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要点通识

创业   2024-11-08 08:55   北京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作为完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重要措施进行部署,提出“适当下沉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权限,由地方结合实际差别化管理”。推动非税收入管理的科学化,是解决当前地方财政困难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现代财税制度的应有之义。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等多种形式。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税收入与税收一样,具有弥补市场缺陷、提供公共产品、调节经济运行等方面作用。

与税收相比,非税收入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获取依据更为复杂。与征税时凭借政府行政权力不同,政府获取非税收入的依据来源于三种:政府行政权、财产所有权和政府信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和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利用行政权力征收的,具有强制性;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利用国家资源和国有资产所有权取得,体现了国家作为所有者或出资人的权益;彩票公益金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则依托于政府信誉募集,体现自愿原则。二是目标对象更为具体。税收与非税收入都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取得的财政收入。税收主要满足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需要,是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非税收入主要满足政府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需要,具有分散性、专项性特点,是税收的必要补充。三是收入在层级较低的政府中占比更大。与中央政府主要提供纯公共物品不同,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涉及居民的日常生活,存在特定受益者,多属于准公共物品范畴,采取收费等非税收入方式更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四是资金去向更为确定。非税收入遵循受益公平、成本补偿原则,缴费与享受公共服务具有较强关联度,非税收入通常用于弥补政府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成本支出,实行专款专用。

从历史沿革来看,我国非税收入的变革与财税制度的演变密切相关。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以前,非税收入以国有企业收入为主,与税收收入规模大体相当,财政体制上“统收统支”管理,非税收入的征收与管理均较规范。改革开放后至分税制改革之前,对国有企业的两步“利改税”改革使原有利润上缴形式被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收代替,与此同时,我国逐步打破“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在多数地区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改革,地方政府汲取预算外收入的空间不断扩大,导致大量非税收入产生。分税制改革到现在,财权向中央集中而事权并未上收,地方政府普遍面临较大财政压力,汲取预算外收入成为应对压力的重要手段,并且随着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包干时期非税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和主管部门收入”脱离预算外收入范围,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以及土地出让收入成为非税收入主要来源。

当前,仍需从多方面努力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一是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税收收入的必要补充应长期存在,也有必要保留适当的政府性基金以促进基础设施建设,但有一些地区和部门仍存在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随着公共财政制度不断完善,应当取消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结合税制改革取消相关领域收费基金,将部分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并依法征税,同时对保留的收费基金进行规范化管理。二是规范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管理。对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实施分类规范管理。抓紧修订罚没收入管理办法,完善捐赠收入管理政策,界定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收入的范围,并明确其收支管理政策;规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管理,统一上缴国库,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三是推动非税收入的法治化和监督问责机制建设。推动各地加强非税收入地方性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多层次监督体系。


延伸阅读—非税收入基础知识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政府债务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外的财政收入,它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税收人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税收收入是指国家按照预定标准,向经济组织和居民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所取得的一种财政收入。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的区别:


征收主体不同




税收收入是以国家为主体,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固定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而非税收入是以各级政府为主体,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取或委托部门单位代收。


使用方向不同





税收收入主要是政府为满足社会纯公共需要,筹集一般公共产品和服务所需资金而设立的;非税收入是政府在管理社会经济活动中,为了满足社会准公共需要,提供特定公共产品和服务而设立的。

形式特征不同




税收收入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特征非税收入具有灵活性、不稳定性、非普遍性、多样性、资金使用上的特定性等特征,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有偿,同时非税收人一般都明确征收期限,且征收标准与提供的准公共产品和服务直接相关,适时调整。

立法层次不同




税收收人一般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必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批准设立;政府非税收入审批权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

资金管理方式不同




税收收入全部上缴国库,纳人财政预算管理,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体;非税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纳人财政综合预算管理,是政府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

目前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的内容如下:

政府性基金收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专项收入




政府为满足某一专项社会管理支出的需要而按这类支出的受益程度向直接受益者收取一定费用而形成的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罚没收入




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得的罚没款以及没收赃污的折价收人,是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国家或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凭借对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出资所有权从国有资产经营收人中取得的收益。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包括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各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以国有资源所有者的身份将一定年限内的资源有偿使用权出让给资源使用者,资源使用者按规定的标准向国家缴纳的相关费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行政事业单位和党政团体使用或处置国有资产时取得的收益。


捐赠收入



反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包括国外捐赠收入和国内捐赠收入。

政府住房基金收入




反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收取的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包括上缴管理费用、计提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配建商业设施租赁收入、其他政府住房基金收入等。


其他收入




除以上各项收入以外的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收入、基本建设收入、差别电价收入、债务管理收入、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上述非税收入分别列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内容来源:学习时报,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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