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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出现自残等行为均与学校无关,我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不会以任何理由向学校及学校工作人员主张任何损失和赔偿,也不会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近日,广东省五华县一中学要求学生签订“免责承诺书”的情况,引发社会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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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当地教育局发布通报称,已责令该校立即收回已签订的《承诺书》予以作废处理,对学校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全县通报批评,要求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解释说明。
该县教育局的通报,迅速回应了舆情。但需要指出,即便已签订的《承诺书》不收回,这一《承诺书》也是无效的。让学生签订这样的《承诺书》,无疑背离了对学生进行“珍惜生命”教育的初衷。现实中,如果发生学生自杀、自残事件,相关调查一旦发现学校未尽到相应的责任,那该承担的责任学校躲不过,不会因为学生签了所谓《承诺书》而免责。
诚然,近年来有个别学生在校园里自残、自杀后,家长要求学校赔偿,有的时候严重干扰了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令学校疲于应对。但让学生签这样的承诺书,也是缺乏依法治学的基本意识。事实上,2019年,教育部等部门发布《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明确了多种“校闹”行为。同时要求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健全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依法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依法打击“校闹”行为,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
《意见》明确,学校已经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行为无过错的,应当依法裁判学校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对学生、家长进行有关教育时,学校应当按《意见》,指出哪些属于“校闹”行为,而不是用签承诺书的方式,为学校“免责”。
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必须让教育本身有温度,用一纸冷冰冰的《承诺书》推卸责任,这样的做法毫无人文关怀。另外,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当前要建立更健全的家校社协同育人的机制,而不是家校互相推诿。
目前,当地教育局迅速反应,收回了承诺书并约谈学校负责人。但是,对于此事的处理,不能就此画上一个句号,还需对此事的“前因后果”继续追查。比如,有必要查清的是,学校发放这份承诺书的背景是什么?是否已经存在学生出现心理障碍的情况?这样一份明显缺乏法律常识、违背教育规律的承诺书,是如何通过相关审核,最终交到学生手中的?在这个过程中,老师秉持怎样的观念?
查明这些问题,既是为了堵上相关漏洞,避免类似不当举措再次出现,也有助于涉事学校校正教育理念,更好地建立健全心理干预机制,真正把“切实关爱学生身心健康”落到实处。
来源 | 育见新闻综合光明网、新京报评论
主播 | 建夫
编辑 | 张莹
责编 | 晓平
审核 | 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