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税三稽罚﹝2022﹞8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云南YS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5,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2-08-04 发布日期 2022-08-04
违法事实 :
虚假申报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2019年8月,你公司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填列“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794,530.53元,而你公司不属于出口企业,不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政策。因此该部分销售额应调整至“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一栏,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如下:当期应调整增值税销项税额=794,530.53÷1.13×0.13=91406.18元;调整后当月销项税额应为:167,582.88元; 上期留抵税额为:539,732.65元, 调整后本期期末留抵税额应为:372,149.77元。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税收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第一项“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第一条“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作出以下处罚:对你公司虚假申报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的行为处15,000.00元的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邵通市税务局
转载自 进出口财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