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对象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可在我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1.户籍所在地为广陵区;
2.在广陵区居住,且持有效期内的广陵区居住证(仅有居住证受理证明不予认可);
3.在扬高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含全日制在读“专转本”学生);
4.驻我区部队现役军人或现役武警;
5.持有我区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在扬州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且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特别说明:工作地点在广陵区而户籍所在地(持居民户口簿)、居住地(持居住证)均不在广陵区的不能在广陵区认定。
二、受理范围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在扬高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含全日制在读“专转本”学生),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的由广陵区教育体育局受理。
三、申请条件
四、认定安排
五、现场确认
六、其他
扬州市广陵区教育体育局
2024年10月8日
来源:组织人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