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理赔纠纷,是离婚导致的

财富   2024-11-20 07:08   河南  

离婚了,很多保单都会受影响,但影响最大的,还是寿险。

所有寿险都有受益人,有时候,即使指定了受益人,如果受益人和被保人离婚了,也拿不到赔付。

今天就说个案例,指定受益人原来和被保人是夫妻关系,离婚后被保人身故,指定受益人申请理赔被拒赔。

裁判书号:(2024)豫16民终4463号


2010年5月份,李先生给自己投保了一份万能寿险,受益人是他当时的妻子聂女士。

过了几年,李先生和聂女士离婚;

又多了一段时间,李先生身故。


这时候,李先生投保的保单受益人还是指定的,指定的受益人是聂女士。聂女士申请理赔,被保险公司拒绝。拒绝理由是聂女士和李先生已经离婚,即使保单指定她为受益人,但现在身份关系发生了变化,聂女士在保单里不再有利益关系。说明白点,就是聂女士不能再作为受益人了。

聂女士起诉了保险公司,一审聂女士败诉,聂女士再次起诉,二审依然败诉。


两次判决理由是这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认定:(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样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案涉人身保险投保书显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姓名聂女士,性别女,是被保险人的配偶。”即在投保书中约定了受益人的限定条件有明确的姓名和身份关系,电子保单也显示,身故受益人聂女士,是生存受益人李某配偶。虽然保险单上未载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但在保险单与投保书不一致时,应以投保书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上诉人聂女士与被保险人李某婚姻关系解除,已不是被保险人的配偶,双方的身份关系发生了变化,案涉身故保险金应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简单点说就是,聂女士不能申请理赔,也不能起诉保险公司,保单受益人被认定为法定受益人。


那么,如果想拿到理赔,应该怎么做呢?正确的做法其实也简单,把所有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集中在一起,一起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一定会赔付的。

更简单的做法就是李先生还在的时候,离婚后变更受益人。由受益人申请理赔就行。



左右保
每天扒一个保险产品的坑,要么买对,要么劝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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