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
泰州市荣昌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决定书文号
泰税稽罚〔2025〕2号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事由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沈某军经代账会计蔡某丽提议设立个体工商户向你单位开具发票。蔡某丽通过他人在山东淄博市张店区以李某兴的名义设立了张店区光和经济信息咨询服务部。张店区光和经济信息咨询服务部在2021年12月30日和2022年3月10日与你单位在没有真实劳务、服务的情况下,向你单位共计开具11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100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认定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为虚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违法类型
-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处50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1-07
处罚公开日期
-
处罚状态
正常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来源:爱企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