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哥说税”按:M出口公司是一家贸易型进出口企业。如果申报退税的购进货物数量多,报关出口的数量少,出口退税系统应该有提示,进出数量不一致,退不了税。
文章称:办案人员对东莞养殖户向曾某销售的“活鱼”总量进行核实统计后,发现X公司和Y公司在东莞采购的“活鱼”总数,与M出口公司外销出口的“活鱼”总数正好相同。但办案人员比对X公司和Y公司进项采购发票数据后发现,东莞供货方开具发票的“活鱼”销售量,不到两家企业向M出口公司销售“活鱼”出口总量的1/5。这一情况表明,两家企业从中山、惠州5户水产养殖场取得的销售发票,很可能是没有真实购销活动的虚开发票。
异地溯源:撕下“活鱼”出口伪装
2024年12月31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农善超 农夏婷 本报记者 张鲲翼
关联分析显示,3家疑点企业不仅成立时间相近,注册地址一致,并且3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还存在交叉任职情况。见此情景,检查人员不由心中一紧——企业呈现的这些情况,是团伙性虚开违法的典型特征。
近日,广西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M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出口公司)出口骗税案件,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主犯黄某、许某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和12年;团伙成员高某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三人被处罚金合计1455万元。
“活鱼”出口疑点多
2023年4月,广西崇左市税务稽查部门收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下发的涉税违法线索:崇左市辖区内的M出口公司具有骗税违法嫌疑。
收到线索后,崇左市税务稽查部门立即组织检查人员对该企业情况进行核查了解。
M出口公司成立于2021年初,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许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主要从事向越南出口活鱼等鲜活水产品业务。
企业经营数据显示,2021年成立当年,该企业“活鱼”出口销售额即达到了5600万元,当年获得出口退税158万元。2022年,企业出口销售额进一步迅速增长,达到了2.5亿元,并获得出口退税1738万元。
从企业进项信息看,M出口公司的上游供货方只有X公司和Y公司两家企业。
检查人员通过征管系统对3家企业信息进行了查询和关联分析,发现M出口公司、X公司、Y公司3户企业成立时间相近,注册地址一致,并且3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存在交叉任职情况:X公司、Y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M出口公司的股东。此外,3户企业的办税员和财务人员也相同。
此时,检查人员不由心中一紧——疑点企业呈现出的这些情况,均是团伙性虚开违法活动的典型特征。
通常情况下,贸易型出口企业为了尽可能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一般会尽可能减少货品采购经营的中间环节。但从这3户企业的情况看,它们不仅是关系紧密的关联企业,而且似有刻意增加购销业务环节的情况。
检查人员对疑点企业经营情况初步核查后认为,M出口公司短期内出口业务快速增长,并且其与2家关联企业经营行为违反常态,3户企业具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嫌疑。
于是,崇左市税务稽查部门迅速向公安机关等部门通报案情,成立联合专案组对3户企业立案调查。
票货核查现“缺口”
专案组决定首先对3户涉案企业的经营场所实施突击核查,寻找线索证据。
办案人员来到企业经营地址后发现,3户企业位于一个有几间房屋的院落中,企业办公室空间狭小。X公司和Y公司室内无人房门紧锁,M出口公司房间内只有一名财务人员张某。此外,屋外的场地上停放着两辆用于运输水产品的车辆。
办案人员根据登记信息拨打了X公司、Y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但均无法接通。拨打M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电话时,电话虽然接通,但许某称其正在外地,无法配合调查,表示有关事项可与财务人员张某接洽。
张某向办案人员表示,平时很少看到X公司、Y公司的人员。他平时只是按照许某提供的材料为M出口公司处理账目,对企业具体的经营情况并不了解。
在张某的协助下,办案人员调取M出口公司经营账册、进项发票、出口报关单、货物磅码单等资料凭证进行了核查分析,但从中并未发现有价值线索。
现场核查收获寥寥。但逾亿元经营额与简陋的办公场地、稀少的企业人员,这些并不匹配的信息,进一步加重了涉案企业的违法嫌疑。
专案组重新分析了案情。办案人员认为,M出口公司是一家贸易型进出口企业,不从事货物生产工作。如果企业存在骗税违法行为,那么其在产品购销业务链上就一定存在作假情况。于是,专案组决定从企业上游“活鱼”采购情况入手实施调查。
企业的进项信息显示,M出口公司用于出口的“活鱼”主要来自其上游关联企业X公司、Y公司。而这两家企业的“活鱼”均来自广东中山、惠州和东莞3个地市。其中,中山、惠州的5个养殖场向两家企业开具销售发票数量较多;东莞的2户养殖户的开票数量较少。
专案组决定先着手对进项发票数较少的东莞方向的采购业务实施调查。办案人员循着票流,找到了东莞的两个水产养殖户。养殖户证实,自称为X公司和Y公司员工的曾某,曾经向他们购买过数批“活鱼”,为了获取销售凭证,他们还到当地税务机关为曾某代开了销售发票。
在调查过程中,两户养殖户还提供了一个重要情况:除了他们之外,这个曾某,还曾经向周边的其他养殖户购买过大量“活鱼”。根据这一线索,办案人员迅速对当地相关养殖户进行了调查。经核实,这个曾某在2021年—2022年期间,向开票的两户养殖户外的其他多位养殖户购买了多批次“活鱼”。办案人员对东莞养殖户向曾某销售的“活鱼”总量进行核实统计后,发现X公司和Y公司在东莞采购的“活鱼”总数,与M出口公司外销出口的“活鱼”总数正好相同。
但办案人员比对X公司和Y公司进项采购发票数据后发现,东莞供货方开具发票的“活鱼”销售量,不到两家企业向M出口公司销售“活鱼”出口总量的1/5。这一情况表明,两家企业从中山、惠州5户水产养殖场取得的销售发票,很可能是没有真实购销活动的虚开发票。
张冠李戴的骗局
办案人员了解到,凭祥当地水产品出口企业的经营惯例,通常是由买方自行负责产品的物流运输工作。为验证判断,办案人员从公安交管部门调取了M出口公司两辆水产运输车辆的行驶轨迹进行核查,发现这两辆车的货物运输时间与企业货物出口时间匹配,但车辆行驶轨迹只涉及东莞与凭祥,两辆企业运货车从未去过中山和惠州。
调查结果显示,M出口公司出口货物的货流与上游中山、惠州供货方所开具发票的票流完全不匹配。两地5户养殖场向涉案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具有虚开发票重大嫌疑。
办案人员随即对中山、惠州的5户开票养殖场进行了外调核查,养殖场负责人面对办案人员出示的各项证据,无法自圆其说,承认了曾与曾某、黄某联络,收取其支付的费用后,伪造供销合同、货物磅码单和水产品检验证明,并向X公司和Y公司大量虚开销售发票的违法事实。
在对涉案上游企业实施调查取证的同时,专案组使用技侦技术,锁定了涉案人员黄某、许某、高某和曾某等涉案嫌疑人的行踪,并对其日常通信等活动实施了追踪核查,取得了黄某等人与上游企业联系虚开发票和从事骗税违法活动的大量证据。
专案组经过周密部署,实施了抓捕行动。黄某、许某、高某等涉案团伙成员均归案。曾某因涉嫌在广东从事骗税违法活动,在专案组收网前夕,被广东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在随后进行的讯问中,面对办案人员出示的各种单据资料和翔实证据,黄某、许某等人无法抵赖,承认了虚开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违法事实。
经专案组核查,黄某、许某和高某等人结成团伙,于2021年—2022年期间,通过成立关联企业X公司、Y公司和M出口公司,虚构水产品购销业务链条。其中,X公司、Y公司共接受上游养殖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998份,涉及金额4.27亿元;X公司、Y公司共向M进出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570份,涉及金额3.86亿元。M进出口公司共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896万元。
针对M出口公司违法行为,崇左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追回出口退税款1896万元,对尚未退税的964万元税款不予退税。
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审理后,近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增强鉴别能力 遏制骗税违法
2024年12月31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凭祥市税务局局长 陆敏
■税案评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农产品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涉案人员通过虚开发票、虚构产品购销业务链的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违法性质恶劣,扰乱了正常经济税收秩序。
案件的成功查处,为今后税务机关加强农产品出口企业管理,防范类似出口骗税案件发生提供了可参考的经验。
强化农产品出口企业运营核查。本案中,违法人员设立关联企业,通过人为增加购销环节、虚构产品购销链条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为及时发现企业虚假经营行为,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运营真实性核查。农产品出口企业提交退税申请后,税务人员在核实企业产品购销状况、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等信息的同时,应加强实地核查,查验企业经营场所、人员、仓储运输,以及水电等耗用情况是否与其申报的营收能力相符。对于上下游存在关联关系、“一址多企”、经营场所与出口额不匹配等情况的企业,尤其要加大评估核查力度,如发现其具有骗税违法嫌疑及时立案查处。
增强骗税风险预警识别能力。有效识别违法苗头和迹象,是防范遏制骗税等涉税违法活动发生的基础。为此,税收风险管理部门应在采集企业出口货品信息、票流数据、物流运输信息和财务报表信息等数据的基础上,结合以往破获骗税案件的违法特征,不断完善相关预警分析软件功能,在疑点指标数据库中设置“出口额增长率”“异地进货比率”“出口产品价格偏离度”“企业收汇结汇状态”“运输仓储费用”等多项预警数据指标,在日常工作中加强预警分析,以及时识别异常状态企业,防范遏制骗税违法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