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论道 |无遗嘱的情况下,各继承人对谁担任遗产管理人无法达成一致,如何确定遗产管理人?

学术   2024-10-10 17:59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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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遗产管理人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人固有一死,或死于早起,或死于加班。人死不要紧,想想你养的猫猫狗狗,你辛苦抽到的价值21万的稀有卡牌盲盒,你电脑硬盘里的180G学习资料,你真的舍得他们在没有人照顾、安顿、处理的情况下流落垃圾场?随着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人们拥有的财产种类愈发丰富,包括存款、车辆、房屋、收藏品、虚拟财产、知识产权、公司股权、等等,在人们不幸过世后遗产的处理往往引发纠纷,如家庭情况复杂、财产较多的情况下,一段继承纠纷可能打上三五年都没有定论。那这期间你的财产由谁来保管呢?

《民法典》顺应大家的需求,首次明确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管理人,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对被继承人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管理、分配的人。有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即使打了几年的继承纠纷官司,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仍然能够创造价值,维持价值收益最大化,不会导致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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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对被继承人的财产进行全面的清点,并制作详细的遗产清单。这就需要对新型财产具有一定认知,例如能识别虚拟财产(稀有游戏装备)的价值、懂得续展商标注册、缴纳专利年费。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将遗产的具体情况告知继承人,履职完毕后还要向继承人们书面报告遗嘱执行结果。这就是电视剧中最常见的,在富豪去世后,有个律师召集所有继承人们宣读遗产和遗嘱的场景。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确保遗产在分配前不会因为各种原因而遭受损失,例如及时变卖易腐烂的物品、将空房对外出租。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确定遗产范围后,确定被继承人的债务,并追回应得的债权,防止“人去债空”。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根据遗嘱、遗产分割协议或法律的规定,公平合理地分配遗产。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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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遗嘱管理人的人选,按以下顺序确认:

1、遗嘱确立;2、继承人们共同推选;3、继承人们共同担任;4、民政部门或村委会。5、法院指定。

也就是说,任何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自己的家属、律师、好兄弟、好闺蜜作为遗产管理人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自己的遗产。所以,如果我们想要自己的遗产能够被恰当管理,必须在生前就通过有效的遗嘱,确定好自己信任的遗产管理人,毕竟谁也不想自己的珍稀收藏被按斤卖到垃圾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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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之间就遗产管理人

人选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 

法律规定中允许继承人之间通过协商指定遗产管理人,但如果继承人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就遗产管理人的人选达成一致并诉诸法院,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法院又将如何处理?此处将结合广东省、北京和上海的部分案例进行分析。

(一)首先判断是否存在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必要性

不支持案例:(2022)粤0605民特77号案件

基本案情:被继承人遗产为某合作经济社享有的1.2股股权及其名下银行存款。继承人之间无法就遗产管理人达成一致,申请法院指定。

法院认为:遗产管理人制度设立的其中一个目的是为了合理处理被继承人种类丰富、数量较多的遗产;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类型单一、内容清晰,可直接通过继承分配处理的,则不适合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且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适用期间是继承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后至遗产分割完毕前,遗产经分割完毕后已经转化为继承人的财产或权利,并不属于应由遗产管理人管理的财产。该案中所设计财产权利已经法院审理后进行分割处理,不再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

支持案例

(1)(2023)京0105民特385号

基本案情:被继承人遗产中包含数家公司的公司股权,金额超过四千万元,继承人之间无法就遗产管理人达成一致,申请法院指定。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继承人之间就遗产范围和遗嘱效力存在争议,且考虑被继承人遗产的财产类型及金额、数量等确有必要指定遗产管理人。

(2)(2022)沪0151民特8号

基本案情:被继承人生前房屋拆迁后有权选择安置房,在选择安置房前被继承人去世,继承人之间在该安置房的分割份额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拒绝办理选房手续。经多次协商无果,至今未能办理。

法院认为:本案中,因遗产继承人无法对遗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致使作为遗产的安置房迟迟无法落实,不仅增加了安置单位的保管责任,还不利于继承人权利的实现。

【总结】指定遗产管理人必要性的考虑因素主要为遗产的种类、数量及金额,遗产的构成繁杂的情况下,法院更有可能认为有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必要性。此外,如果指定遗产管理人有利于实现继承人的权利,出于维护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可能指定遗产管理人。


(二)以最便利遗产管理为标准指定遗产管理人

(1)(2023)京0105民特385号

基本案情:被继承人的配偶张某1申请指定自己为遗产管理人,被申请人为被继承人之母张某2、被继承人之子张某3。其中张某2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

法院认为: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指定,主要考虑债权债务清理、被继承人内心意愿、亲疏远近关系、管理和维护遗产价值的能力水平等。综合前述因素,张某1作为被继承人的配偶,较之于被申请人张某2的法定代理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更为亲密,对遗产范围和具体情况更为清楚,本院指定张某1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

(2)(2021)粤0103民特173号

基本案情:被继承人的数位子女仅有申请人一人居住在广州,其他人均位于香港。案涉房屋为被继承人与多人共有,被征收后安置房事项需要找到全部继承人办理产权登记。继承人之间存在矛盾,甚至有人失联,无法办理继承手续。为避免房屋价值贬损,避免其他共有权人的权益受损,申请人提出指定自己为遗产管理人

法院认为:申请人与其他产权人均保持沟通联系,更便利于参与安置补偿事宜和房屋维护管理。其他继承人长期在香港居住亦未与其他共有产权人保持联系。考虑到案涉房屋需要办理安置补偿手续,为了遗产的管理维护及使用流转,也为了维护房屋其他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更合适。

(3)(2024)沪0107民特287号

基本案情:被继承人遗产有现金及字画,大部分遗产被其子所实际控制,其女申请律师事务所3作为遗产管理人并全面调查遗产情况,其子同意披露遗产情况,但要求律师事务所4作为遗产管理人。

法院认为:将按照最有利于实现两名被继承人遗愿,最有利于妥善处理遗产的原则确定遗产管理人。本案中申请人和第三人分别主张指定律师事务所3、律师事务所4作为遗产管理人。律师事务所3作为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册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其对于财产的调查、归集、管理等专业能力相较于某某律师事务所4具有优势;但律师事务所4被掌握大部分遗产的第三人所信任,更方便开展遗产的清理及清单制作工作。因此法院最终指定两家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4)(2021)沪0114民特171号

基本案情:被继承人有房产两套,目前该房产由被申请人实际控制,申请人申请自己作为遗产管理人。

法院认为:本案中,一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遗产等纠纷在本院存在诉讼,现尚未处置完毕;现明确的被继承的遗产在被申请人控制管理下,则申请人要求指定其为遗产管理人更不利于维护财产现状,也不利于解决双方的争议,因此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总结】最便利管理遗产的判断标准主要有被继承人内心意愿、管理人管理和维护遗产价值的能力水平、遗产的实际控制情况。内心意愿是被继承人的主观想法,难以衡量,而后两者往往能被法院更加客观地衡量,因此后两者对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影响更大。




遗产管理人制度随着《民法典》的出台才首次确立,目前仍缺乏更细化的规范文件指引。通过案例检索可见,目前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案件,主要集中于被继承人没有合法继承人亦没有遗嘱的情况,被申请人往往是社区居委会或民政局。而因合法继承人之间存在纠纷,才诉诸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案例还较为稀少。但是财帛动人心,遗产继承纠纷从古至今从未停止,随着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实践,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这一制度维护自己的权益。



李钟滋|律师

李钟滋,广东宝城(福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继承领域的法律问题,提供全面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婚姻家事案件,包括复杂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争议。擅长处理遗产继承相关的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协议、离婚协议、遗嘱见证等,以及为高净值客户提供财富传承规划。担任多家中小企业、股份合作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家提供家企资产隔离方案,避免企业风险对家庭财产的影响。

联系方式:18665952908(微信同号)

李卓淇|实习律师

   李卓淇,广东宝城(福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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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于洋

审核:林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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