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牙的适应证和禁忌证整理

健康   2024-11-15 23:40   广东  
适应症

拔牙的适应证是相对的,过去很多属于拔牙适应证的病牙,现在也可以保留。因此,要认真对待拔牙。

1.严重龋病  因龋坏不能保 留的牙,牙冠严重破坏已不能修复,而且牙根或牙周情况不适合做桩冠或覆盖义齿等。

2.严重牙周病   晚期牙周病,牙周骨质丧失过多,牙松动已达II度,经常牙周溢脓,影响咀嚼功能。

3.牙髓坏死   牙髓坏死或不可逆性牙髓炎,不愿做根管治疗或根管治疗失败的患者,严重的根尖周病变,已不能用根管治疗、根尖手术或牙再植术等方法进行保留。

4.多生牙、错位牙、埋伏牙等导致邻近软组织创伤,影响美观,或导致牙列拥挤。如上颌第三磨牙颊向错位导致口腔溃疡,无对颌牙伸长,影响对颌义齿修复。

5.阻生牙  反复引起冠周炎,或引起邻牙牙根吸收和破坏,位置不正,不能完全萌出的阻生牙,一般指第三磨牙。

6.牙外伤   导致牙冠折断达牙根,无法进行根管及修复治疗并出现疼痛的牙,如仅限于牙冠折断。牙根折断不与口腔相通,通过治疗后仍可保留。牙隐裂、牙纵折、创伤导致的牙根横折,以往均需拔除,现在也可考虑保留。

7.乳牙  乳牙滞留,影响恒牙正常萌出,或根尖外露造成口腔黏膜溃疡。如恒牙先天缺失或埋伏,乳牙功能良好,可不拔除。

8.治疗需要的牙  因正畸需要进行减数的牙,因义齿修复需拔除的牙,颌骨良性肿瘤累及的牙,恶性肿瘤进行放射治疗前为预防严重并发症而需拔除的牙。

9.病灶牙  引起上颌窦炎、颌骨骨髓炎、颌面部间隙感染的病灶牙,可能与某些全身性疾病,如风湿病、肾病眼病有关的病灶牙,在相关科室医师的要求下需拔除的牙。

10.其他   患者因美观或经济条件要求拔牙,如患者因四环素牙、氟牙症、上前牙明显前突治疗效果不佳,牙体治疗经费高,花费时间过长,要求拔牙者。

禁忌症

  禁忌证也是相对的。以上相对适应证可行牙拔除术,还需考虑患者的全身和局部情况。有些禁忌证经过治疗可以成为适应证,当严重的疾病得不到控制,则不能拔牙。

1.血液系统疾病   对患有贫血、白血病、出血性疾病的患者,拔牙术后均可能发生创口出血不止以及严重感染。急性白血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抵抗力很整,拔牙后可引起严重的并发症,甚至危及生命,应避免拔牙。轻度贫血,血红蛋白在8g/L以上可以拔牙,白血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慢性期,血小板减少性紫藏以及血友病的患者,如果必须拔牙,要慎重对待。在进行相应治疗后可以拔牙,但在拔牙术后应继续治疗,严格预防术后出血和感染。

2.心血管系统疾病   拔牙前了解患者属于哪一类高血压病和心脏病。重症高血压病,近期心肌梗死,心绞痛频繁发作,心功能Ⅲ~Ⅳ级,心脏病合并高血压等应禁忌或暂缓拔牙。

  • 一般高 血压患者可以拔牙,但血压高于180/ 100mmHg,应先行治疗后,再拔牙。高血压患者术前1小时给予镇静、降压药,麻醉药物中不加血管收缩药物,临床上常用利多卡因

  • 心功能Ⅰ或Ⅱ级,可以拔牙,但必须镇痛完全。对于风湿性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为预防术后菌血症导致的细菌性心内膜炎,术前、术后要使用抗生素。冠心病患者拔牙可诱发急性心肌梗死、房颤、室颤等严重并发症,术前服用扩张冠状动脉的药物,术中备急救药品,请心内医师协助,在心电监护下拔牙,以防意外发生。

3.糖尿病   糖尿病患者抗感染能力差,需经系统治疗,血糖控制在160mg/dl以内,无酸中毒症状时,方可拔牙。术前、后常规使用抗生素控制感染。

4.甲状腺功能亢进  此类患者拔牙可导致甲状腺危象,有危及生命的可能。应将基础代谢率控制在+20以下,脉搏不超过100次/分钟,方可拔牙。

5.肾脏疾病  各种急性肾病均应暂缓拔牙。慢性肾病,处于肾功能代偿期,临床无明显症状,术前后使用大量的抗生素,方可拔牙。

6.肝脏疾病  急性肝炎 不能拔牙。慢性肝炎需拔牙,术前后给予足量维生素K、维生素C以及其他保肝药物,术中还应加止血药物。术者应注意严格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7.月经及妊娠期   月经期可能发生代偿性出u,应暂缓拔牙。妊娠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不能拔牙,因易导致流产和早产。妊娠第4、5、6个月期间进行拔牙较为安全。

8.急性炎症期  急性炎症期是否拔牙应根据具体情况。如急性颌骨骨髓炎患牙已松动,拔除患牙有助于建立引流,减少并发症,缩短疗程。如果是急性蜂窝织炎,患牙为复杂牙,手术难度大,创伤较大,则可能促使炎症扩散,加重病情。所以,要根据患牙部位,炎症的程度,手术的难易,以及患者的全身情况综合考虑,对于下颌第三磨牙急性冠周炎,腐败坏死性齦炎,急性传染性口炎,年老体弱的患者应暂缓拔牙。

9.恶性肿瘤   位于恶性肿瘤范围内的牙,因单纯拔牙可使肿瘤扩散或转移,应与肿瘤一同切除。位于放射治疗照射部位的患牙,在放射治疗前7~10天拔牙。放射治疗时以及放射治疗后3~5年内不能拔牙,以免发生放射性颌骨骨髓炎。

10.长期抗凝药物治疗   常 用者为肝素与阿司匹林,其主要不良反应为出血。如停药待凝血酶原时间恢复至接近正常时可拔牙。如停药需冒着导致严重后果的栓塞意外之险,则不主张停药,可进行局部处理,如缝合、填塞加压、局部冷敷等手段控制出血。

11.长期肾上腺皮质激素治疗   此类患者机体应激反应能力和抵抗力较弱,遇感染、创伤等应激情况时可导致危象发生,需要及时抢救。术后20小时左右是发生危象最危险的时期。此类患者在拔牙前应与专科医师合作,术前迅速加大皮质激素用量,减少手术创伤、消除患者恐惧、保证无痛、预防感染。

12.神经精神疾患   如帕金森病,不能合作,需全麻下拔牙。癫痫者术前给予抗癫痫药,操作时置开口器,如遇大发作应去除口内一切器械、异物,放平手术椅,头低10°角,保持呼吸道通畅,给氧,注射抗痉剂。发作缓解后,如情况许可,可继续完成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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