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工程 | 西夏区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

政务   2024-12-10 18:02   宁夏  


“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不能忽视对孩子的教育和监管,希望你们切实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他、感化他。”

近日,西夏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未成年人盗窃罪案件,针对该起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监管失责行为,发出首份《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

被告人辍学后,因无收入来源,加之缺失父母监管,多次在西夏区盗窃电动车后变卖,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深入分析犯罪原因,发现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因忙于工作,疏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关爱和监管,没有引导被告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法律意识淡薄,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为督促涉案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正确实施家庭教育和履行监护责任,在法庭教育环节,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审判人员分别对被告人进行释法、感化、教育其吸取教训,并向未成年监护人发放《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督促其切实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多关注未成年被告人的生理、心理情况,引导未成年被告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希望你从本案中能够深刻反思,认识到你的行为,给个人、家庭还有社会带来的伤害,也希望你今后的每一步都脚踏实地,以法律为尺度,以规矩为约束。你还年轻,要勇于改过自新,积极向上。”经法庭教育,被告人表示其已认识到自身错误,以后会踏实学习、工作。其监护人也表示,日后将更加注重家庭建设,帮助被告人培养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和法治意识,促进孩子的全面健康成长。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向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是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治理、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又一重要举措。西夏区法院将继续牢固树立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理念,充分发挥“夏小阳青少年法学院”平台阵地作用,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加强涉未成年人的“司法防护”“教育防护”“社会防护”和“家庭防护”,用心用情用力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未成年犯罪预防工作,努力让司法更有力量、有温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供稿|刑事审判庭

编辑|张欣钰

责编|曹煜涓

审核|王子昱

复核|赵京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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