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质量政府立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政务   2024-12-17 09:01   宁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立法是法治之先导,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如何有效制约政府权力,让政府决策更加规范、透明?如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如何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这些都离不开政府立法工作,都需要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作为我国立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立法涉及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对于完善法律体系、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进一步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政府立法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度显著提高,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构筑坚固基石。推动制定国家安全法,为筑牢国家安全防线提供坚实制度保障;推动修订国务院组织法、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推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节约用水条例》,扎实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制定《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有序开展法律法规清理工作,组织完成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规模的行政法规集中清理……我国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日益健全,为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当前,我国正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并首次提出“加强政府立法审查”。新的形势决定新的任务,需要我们持续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注重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依托作用,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效,以高质量政府立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提高政府立法质效,要加强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政府立法工作全过程各环节,确保正确政治方向。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尊重民意、体察民情、惠及民生,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政府立法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要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在做好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同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提高行政法规、规章质量。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及时推进相关立法、上升为法律制度,使改革成果制度化、法律化。要统筹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推动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经济秩序,更好满足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需要。要进一步优化立法模式,探索建立立法快速响应机制,用好“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切实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要完善政府立法审查制度机制,创新政府立法审查方式方法,全面提升审查质效,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法者,治之端也”。政府立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保障。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眼于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突出问题导向,坚持干字当头,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使政府立法更加“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更大进展,努力为高质量发展创造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的法治环境。

来源:法治日报


监制:万   玮 

审核:袁   茜

编辑:周晓花  黄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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