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1日至12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推动中低收入群体增收减负,提升消费能力、意愿和层级”。
2024年7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也提出,“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
居民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四个部分,其中工资性收入在全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比重超过50%。
以工资性收入为主的工薪阶层是个人所得税(下称“个税”)的缴纳主体。《中国税务年鉴》(2023年)数据显示,2022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中64%为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大类收入。2024年,在个人所得税APP“收入纳税明细”中,过去的四项收入分类变成了九项,新增了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五项。
此外,近年来个人所得税一直在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相继纳入专项附加扣除。2022年退税额度远远超过补税额度。
一方面,个税税制逐渐优化;另一方面,在每年的全国两会中,都有两会代表委员针对个税税制提出诸如提高起征点或调整税率等建议、提案。
在当下的经济形势和新政策思路下,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进一步改革?就此,经济观察报专访了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
叶永青长期从事税法研究以及税收实务工作。他认为,起征点——同时也是“免征额”可以维持现状,或以通货膨胀率作为调整系数,三年一调整。但同时,个税也需要提供更多的专项附加扣除,比如部分地区可以单独设立更高的生育专项附加扣除额度。(个税应纳税额计算方式为:居民个人每年的综合所得减除六万元免征额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另一方面,此前多位专家建议调整个税税率和税级级距。对此,叶永青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量:
一是降低现有的最高税率(目前为45%),降至35%或者40%。这主要考虑相较以往,个人综合所得纳入了更多收入类型,且35%或者40%的税率也较为符合国际相关税负水平。
二是改变级距,提高税率对应的应税额。为了鼓励劳动所得,除了增加扣除,扩大级距和提升对应额也是应有之义,级距对应的应税额可以在目前的水平上增加1.3倍。
|访谈|
经济观察报:适当降低工资薪金的税负可否达到增加居民收入的目标?
叶永青:在现有经济条件下,提高工资性净收入,其重要的方式之一当然是降低工资薪金的税负。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含义就是净收入,从这一点出发,税收本身就是居民收入的重要影响因素。
经济观察报:当前,是否应该对个税设计实施新一轮的调整?
叶永青:我国对股票所得或房产转让所得等资本税收,采取了相对谨慎态度。但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正在迅速提高,因此,在未来一段时间里,工资薪金所得在个税中的比重将逐渐下降。
当然,这些都不影响我们仍然能在现有个税制度的基础上做出进一步完善,有些想法在业内也已有了较为广泛的共识,这些共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扩大综合所得范围,重新协调工薪、劳务和生产经营所得,从而实现对所得范围的全面覆盖和有效调节,在此基础上,适当降低税率、扩大级距。
二是扩大资本征税的范围,进一步完善资本税制的征管体系。考虑引入长期资本所得或类似的税制,鼓励资本的再流通,一定程度上改变资本所得“优惠”过多的现状,同时需要合理考虑资本税制的盈亏平衡问题。
三是进一步完善申报体系和个人所得税纳税稽查体系。将海外所得、特殊所得(包括信托等)纳入税收征收和管理体系中,同时改善征管体系,提升税收征管便利度,给交易提供更大的确定性。
经济观察报:个税中,分类所得部分一直在扩围,但税率和起征点没有变化,是否应该进行调整?
叶永青:这是目前业内呼声较大的领域,但这个问题需要多方权衡。
我国的个税纳税人群较小,进一步提高起征点会面临个税的调节作用因适用范围缩小而受限的情况,因此,提高起征点需要和扩大所得范围以及提升个人收入一并进行。
在改变税率方面,目前的综合所得中,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的实际税率并不相同(劳务所得有20%的额外扣除),所以事实上仍然是在综合所得的框架下,进行了分类。未来,需要简并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所得、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其他特定所得为综合所得。这就必然涉及个税税率的适当调整,其中,降低税率又是主要的方向。
经济观察报:若是调整起征点,应该考量哪些因素?
叶永青:个税起征点本质也是免征额,这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其代表的是所谓的“生计费用扣除”的概念,即对纳税自然人必要的生活、赡养等费用的扣除,而与生活成本紧密相关的是物价水平。
起征点可以维持现状或以通货膨胀率作为调整系数,三年一修改,但同时,也需要提供更多的专项附加扣除。
税收征管的逻辑不应该是简单地提高或者降低免征额,这就走上了原有的征管路子。大家当然希望免征额越高越好,但高到一定程度也就失去了意义,更何况区域间收入的差异也是一个不得不考量的因素。因此,个税征管应该有调整系数和多重扣除的概念,而且应该允许区域间小幅的差异性,比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单独设立更高的生育专项附加扣除额度。
经济观察报:也有观点认为,各级税率和税级级距也应该进行调整。
叶永青:目前的个税税率过高、级距过小,存在调整的必要性。比如可以简并税率间距,只保留四个税率间距,各税率间距设定为10%,最高税率设定为35%,这一思路就比较合理地涵盖了各项综合所得。
个税税率和税级级距的调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量:
一是降低现有的最高税率(目前为45%),降至35%或者40%。这主要考虑相较以往,个人综合所得纳入了更多收入类型,且35%或者40%的税率也较为符合国际相关税负水平。
二是改变级距,提高税率对应的应税额。为了鼓励劳动所得,除了增加扣除,扩大级距和提升对应额也是应有之义,级距对应的应税额可以在目前的水平上增加1.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