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加强综合惩防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央视网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会计系主任张姗姗,就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解读。《意见》聚焦综合惩防资本市场财务造假,从5个方面提出17项具体举措,有哪些方面需要重点关注?此外,从源头提升企业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透明度,监管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构建综合惩防资本市场财务造假体系是国家的重要决策部署,《意见》是重要的制度安排。张教授认为,从惩防工作的体制机制来看,本次《意见》主要体现了三大特征。
一是强调各部门各区域协同配合,形成惩防合力。这既包括行政执法各业务条线的协同和各执法环节的协同,也包括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同。全面强化财务造假的行政追责、刑事追责和民事追责,将对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提升到了新高度。《意见》还指出要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等六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地方各级政府应配合上级政府部门,出台配套举措。二是强调为财务造假参与方和监督方建立全面的激励约束机制,营造起打击财务造假的环境氛围。例如,对于财务造假组织者和配合者,全面加强追责力度,强化考核约束,提升其违法成本。对于独立董事,落实其责任,强化审计委员会的反舞弊职责。对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通畅其向监管部门通报财务造假的渠道,并在其主动报告时减轻处罚,以激励其履行监督职责。各级政府在为上市公司提供政策支持时,也应当将其财务真实性作为重要考量。三是强调基于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率。基于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各部门协同合作,避免多头监管。建立全国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失信主体名录、配合造假方名录等,利用数据库更好地排查造假方,提高监管效率。《意见》提到,坚决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并列出四个方向。张教授认为,从惩防工作的对象来看,本次《意见》主要强调加强这两类财务造假的监管。第一类是严打系统性造假和第三方配合造假。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资本市场上关联方企业和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等第三方配合上市公司造假的事件层出不穷。这些第三方有的直接配合造假,有的借由“过桥公司”间接配合造假,大大增加了财务造假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再加上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缺少外调权,常态化监督机制因其固有局限性难以应对系统性造假。而本次《意见》在“查”、“督”、“罚”三个方面出手,意在解决这一问题。一是健全了线索发现机制,利用数据共享,延伸排查和串并分析相关方造假线索。二是各部门协同监督、打击造假,具体举措包括督促银行等金融机构关注其贷款客户的财务真实性,再将这一监督结果共享给其他监管部门等等。三是明确处罚依据、加大处罚力度、扩大处罚范围,明令应加快出台第三方配合财务造假的法律责任,将追责范围扩大至除造假组织者以外的第三方。第二类是加强对会计账面造假的监管,尤其是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造假。张教授指出,我国会计准则源自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在账务处理上给予了管理层高度的自由裁量权。在很多情况下,监管部门难以界定企业激进的会计处理是否应归为财务造假。而本次《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大对企业利用账面手段(诸如资产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行为的打击力度。这既要求各监管部门明确执行标准,也要求企业自身拉起造假红线,避免因投机心理而制定激进的会计政策。张教授表示,这两类财务造假可能出现在企业上市前或上市后,其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并购重组业绩承诺、便于大股东攫取巨额分红、满足股权激励行权条件、规避退市等,其后果包括但不限于降低资本市场的资源分配效率、损害投资者信心、危害社会公平正义等。《意见》指出应全面打击这些情节严重的财务造假。如何严把资本市场入口关、严防存在财务造假的主体“带病闯关”?如何从源头防范造假工作?张教授认为,可以从增加企业财务造假成本和降低企业财务造假收益加强监管工作。在增加财务造假成本方面,张教授建议可采取如下措施:第一,构建我国自主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与原则导向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具有极高的操作弹性。资产减值、公允价值、商誉、研发支出资本化等都是企业操纵利润的重灾区。这甚至让“财务造假”的定义模糊不清,让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无以为据。收紧会计规则,避免企业合规造假,当是阻止现行财务乱象的可行之策。第二,配合收紧后的会计规则,明确财务造假的定义,进而加大财务造假的处罚力度,提升企业违规成本。严厉的处罚会形成威慑力,减少企业的财务造假行为。张教授认为,本次《意见》中有关处罚和追责的改革思路非常先进,预计将产生良好的效果。在降低企业财务造假收益方面,张教授建议:第一完善造假收益追回机制。例如,企业因虚增利润从而超额分配的股利和超额发放的高管薪酬,应予以全部追回。企业因虚增资产和利润从而欺诈发行证券筹得的资金,至少应予以部分追回。减少企业因财务造假而攫取的利益,当可降低其造假动机。建立综合评价监管机制,避免僵化监管,降低企业财务造假动机。我国的大量监管规则(包括证券退市监管、证券发行监管、银行资本监管等等)均包含硬性的监管指标。这些硬性的监管指标与弹性的会计规则相结合,反而提升了企业的财务造假动机。建立综合评价监管机制,让特定财务指标与监管行为解绑,应当是降低企业财务造假收益的另一举措。
作者|焦健
编审|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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