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湖北省法学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湖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湖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暨第八届破产法珞珈论坛在湖北武汉隆重举行。
会议围绕“困境企业拯救”“破产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协调衔接”“破产债权与债务人财产”“个人破产、执转破及其他”等具体议题,展开了为期一天半的深入研讨。
其中,我院干警李琴参与撰写的论文《破产撤销权制度中保证担保“可撤销性”的裁判乱象与归——基于<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思考》荣获一等奖,并在第二分论坛“破产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协调衔接”部分作题为“破产撤销权制度中保证担保‘可撤销性’的司法裁判困境与出路”的主题发言。
破产撤销权制度中保证担保“可撤销性”的裁判乱象与归
——基于《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思考
内容摘要
《民法典》对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进行了修改,与时俱进地扩大了可撤销行为要素,包括保证担保。而破产撤销权制度封闭式规定,消极将保证担保排除在可撤销行为范畴之外,立法阙如导致司法实践关于保证担保行为的“可撤销性”审理出现争议。为了提高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法治保障,最大程度实现债务人破产财产最大化目标,保障集体清偿和公平清偿,厘清《企业破产法》体系下保证担保“可撤销性”的法律适用进路,统一适用“无偿转让财产”,保障法律权威。另外,为了实现民商法的统一,提出了逐步与《民法典》衔接的举措:实然层面在裁判说理部分融入《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增强保证担保“可撤销性”说服力;应然层面建议尽快在立法层面修改破产撤销权制度,扩充可撤销行为要素等。
关键词:破产撤销权 保证担保 可撤销性 无偿转让财产
供稿:虎法萱
编辑:吴维佳
审稿:辛以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