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雨湖区某学院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达标的餐具案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餐具清洗消毒不达标,洗涤剂或消毒液残留在餐具上,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本案提醒学校食堂,除了要保证食品本身的质量安全,还要注意食品相关产品的卫生安全,全方位构建食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
案例二:雨湖区某中学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案
2024年4月2日,雨湖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某中学食堂采购的“大红椒”“螺丝椒”不合格检验报告,当日即对该学校食堂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料的违法行为启动核查处置。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本案的查处提醒学校食堂要切实履行进货查验责任,加强食品原材料检验,切实抗牢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师生食品安全。
案例三:雨湖区某学校食堂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本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学校食堂的经营行为,有效督促学校食堂进一步加强主体责任意识,把控好食品安全各环节,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来源: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吕章洪
审核:施章 赵政 陈津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