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和小七签订一份长期货物买卖合同,由小七长期向张某供货,李小支付货物价款。
合同由王二代签小七本人姓名,小七按照合同约定向李小供应一段时间货物后,李小提出合同非由小七本人所签,认为合同无效,但小七表示认可王二代签结果。双方遂诉至法院。
在本案中,小七对王二的代签行为予以认可,即承认王二的代签效力,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虽然在本案中由他人代签的合同最终仍被认定为有效,但在生活中,要想尽可能的进行法律风险防范,合同签订时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亲自签字,如无法亲自签字时,可出具具体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签,以此避免将来可能会出现的争议纠纷。
◆ ◆ ◆ ◆ ◆
遇到法律问题
点击下图进入法律服务平台听讼小程序
10000+执业律师极速为您解答
⇩⇩⇩更多咨询点“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