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狗与毒人

文摘   2024-11-19 10:51   海南  

这几天又重温了下神剧《走向共和》,大清裱糊匠李中堂的一句话让我感慨良多。


当康党梁启超去李中堂府邸为义和团拳乱八国联军进京献策,两人就平息争端的策略产生了分歧。


梁启超的策略有三,上策,趁着八国联军进京,老佛爷失去掌控推翻她对于大清的掌控,扶持光绪上台;中策,清政府出面取缔义和团,争取西方的支持;下策,通过外交和谈解决争端。


说完上中二策,李中堂补充完下策,直接用长辈的口吻对梁启超说了这么一句耐人寻味的话,一代人只能干一代人的事。


最终李中堂选择了梁启超的中下策,武力取缔了义和团,与西方和谈解决了危机。保全了大清和爱新觉罗家最后的荣光。


彼时的梁启超和同时代的其他读书人一样总有种特别的浪漫,一将功成万骨枯,虽然不掌握暴力,却总想着用暴力速成毕其功于一役。似乎送走了老佛爷,就能结束满清腐朽的制度,完成大清向文明的进化。


完全没有意识到,千百年封建奴隶制留下的惯性,总认为通过暴力而非对话就可以根本上解决问题。


切不知一个无法平衡各方利益诉求只是单纯想达成自己目标的对策,其实是根本无法达成的。


而老道的李中堂,也完全知道改变大清精神面貌这种事,已经不是他这一代人可以完成的了。但在一个老道的政治家眼里,保全老佛爷保全大清,通过和谈平息争端,是他这一代人所能做的最后的努力。


这也为后面清帝和平退位走向共和奠定了良好的政治基础。


国与国之间,战争只是手段,正常贸易对话和平交流才是目的。


人与人之间,同样如此。当人们不再开始相信对话沟通相互理解解决问题,便只会寄希望于通过暴力剥夺他人的生命财产,来满足自己的意愿。


这几天广东毒狗的新闻频发,其实这种事多年前早有耳闻。


瓜众总是强调狗是狗人是人,却忽略了宠物犬实际上个人财产这一事实。


对于狗的毒杀,实际上的对于他人财产权的剥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较大”的界定,目前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统一的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但各地在具体实施时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地区的相关规定示例:

- 四川省: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 北京市: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为5000元以上;数额巨大为5万元以上。
- 福建省:“数额较大”一般为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数额巨大”为5万元以上。


除此之外,投毒行为本身还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如果投毒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比如小区公共区域、公园、街道等,投毒者投放的有毒物质可能会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造成威胁,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情节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些看似是人与狗的分歧,实际上是观念上对于他人财产权和处置权的分歧。


法律保护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一个人如果不希望自己的财产被随意剥夺,同理也不会随随便便去剥夺和毁灭他人的财产。这样每个人的财产和安全才会得到保障。


这才是这个社会得以维系和运转的根本。


一旦脱离这个共识,每个人都不再拥有安全。


从这个意义上,毒狗与毒人,危害其实都一样。




倚天就是不出
沧海一声笑,无招胜有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