房地一体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问题解答

文摘   2024-11-24 14:37   江苏  

近日,镇确权颁证工作专班组织召开入户指界工作调度会,党委委员、武装部长项前,副镇长赵钊,镇专班工作人员、部分村书记和测绘单位相关人员参会。


会上,镇专班结合便民电话问题内容,对入户调查阶段的工作流程、工作内容、各方协调沟通等方面进行分析,针对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各户由谁来指界

由谁来当指界人有四种情况:

(一)红本登记人健在且有行为能力,本次入户调查需由红本登记人进行指界。

(二)红本登记人健在但已无行为能力,本户需提前确定一人为代表进行指界,提交《户家庭指界人推举书》。

(三)如果登记人已去世,需本户提前确定户代表和指界人,提交《户家庭成员代表推举书》和《户家庭指界人推举书》。

(四)如无红本,由现实际使用户提前确定户代表和指界人,提交《户家庭成员代表推举书》和《户家庭指界人推举书》。

二、“户”的认定

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户”原则上应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每宗宅基地原则上应认为只有一户,由户籍登记在同一宗宅基地上的家庭成员组成,一般包括户主、配偶、子女、父母等。

三、继承的宅基地可以登记吗

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对继承人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四、“一户多宅”可以登记吗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户多宅”登记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建房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二)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三)其他情形形成“一户多宅”的,原则上只确权登记一处宅基地使用权。

(四)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申请确权登记。

五、宅基地上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怎么办

同一宗宅基地上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应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一)因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形成的,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作了明确分割,分割的宅基地经不动产登记机构认定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标准,可以分别办理登记;不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标准的,按照宅基地使用权共有办理登记。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未作明确分割的,按照宅基地使用权共有办理登记。

(二)因其他原因形成的,符合分户建房条件,当事人同意分割宅基地且分割后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标准的,可以分割宅基地后为每户办理登记;不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标准的,按照宅基地使用权共有办理登记。

(三)属于存在民事纠纷的,待纠纷解决后予以确权登记。

六、同一宗宅基地多人主张权利怎么办

因目前权属来源材料认定条件上级单位正在研究制定当中,暂时无法判定权属来源材料有效性,故对于一宗宅基地有多人主张权利,或是权属存在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情况,暂缓开展地籍调查工作。

待后续政策明确后或是纠纷解决后,各户再申请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七、以后的不动产登记证可以改名吗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原则上按户申请,每户应由一名家庭成员代表本户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该名家庭成员代表原则上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是户主、用地批准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权利人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其他家庭成员。

因依法继承等原因自然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继而占用宅基地,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由权利人进行申请。

现为地籍调查阶段,并非申请颁证阶段。后续申请颁证依规提供相关材料。

八、现在还能补充提交材料吗

可以。第一阶段各户提交材料有需要补充或是变更的,可直接提交给现场调查人员或是直接送至测绘单位办公地。(地址:张镇莲花苑小区8号楼,2单元202;联系人:许先生17779642601。)

九、区级和镇级咨询电话是多少

区确权颁证工作专班办公电话:69443243。

大孙各庄镇确权颁证工作专班办公电话:61432037。

来源:城乡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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