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了不少推荐阿伦特的书和文章,无一例外都在批判平庸之恶。
The Banality of Evil
这种恶很难察觉,是在意识形态的机器下,无思想,无责任的犯罪。是一种对自己思想的消除,对下达命令的无条件服从,对个人价值判断权利放弃的恶。
这种恶得以实施的前提是无条件的服从,很多人分不清服从和自愿的区别,服从是按照社会要求,群体规范或他人意志行事而放弃自己意见的社会心理现象。其特点是被迫性。而自愿原则第一条就是没有收到胁迫。
如果从法理上,自愿原则可以解释为自觉承担法律后果的民事主体民事自治行为。
何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民事主体的资格由法律规定,在中国,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能够作为民事主体的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从这个意义上,服从其实是一种权利的让渡。这种让渡很大程度上跟法治社会所主张的自愿原则是冲突的。
从法治的角度,既然主权在民,民事主体自然有权利选择承担某些必要的风险,转而进行某些民事行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包括:①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受他人的意志约束。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包括:①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以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的人同意。否则其进行的民事活动无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包括:①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否则其进行的民事活动无效。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行为有效。
当你选择无条件的服从,就意味着你放弃了自身需要承担的责任和民事行为能力,因为权利和责任是对等的,不愿意承担风险和责任的代价,很可能就是从完全的民事主体退化成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自然而然就无法进行民事行为了。
不主动,不拒绝,不负责,渣男云中鹤的结局或许也就离你不远了。
责任似乎是一种道德判断,当然你也可以换个词,叫他道义,道义其实也是一种价值判断,而判断的前提是思考的能力。一个人放弃了思考的能力,我们一般管这个叫蠢,从这个意义上蠢与恶其实是一对孪生兄弟,一个人一旦放弃了思考,距离恶就只有一步之遥了。
服从的另一个特点就是怂。由此可见蠢和怂也是近亲。而传统意义上我们接受的教育更多的是追求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也就是俗称的智勇双全。
如果智VS的是蠢,那么勇VS的是怂了。很显然放弃思考越久,就会越蠢的没有边际,也自然跟智产生了距离,距离智越远那么离骗子就越近,受骗遭受财产和身心健康的损失也就顺理成章了。
没有人会因为过度思考了解事物的真相被骗,更不会因为了解真相产生恐惧,而陷入恐惧恰恰又成为了是放弃思考,陷入怂的循环的原因。如此变形成了从懒到蠢从蠢到怂的循环,循环到最后便是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为难自己也为难他人。
那么追求智勇打破循环也就变成了当下迫切的任务,获得智慧的方法说来也不难,恢复思考多问几个为什么,刨根问底自己寻找真相算是比较容易达成的方式,而一旦做到深入了解,让未知的恐惧变成已知的常识,那原本的杯弓蛇影自然而然就变成了纸老虎,人便有了行动的勇气。
而所有的恶也会在这份勇气面前涉涉发抖,无所遁形。
从这个意义上,对于恶的觉察也会成为我们获得智与勇的契机。
也唯有留存这份智勇,方可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危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