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聚焦 | 明确了!这些优惠延续至2027年底!

文摘   2024-10-24 17:01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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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延续

至2027年底


日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多部门

对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进行明确优化和延续

这些延续的税收优惠政策

快来了解一下

一、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优惠



1



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2



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金融机构扶持

农户、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1



至202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2



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二、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

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研发费加计扣除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设备、器具扣除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三、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200万元部分

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全年一次性奖金

一、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二、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四、印花税


至202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五、综合税收



六税两费减半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税费减免政策



1



重点群体创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苏财税〔2023〕23号)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税费减免政策



1



退役士兵创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苏财税〔2023〕22号)

有这些延续的税收优惠政策真好!

还有其他利好呢!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日前发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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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2024年度社保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发布了,基数补差具体怎么操作你知道吗?

那来看看这份基数补差操作指引吧!


2024年度社保缴费

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


近日,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联合发布2024年度社保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


通知规定,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标准按24396元执行,下限标准按4879元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通知明确,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因调整缴费工资基数产生的补差部分,可在2024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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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江苏、苏州发布、苏州社保

拟稿:仇敏 | 审核:鲍俊斐

核稿:钱亮 | 签发:周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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