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园广场舞噪音扰民?天津这些部门出手了!

创业   2024-12-17 14:42   天津  


“降噪So Easy!”

“广场舞大爷大妈再也不用担心扰民了。”

“你跳你的广场舞,我演奏我的乐器!互不干扰。”

“公园安静多了!”

……


请勿制“噪”

提起人民公园

作为最具代表性的老牌公园

和天津这座城市彼此陪伴

和每个天津人一起成长



人民公园作为天津重要的

公共休闲场所

长期以来饱受噪音困扰

受到了不少市民的投诉反应

为此

河西区检察院精心研究、多措并举

常态开展“降噪”治理行动

确保群众诉求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近年来,人民公园噪声扰民问题一直困扰着周边居民,住在附近小区的一名大爷了解到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职能后,向河西区检察院反映了该问题。

噪声扰民

01


广场舞让周边居民不堪其扰  

收到线索后,河西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多次前往现场调查核实、开展噪声监测并走访了社区群众。发现人民公园一天内多时段都有跳舞、演奏乐器的团队,很多都使用扩音播放设备,的确存在音量较大的情况,且该公园紧邻多个居民小区和学校。检察官又向辖区公安机关和政务服务中心调取了群众报警和投诉记录,发现近两年内有多起报警和投诉,人民公园噪音扰民问题急需解决。

多措并举

02


听证+检察 解决“疑难杂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对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对公园内噪声污染具有管理职责,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执法标准,且“一刀切”式执法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的休闲娱乐权利,相关职能部门也一直未找到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今年8月,河西区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区环保部门列席,与各行政机关共商治理之策。随后向辖区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建立行之有效的协同治理机制,妥善采取措施,开展综合治理。并与公安机关召开座谈会,就如何治理人民公园噪声污染问题进一步研商,达成采取加强常态化巡查、全方位宣传、联合整治等共识。

还“静”于民

03


现场复查+法治宣传 巩固监督成效  

随后,河西区检察院已收到行政机关关于检察建议的回复。今年12月初,为巩固深化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成效,确保案涉问题得到有效治理,河西区检察院联合辖区公安、城管委、环保局、纪委等部门开展实地复查和噪声污染防治法治宣传活动,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到场监督办案效果。

现场复查发现,通过各行政机关联合治理,人民公园内已设置了噪声监测仪器,增设了降低噪声提示牌,并细化了娱乐活动的区域和时间,广场舞等娱乐活动产生的音量已显著减弱,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发挥了有效的监督效果。

同时,河西区检察院联合上述单位在现场开展了噪声污染防治法治宣传活动,向现场群众介绍了公益诉讼检察相关职能、办案范围、线索提供途径等情况,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向文体活动的组织者们面对面再次发出倡议,劝导其在开展文体活动的同时尽量降低音量,减小对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得到了理解与支持。


防治噪声污染是一个法治课题,也是一道文明考题。公共场所内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应鼓励提倡,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更需要宁静的环境。多一份理解,多一份和谐,共同营造更有民生“温度”、更显包容“内涵”、更具幸福“质感”的城市生活氛围!


01

什么是环境噪声污染?

近年来,频频发生环境污染案件,除了传统水和固体废物污染外,还出现了光、电磁辐射、噪音等不可量物引发的新型资源环境污染案件。这类新型案件的特点是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放的物质或能量超出了人类的承受限度,破坏了人类原有的健康、安宁的生活状态。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方面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噪声污染案件具有损害间接性、复杂性、不确定性和专业技术性等特征。与传统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没有以是否超过排放标准作为判定标准不同,噪声污染的判断依赖于噪声排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噪声污染的认定需要两个成立要件:1.噪声排放者排放的噪声超标,即超出法律允许的最大噪声范围;2.噪声排放者排放的噪声已经影响了他人的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02

《民法典》中关于环境污染的责任条款有哪些?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章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条款,相较于之前其他法律,增加了惩罚性赔偿、修复责任、并扩大了侵权人赔偿损失费用的范围,进一步加强了对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表明了保护社会环境的法律决心,现行随着各类噪声标准的完善,公民的居住安宁权会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新闻



文明天津
争做文明有礼天津人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