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我确实没有想到只来了一趟就解决了我们公司的建工纠纷,太感谢你们了!”原告福建某钢结构公司代理律师在签署调解协议时激动地说道。
2021年,某石业公司与某钢结构公司签订了《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某石业公司将其在蛟河市天岗镇的钢结构厂房发包给某钢结构公司制作和安装。施工面积约为10300平方米,总工程造价约为506万余元,某石业公司按照某钢结构公司建工进度,分六批次支付工程款,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无故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连续执行,应赔偿对方本工程总造价30%的经济损失。
合同签订后,某钢结构公司依约施工,但某石业公司首笔工程款仅支付了39.6万元。当达到第二期付款条件时,某石业公司仍未按照约定付款。双方结算确认,扣除已付部分,尚欠61万余元。
该工程因某石业公司原因于2022年8月停工。根据合同约定,某石业公司面临赔偿某钢结构公司152万余元的经济损失,以及因起诉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深知这个案件虽然事实清晰,适用法律依据明确,但却不能一判了之,被告某石业公司承担大额的违约金后可能还没建成就面临破产,而原告某钢结构公司也可能赢了官司但要承担往返于福建、吉林高昂的时间与人力成本。考虑到某石业公司为天岗石材产业经济开发区内企业,为了更好的化解矛盾,蛟河法院天岗法庭马上启动“法庭+商会”调解模式,根据双方签订的《涉企纠纷联合化解共建协议书》,邀请商会调解员介入调解。
承办法官和特约调解员详细了解了双方真实诉求,某石业公司承认合同违约的事实,但因公司资金断裂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某钢结构公司表示,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要求某石业公司支付前两期的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承办法官与商会特约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背对背的多轮调解,努力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最终,在法院、商会共同参与调解下,某钢结构公司与某石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石业公司支付原告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55万元,于2025年1月20日前分三期支付完毕。同时,原告某钢结构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下一步,蛟河法院将进一步深化“法庭+商会”联动联解,充分整合优势资源,形成“专业+行业”双轮驱动模式,实现各类涉企矛盾纠纷高效、便捷、实质性化解。
更多精彩 敬请关注
重点回顾
☛ 省法院组织开展2024年度第六期读书沙龙活动
☛ 法官培训学院举办全省数字法院建设与管理培训班
☛ 如我在诉丨这场庭审“静悄悄”
☛ 吉林法院1个集体、3名干警获评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工作成绩突出集体、个人
☛ 直击执行丨利剑出鞘 捍卫法律权威
来源:蛟河市人民法院
初审:董新月 田兴志
复审:王洁瑜
终审:徐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