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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建善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08日15时31分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字体:大 中 小分享到:
福建善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02MA31KTRW59)
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宁税稽通 〔2024〕 40 号因我局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联系人:曾昱 联系电话:0593-2926703
地址:福建省宁德市闽东中路16号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宁税稽通 〔2024〕 40 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1月8日
税务事项通知书
(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宁税稽通 〔2024〕 40 号
福建善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02MA31KTRW59)
事由:我局于2024年1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稽处〔2024〕1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税稽罚〔2024〕104 号),认定你公司以下事实:
1、在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福建省盈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德市千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53份,金额合计103,632,759.36元,税额合计13,472,258.62元,价税合计117,105,017.98元(发票明细详见附件),属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你公司利用上述虚开的105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926份用于办理出口退税,并取得退税款11,729,956.23元,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五)款(项)、第七条规定,拟将你公司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通知内容:
一、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将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拟公布的失信信息见附件),并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拟将按照纳税信用管理规定,对你单位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三、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可以在我局作出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决定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福建善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50902MA31KTRW59
注册地址: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南湖滨路8号天水雅集6幢1梯2202
法定代表人姓名:雷寿才
法定代表人性别: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352202********5735
二、主要税收违法事实
(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查,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福建省盈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德市千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53份,金额合计103,632,759.36元,税额合计13,472,258.62元,价税合计117,105,017.98元(发票明细详见附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骗取出口退税
经查,你公司利用上述虚开的105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926份用于办理出口退税,并取得退税款11,729,956.23元,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三、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你公司操纵上游茶叶生产企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福建省盈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72份,开具品名内容为茶*(白茶/红茶),数量合计184,896.6千克,金额合计54,660,338.12元,税额合计7,105,843.90元,价税合计61,766,182.02元;让宁德市千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81份,开具品名内容为茶*(白茶/红茶/乌龙茶),数量合计153,240千克,金额合计48,972,421.24元,税额合计6,366,414.72元,价税合计55,338,835.96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53份,金额共计103,632,759.36元,税额共计13,472,258.62元,价税共计117,105,017.98元,属虚开发票行为。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规定,你公司利用上述福建省盈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85份,税额合计6,063,059.63元;利用宁德市千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41份,税额合计5,666,897.32元;以上共计9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并取得出口退税款11,729,956.23元,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应追缴你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11,729,956.23元;剩余福建省盈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7份,税额合计1,042,784.27元以及宁德市千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税额合计699,517.40元,共计127份,税额合计1,742,301.67元,不予办理退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其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理,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