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往来核算存在的问题
1、会计核算科目不规范;
2、辅助核算不规范,给往来核对带来困难;
3、未及时清理往来账导致后期核对困难。
二、往来账的涉税问题
(一)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不涉税
1、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上述视同销售的规定不包含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因此,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不涉及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
(1)非关联方: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也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2)关联方: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增加了反避税条款,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如果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其关联企业使用,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二)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涉税
1、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应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应缴纳附加税费。
2、个人所得税:
(1)如果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个人股东,如符合财税〔2003〕158号规定的,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如果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企业员工个人,如符合财税〔2008〕83号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
(1)非关联方:如果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个人股东及其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以外的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关联方:但如果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个人股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三、坏账如何处理
(1)逾期一年以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逾期三年以上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四、月清年结
对于往来账的核算,非常不建议等到年底清账的时候再来检查,而应该在月末、季末,定期检查一遍,及时发现有问题的往来账目,是否该做收入确认、成本结转,是否冲销的时候未选择对应的科目等问题,减少年底核查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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