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任务的多元化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评注
作者简介:董坤,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文章来源:《中国刑事司法》集刊2024年第4辑
01
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自 1979 年确立以来,在 1996 年、2012 年两次修法中均有改动,包括删除“社会主义革命”的政治性话语,增加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表述以及引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等。第二条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包括直接任务、重要任务和根本任务。根本任务中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同,前者既包括后者中的实体性权利,还包括辩护、上诉等程序性权利。尊重人权强调国家行权要保持理性和谦抑,最大限度降低侵害人权的可能;保障人权强调国家须积极创造条件和便利促使权利完整实现,采取各项措施保护权利不受私人非法侵害。主要由国家专门机关承担,但细究起来各项任务在公检法机关间的分配也并不一致和均衡。
02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立法目的;财产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共同任务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来源 | “中国刑事司法”公众号
编辑 | 张璐瑶
点击 阅读原文 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