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31日晚,德国慕尼黑大学荣休教授海因茨·薛希(Heinz Schöch)教授应我院邀请,以线上方式作了题为“德国少年刑事程序的特殊性”的学术讲座,德国汉斯•赛德尔基金作为协办单位参与本次活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何挺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王贞会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杜磊副教授担当本次讲座的与谈嘉宾。此次讲座由我院程捷副教授主持,德国维尔茨堡大学法学院博士刘畅担任翻译。
【致辞环节】
讲座开始前,程捷副教授向大家隆重介绍了本次讲座的主讲人海因茨·薛希教授,并逐一介绍了中方与谈嘉宾,随后邀请德国汉斯·赛德尔基金会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周迪波女士致辞。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程捷副教授)
周迪波女士代表德国汉斯·赛德尔基金会回顾了过往中德两国学术交流对话的情况。她表示,少年犯罪治理正逐渐变成刑事法学的重要议题,相信薛希教授将在本次讲座中对德国的少年刑法及其诉讼程序的介绍会促进青少年犯罪治理经验共享。最后她预祝本次讲座取得圆满成功。
(德国汉斯赛德尔基金会北京代表处周迪波女士)
【主讲环节】
薛希教授首先以德国《少年法院法》(JGG)的指导原则作为本次报告的起点。他表示,教育思想(Erziehungsgedanke)是德国少年刑事诉讼的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不仅在确定制裁时应优先考虑,也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优先关照。同时,少年刑事诉讼中也会适用协商(Verständigung)等成年人刑事诉讼中规定的制度,被告人通过认罪来换取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有助于实现法律和平并加快刑事诉讼进程,也符合国际上“恢复性司法”的理念。
接着,薛希教授介绍了德国特殊的少年法庭及其管辖权。他指出,德国仅有基层法院和州地方法院才设有少年法庭。少年(独任)法官(Jugendrichter)管辖无需判处少年刑罚的犯罪,少年参审法庭(Jugendschöffengericht)管辖除杀人罪以外的犯罪,少年刑事庭(Jugendkammer)管辖杀人罪以及涉案面较广的刑事案件,同时,少年刑事庭还作为少年保护法庭(Jugendschutzkammer)负责处理少年被害人有特别保护需求的刑事案件,尤其是严重性犯罪案件。
薛希教授进而介绍了德国少年刑事程序的多方参与者。他指出,少年刑事程序的参与者范围比成年人刑事司法更广。一是少年法官。少年法官通常是经过培训后被临时委任的法官,终生担任少年法官的情况比较罕见。少年法官应具备教育能力并有少年教育经验,且应当掌握犯罪学、教育学等领域的知识。在德国,通常只有正在抚养或曾经抚养过孩子的法官才会被选任为少年法官。二是少年检察官。少年检察官适用与少年法官相同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官的职务变动可能比法官更为频繁。三是教育权人(Erziehungsberechtigte)和法定代理人(gesetzliche Vertreter)。少年被告人的父母拥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们在庭审和所有讯问环节均有在场权。若讯问人员忽视了这一权利,会导致少年供述不能被作为证据使用。四是辩护人。少年有权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自由选择辩护人。相较于成年人刑事程序的规定,少年刑事程序中有更多强制辩护的情形,尤其是少年可能被判处少年刑罚、被安置于精神病院或戒毒机构时,必须为其指派辩护人。五是少年法院帮助人(Jugendgerichtshilfe)。即由少年局(Jugendamt)的社会教育工作者担任的少年法院帮助人,这是一个德国特有的诉讼单元,其主要任务是调查被告人的人格和社会关系。调查结果将被汇总为量刑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并在庭审中以口头方式汇报。六是被害人。近年来被害人被赋予了诉讼参与权,法律区分了所有被害人均享有的权利与仅当其作为附加控诉人(Nebenkläger)参与诉讼时才享有的权利。
(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海因茨•薛希教授)
接下来,薛希教授介绍了德国少年刑事程序流程。一是侦查程序。侦查程序由少年检察院主导,并由警察和少年法院帮助人为其提供支持。该程序旨在澄清犯罪事实、查明少年的生活状况并制作起诉书。二是审判程序。少年案件的庭审绝对不公开,甚至宣判也不公开,以避免污名化效应。少年法官也可以采取转处措施而不进行正式判决。三是救济审程序(Rechtsmittelverfahren)。少年被告人的上诉权受到限制,对于负担和指令的终止程序决定,不得对负担和指示的方式或范围寻求救济。针对少年法官或少年参审法庭作出的判决,仅能救济一次,在事实审上诉与法律审上诉之间二选一。四是执行程序。在少年刑法中,由少年法官作为执行指挥官负责执行。在服刑满1/3时长后可以暂缓执行并交付考验。五是少年刑罚执行。少年与成年人的自由刑必须分开执行。少年刑罚执行有更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也有更多社会治疗部门参与其中。
最后,薛希教授总结道,少年刑事程序重在教育,为犯罪少年铺设不再犯罪人生的可能性,这在德国受到绝大多数人的认可。
【评议环节】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何挺教授表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之处是一个重要的话题。中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之处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专章里,由于法律规定所限,其特殊性难以得到充分体现。何挺教授接着对中德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简要比较:第一是法律规定,中国目前缺乏像德国《少年法院法》这样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的立法。第二是办案人员,中国在法官和检察官方面与德国比较接近,但似乎目前均无安排少年警察制度。第三是诉讼参与人,德国的诉讼参与人为了教育目标,其人员范围明显更广。第四是权利设置。在德国指定辩护并不仅限于进入刑事程序的案件,但我国对于没有进入刑事程序的案件而被采取保护处分的少年,目前尚未考虑辩护人的参与问题。第五是转处制度,我国目前的转处制度主要依赖于检察官,缺乏通过多样化指示和负担来进行转处的途径,还缺乏教育措施和惩戒措施这两种多元的分流和转处途径。第六是刑罚执行,我国未成年人罪犯假释的条件和成年人罪犯基本没有差别。
何挺教授认为,中德两国具有相同的理念基础,德国在《少年法院法》中规定了教育理念,而中国也在相应的法律中确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今后我们还需要开展研究、推进立法,以更好地体现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性。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何挺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的王贞会教授表示,中国和德国在少年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方面有很多共同之处,都强调整个程序的设计以教育目的和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为目标,都强调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的专业化以及其他辅助人员的参与,也都规定了与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相区别的特殊制度。
王贞会教授介绍了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发展呈现出的一些新特点:第一,从单向保护到双向保护,实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全覆盖。第二,从刑事诉讼程序向外延伸,实现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全覆盖,以及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全覆盖。第三,从对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一体化治理和分级分类干预。第四,立法和实践发展推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在理念上的更新。儿童友好的司法理念愈发得到彰显,恢复性司法的理念进一步巩固。
他接着介绍了中德少年刑事诉讼在程序设计上的共性。一是未成年人办案机构的专门化和办案人员的专业化。二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的一些具体制度与德国类似,都体现了以教育为目的的价值理念,例如强制辩护制度、社会调查制度、严格限制适用逮捕制度、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合适保证人、社会观护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公开审理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王贞会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杜磊副教授立足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指出中国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发挥着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实验田”的作用,学界希望能将一些好的制度先规定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里,再推广到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例如禁止夜间讯问、讯问时律师在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付磊副教授)
薛希教授一一回应了与谈嘉宾提出的问题。针对杜磊副教授提出的希望了解德国未成年人案件中的认罪协商程序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问题,他指出,认罪协商程序在德国少年刑法中同样具有争议,但这一程序在促进和解、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值得肯定。他还指出,德国区分了针对青少年的以教育为目的的犯罪记录和针对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在少年司法程序中,只有极其严重并且被判处了少年刑罚的行为才会进行犯罪登记。薛希教授接着回应了何挺教授提到的关于家长在场权的问题,他指出,德国为了贯彻欧盟有关被追诉人权利的指令,规定家长从第一次讯问开始就有在场权,但这在实务中带来了很多阻碍,因此立法对此也设置了相应的例外规则。此外,他强调,如今德国社会对青少年犯罪持有如此宽容态度不是一蹴而就的,民众经过很长时间才逐渐接受少年犯罪人的特殊性,这其中实证研究和犯罪学家、法学家以及社会学家的不懈说服工作均发挥了重要作用。
讲座的最后,程捷副教授对已年逾84岁薛希教授的精神矍铄的状态与条理清晰的思维表示叹服,并对各位中方与谈人的精彩发言以及汉斯·赛德尔基金会对讲座的大力支持表达感谢。本次讲座与会嘉宾在Zoom会议平台内进行,活动经北大法宝课堂同步转播,在线听众近两千人,取得良好学术交流效果。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撰稿|宋 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