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发布2024年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政务   2024-12-23 19:03   宁夏  

近日,宁夏司法厅从全区2024年行政复议案件中评选出10起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宁夏司法厅全力抓好新法的学习宣传落实工作,全面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效,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彰显。此次发布的案例具有涉及“新业务”、适用“新程序”、运用“新机制”的导向作用,为全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了示范和指引。

一、行政复议调解签订补偿协议,保护工业遗址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兼顾。

某市人民政府下发批复,将某洗煤厂作为工业遗产列入保护,修建工业遗址公园。次年6月,申请人某公司与第三方某发电厂签订设备设施转让及建筑物拆除合同,申请人通过拍卖竞价方式受让该电厂厂外输煤系统设备设施及建筑物拆除的权利。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向电厂支付了全部款项,欲拆除设备设施及建筑物,被申请人某区文化旅游广电局认为该设备设施及建筑物已划定为工业遗址公园保护范围,向申请人出具不允许拆除的函。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该设备设施及建筑物已被列入工业遗产保护范围,客观上已不具有拆除的可能性,故主动开展调解。经过三个阶段的调解,申请人不再坚持要求拆除,就纳入工业遗址公园范围部分价值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双方就评估金额、支付方式、税费承担等内容签订补偿协议,被申请人按约定支付了补偿款,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争议化解,企业合法权益与工业遗址保护达到双赢。

二、行政复议调解促行政机关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依法维护政府公信力。

1994年申请人刘某通过竞价取得某县畜产品批发市场内99.6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缴纳了土地使用费,并按规划要求完成房屋投资建设,分别于1996年和2000年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024年4月,申请人依据上述材料向被申请人某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为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被申请人不动产登记部门认为申请人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未明确土地使用期限,故不予办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

经行政复议机关组织调解,被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为申请人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三、行政复议机关充分考虑企业困难,正确适用缓缴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

陈某系第三人某公司员工,在第三人公司停车场准备出差时感觉身体不适,前往医院看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第三人在被申请人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陈某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月连续缴纳,2022年4月至7月期间未给陈某缴纳,直至当年7月陈某因公死亡后,提交了特困行业缓缴社会保险申请及承诺书。次年9月某县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陈某系工伤。但被申请人以工伤发生时第三人欠缴社保费用为由拒绝支付陈某的工伤保险待遇,陈某家属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经行政复议机关解释法律和政策,被申请人同意按自治区关于工伤保险支付有关问题和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等文件的规定,支付陈某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和解,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四、备案不应当设置额外条件,经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履行备案职责。

申请人某驾驶员培训公司成立于2023年6月,经营范围中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服务”。同年9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某市交通运输局提交了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备案资料,次年4月,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用地性质不符合要求为由,未办理备案登记。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不予备案所依据的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法律位阶明显低于交通运输部的规章,不应适用。经复议机关调解,被申请人主动为申请人备案,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五、不符合简易注销情形撤销注销登记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2022年9月,申请人岳某独资的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某审批服务管理局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并提交简易注销承诺书,承诺其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等情形。11月3日,被申请人对该公司申请的简易注销登记予以核准,当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某综合执法局发送的《关于申请撤销某公司恶意注销登记的函》,载明该公司存在未处理完的执法案件,要求被申请人撤销注销该公司的核准决定。被申请人认为该公司存在隐瞒正在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的事实的情形,不符合简易注销要求,作出《撤销注销登记行政处理决定书》,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注销登记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

六、保安负责人醉酒救助他人身亡,不被认定工伤,复议机关责令重作决定。

李某生前系某煤矿治安保卫队巡逻班班长,负责矿区内部治安巡防等工作。2022年7月26日,李某不当班,但按照单位要求参加相关值勤工作。值勤结束后与同事在宿舍内喝酒聊天。次日凌晨,李某接到门卫班长电话通知,与其他同事将醉酒的职工张某送至宿舍内。期间李某与张某发生纠纷,被张某持水果刀刺伤后死亡。经检测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46毫克/100毫升。次年7月,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十三年徒刑。某煤矿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李某家属对该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李某作为治安保卫队巡逻班长,遇到与其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突发状况时具有及时处置的责任。事发当日虽非其值班,但行为系履行工作职责,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遂作出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复议决定。被申请人在复议后,依法重新认定李某为工伤。

七、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复议机关维持查封扣押决定。

2024年被申请人对一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营者为申请人魏某,现场自述未办理营业执照,未提供案涉电动自行车的进货票据,门口停放的47辆电动自行车涉嫌不合格。被申请人初步核查后告知了依据、出具决定书和清单,依法对其中42辆电动自行车进行扣押。次日,被申请人将案涉42辆电动自行车委托某计量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判定为不合格,被申请人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告知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申请人不服行政强制措施,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且委托专业机构对车辆进行了检测,决定予以维持。

八、事故调查报告程序违法,政府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明显不当,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批复。

2023年10月,某区养殖项目工地在混凝土浇筑作业中,泵车操作不当导致臂架倾倒,造成岳某被击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日,某区政府批复成立由应急管理局牵头的事故调查组,成员包括某镇副镇长马某。12月,调查组出具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呈报某区政府,某区政府作出批复。报告建议某区应急管理局对申请人罚款43397元,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虽是内部文件,但涉对事故责任主体的处理意见,属于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直接产生法律影响的确定性意见,是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某镇政府是安全事故项目的建设方,其副镇长参与事故调查并认定事故责任有违正当程序原则,某区政府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显属不当。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该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

九、行政复议维持合法行政行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民生领域经营秩序。

2023年11月初,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存在涉嫌在转供电环节违反国家价格政策规定收取费用的行为线索,遂立案调查。经查,申请人主营土地租赁,2018年至2023年11月,申请人在代收取电费时,向168户用电户加收供电线路损耗费和管理维护费,标准为0.731元/度,超出国家电网收费标准,多收169480.55元。11月底,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退款通知书》,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行为违法,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退款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复议机关予以维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十、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未遵守“一事不再罚”,行政复议予以纠正。

2024年1月,某市辖区综合执法局对申请人未组织竣工验收即擅自将两栋公寓交付使用的行为,处以697104.05元的罚款。后该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又因该两栋公寓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依据消防法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并处85000元罚款的处罚。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两份处罚决定书虽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违法事实在表述上有所差别,但均是基于申请人相同公寓违法交付使用这一违法事实进行的处罚,系一个违法行为,且两份决定均采取了罚款的处罚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应当按照罚款数额高的决定进行处罚。复议机关作出撤销85000元的罚款处罚、其他内容继续执行的复议决定。

供稿:厅行政复议与应诉监督指导处


监制:万   玮 

审核:袁   茜

编辑:周晓花  黄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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