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相亲当天与女子车内发生关系,被控强奸获刑3年,改判无罪后获57万国家赔偿...

文摘   2024-11-24 20:01   湖北  



小伙通过婚介所认识了相亲对象,约会当天便发生关系。随后被婚介所老板伙同几人上门索要2万元精神损失费,小伙不愿意,双方争论商讨无果后,女子状告强奸,小伙获刑三年......

一桩时间跨度长达5年的案件,终于在近日迎来了不一样的结局。


案情回顾

邸某(男),1988年出生,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人。初中毕业后,邸某就没有继续学业,而是选择当兵。
2008年,邸某退伍,回到老家发展,进入了当地的一家单位工作(消防员)。
随着年龄的增长,邸某一直没有对象,年近30还是单身,一家人都在替他着急,他自己也急得不得了。
在家人的建议下,邸某准备去婚介所寻找姻缘。2017年底,通过网络,他认识了一家婚介所的老板王某。
2018年初春节期间,邸某给王某转账188元(婚介费)。原本邸某并没抱太大希望,就当是花了一份冤枉钱。谁知道,不超过一天,王某就联系了邸某,说有个叫小美的女子,25岁性格好,人很不错。
2018年2月22日下午,在王某的介绍下,邸某开车前往婚介所,与小美见面。
到达婚介所后,邸某听到小美叫王某舅舅,他有点意外,但也没多问。邸某觉得小美还不错,小美觉得邸某也还行,二人聊得不错,约着一起去吃晚饭。
吃饭过程中,邸某询问小美和王某是不是亲戚关系,小美称二人不是亲戚,所谓的“舅舅”只是一种称呼,并没有别的意思。
晚上八点左右,邸某开车带着小美兜风,停到了滦南县城的北河边上。在此期间,二人聊得很投机,并在车上发生了关系。

事后,邸某开车将小美送回婚介所。为了答谢王某,邸某再次给王某转账500元。

回到家中的邸某,感觉一切都很恍惚,还没等他细想,就接到了王某的电话。王某说女方和他发生关系后,又不愿意了,让他拿5万元补偿女方。

邸某不知道这演的是哪一出,马上出门开车前往婚介所,他和王某一起去女方住处。在小美房间外,王某再次向邸某索要5万元赔偿给小美,邸某拿不出那么多钱,王某又说3万元也可以,邸某还是没同意给钱。

第二天,王某带着婚介所的两个工作人员去邸某家中,让邸某拿2万元给小美,用作赔偿。邸某认为王某这是敲诈,还是不愿给钱。

当天中午12点左右,王某恼羞成怒报警。

之后几天,王某再次缠着邸某,双方经过多次协商,邸某先后给王某转账几千元。王某接收转账后,告诉邸某事情已经解决,可以放心上班了。

原本以为风波已经结束,谁知2018年3月1日,邸某因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12天后被逮捕。


法院判决

2018年6月1日,滦南县检察院以强奸罪对邸某提起公诉。

检方认为:2018年2月22日17时许,邸某与小美通过婚介所相识并共进晚餐,当日20时许,邸某驾车载被害人王英到滦南县某地势偏僻处,意图与小美发生性关系。在小美明确拒绝后,邸某使用按手、压身体等手段,强行与小美发生了性关系。

邸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小美与邸某通过婚介相识并彼此产生好感,二人在车上发生亲昵行为后小美主动将副驾驶座位放倒,与邸某发生了性关系,邸某未对被害人实施任何暴力、威胁等行为,双方发生性关系时完全是自愿的。

辩护律师还指出,小美与邸某发生关系后,联系过婚介所老板王某,王某得知此事后给小美转账520元,小美立即接收。不但如此,通过聊天内容得知,王某明确让王英一定要咬住对方强奸她的事,这说明王英与王某关系密切,不同于一般客户与老板的关系。

同年12月29日,滦南县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邸某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过后,邸某拒不认罪,选择上诉。

2019年2月26日,唐山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直至入狱前,邸某仍不认罪,一直让家人为他申诉。

2019年11月28日,唐山中院驳回了邸某及其家人的申诉。

邸某家人没有选择放弃,于2020年下半年向河北高院提出申诉。

2021年2月28日上午,服刑3年的邸某走出监狱,重获自由。

走出监狱大门时,看着等他的家人们,他已泪流满面。

据了解,邸某在狱中获得过三次奖励,只要他认罪,就能申请减刑,但是邸某拒绝了。邸某认为,他本来就没有罪,何来认罪之说。


法律分析

从法律角度去分析,指控一个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作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不仅需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对于被告人犯罪构成的认定,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程度。

如果检方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就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从纰漏的案情来看,婚介老板伙同几人多次前去邸某家索要钱财,从5万元下降至2万元的“协商”过程历经多天,所以很多网友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

以一个路人视角来看,这叫什么?可以用一个词汇去形容——仙人跳,王某谋财不得,反把邸某告上法院。事件有太多的巧合,王某是以什么身份报案?他和小美又是怎样的关系,也不为人知。



从邸某和小美的聊天记录中可以发现“要不先处处再去你家”这样的字眼,属于一种接受邸某的意思,根据大众最朴素的情感来看,并不符合一般妇女被强奸犯罪行为侵犯后的行为与态度。

2021年12月16日,距离邸某出狱已经大半年,案件迎来新的进展。河北高院指令唐山中院对邸某案件进行再审。
由于疫情原因,案件几经辗转。

2023年9月下旬,邸某收到唐山中院的传票,通知其10月10日参加开庭。
10月10日,开庭近两小时,唐山中院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改判小邸无罪。




2023年10月底,邸某向唐山中院申请国家赔偿。

邸某辩护律师认为:“小邸实际被羁押1096天,申请书中,我们提出了47万余元的人身自由赔偿金;提出了95万余元(人身自由赔偿金的2倍)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唐山中院在《河北日报》刊登道歉声明,为小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要求唐山中院协调小邸原工作单位,接收小邸返岗或安排同等工作、补缴社保;请求依法处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嫌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追究涉嫌敲诈勒索、诬告人员的责任等。

唐山中院审理后决定:赔偿小邸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478831.44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0元,合计人民币578831.44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小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驳回小邸其他赔偿请求。

2024年3月29日中午,唐山中院的工作人员专程赶到邸某所在村,向他和其家人道歉。

为“冤案”,小邸失去工作;狱中三年,青春年华不复;出狱后又因案底,求职不顺……


迟到五年的正义,虽然过程让人无奈,但最终还是还了他清白。



编辑:小律    |    图片: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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