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吊销驾驶证的沈某找到了一份大型运输车驾驶工作,奈何没有证件,正当沈某犯难之际,就看到了办假证的广告,没想到,“敢用的”碰上“敢办的”,按照广告上的联系方式,沈某通过微信与卖家取得联系,购买了套用沈某本人照片和张某身份信息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2)、居民身份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并使用,为雇主李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运输货物。
运输行驶过程中,沈某分别在两地因违章被现场处罚,沈某使用变造的驾驶证进行交通违法处理。不久,张某因发现本人违章记录,电话报案。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购买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在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其行为同时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及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买卖身份证件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沈某有犯罪前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沈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沈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有关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购买、使用假证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切莫心存侥幸心理,以身试法,为了寻求捷径去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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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法院刑一庭 辉南县人民法院
初审:董新月 田兴志
复审:王洁瑜
终审:徐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