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介绍数字藏品的前世今生,为广大投资者提示其中的风险。
1.非同质化性
2.难篡改性
3.不可分割性
1.NFT≠虚拟货币
1.NFT≠虚拟货币
(1)性质不同
(1)性质不同
(2)价值标准不同
(2)价值标准不同
(3)发行方式不同
(3)发行方式不同
2.NFT具有财产价值
2.NFT具有财产价值
一阶段——铸造
一阶段——铸造
二阶段——发行
二阶段——发行
三阶段——交收
三阶段——交收
1. OpenSea
1. OpenSea
2.Blur
(三)主流NFT数字藏品
1. CryptoPunks(加密朋克)
1. CryptoPunks(加密朋克)
2. Bored Ape Yacht Club(无聊猿)
2. Bored Ape Yacht Club(无聊猿)
2022年4月13日
《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
坚决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
2022年4月14日
2022年4月22日
浙江省杭州市政府相关部门推动组建的首个数字藏品规范化交易平台“虚猕数藏”正式上线。
2022年9月4日
2023年1月19日
海南省发布《关于加强数字藏品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
指出数字藏品存在的诈骗、洗钱、传销、非法集资等风险隐患不容忽视,要求加强合作,形成部门联动的协同监管机制……
如 国内外NFT政策的对比
1.NFT发布流程
1.NFT发布流程
2.限制二次交易
2.限制二次交易
图 国内外NFT数字藏品交易规则
3.交易规则
3.交易规则
《数字藏品合规评价准则》附录A
数字藏品(数字出版物)可参照《著作权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产品流转,但仅限于使用目的的流转,不可开展炒作、洗钱、代币化、金融化、证券化等挂牌或私下非法交易流转。
根据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二)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1)严格禁止将比币特、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用作NFT计价和结算工具
(1)严格禁止将比币特、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用作NFT计价和结算工具
(2)不允许直接或间接投资NFT,或为投资NFT提供融资支持
(2)不允许直接或间接投资NFT,或为投资NFT提供融资支持
(3) NFT平台须取得相关资质的备案
(3) NFT平台须取得相关资质的备案
(4)用户需完成实名认证才能出售数字藏品
(4)用户需完成实名认证才能出售数字藏品
1.价格波动性
1.价格波动性
2.收益无保障
2.收益无保障
1.著作权侵权
(1)复制权
(2)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3)署名权
(4)发表权
(5)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编译权、汇编权
(6)肖像权
中国NFT侵权第一案 “奇策公司诉原与宙公司”案(即“胖虎打疫苗”侵权纠纷案)
漫画家马千里为《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的原作者,2021年3月,马千里与奇策公司签订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合同,将其创作的“我不是胖虎”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转让给奇策公司。其后,网民王某将该系列作品中的一幅加工为BFT作品,以“胖虎打疫苗”为名上传NFT交易平台Bigverse行销售。享有该插画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及维权权利的原告发现后,把“元宇宙”数字藏品平台告上了法院。
2022年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判决被告原与宙公司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NFT作品,同时向原告奇策公司赔偿4000元。2023年年初,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出台,维持了一审判决。
2.非法集资、诈骗
2.非法集资、诈骗
(1)假冒数字藏品诈骗
(1)假冒数字藏品诈骗
(2)炒作诈骗
张某、刘某集资诈骗案
2022年6月,被告人张某起意并与被告人刘某商议设立“通古平台”,利用区块链技术将低价购买或从网络免费下载的图片包装为“数字藏品”在平台上销售,并谎称平台是与官方文化协会联合打造、并与多家博物馆合作联合发布的。
平台建立后,两被告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社交网站等渠道,面向社会公众推广平台上的“数字藏品”,并虚假承诺“只要购买了这些藏品,不仅能定期以双倍的价格回购特定“数字藏品”,还能享受平台分红、元宇宙土地优先购买权等专属会员权益。”
平台还设置了一些特殊的规则,如购买多个特定“数字藏品”后还可以合成稀有高阶的“数字藏品”,购买盲盒可以进行积分冲榜,并兑换现金、苹果手机、名酒等礼品。为了提升可信度,被告人张某还向用户开放二级市场进行交易,还自买自卖,虚增交易量及价格,营造交易火爆且有升值空间的假象。一波操作后,"通古平台"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张某、刘某也获利颇丰,在收到用户的钱款两人就陆续提现并分赃。
同年9月底,二人见目的达到,为逃避收益承诺和法律责任,张某停止服务器续费,“通古平台”关闭,造成用户无法提现、无法查看“数字藏品”。
据查实,该平台吸收数千名用户资金共计134万余元,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41万余元。本案审理期间,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用于弥补被害人损失。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
之所以构成集资诈骗罪,在于被告人的行为满足集资诈骗要求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非法性:该平台用户购买上述“数字藏品”以获取预期收益为目的,用户购买、出售上述“数字藏品”并提现的行为实为投资理财行为。二名被告人利用通古平台归集、沉淀资金,形成流动资金池,其行为实质是以商品回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方式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从涉案“数字藏品”的来源,欣赏、收藏价值及其在“通古平台”上无具体应用场景等因素综合来看,被告人并未提供实质意义上的商品作为用户支付资金的对价。被告人违反相关金融管理法规,在未取得设立文化艺术品权益交易场所等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设立二级市场进行交易。
2.公开性、社会性:被告人指使他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社交平台等互联网渠道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公开宣传“通古平台”上的“数字藏品”,所吸收的资金亦来自于不特定的公众。
3.利诱性:被告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而投资购买“通古平台”发行的“数字藏品”,虚构“数字藏品”来源并虚假承诺返利、升值预期、虚假交易营造升值假象。
4.“非法占有目的”: 资诈骗是以虚构事实的诈骗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以占用投资者的投资款项为主观目的,集资后并不用于或不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本案中,涉案平台吸收数千名用户资金共计134万余元后,被告人提取用户支付的钱款进行瓜分,并关闭平台,造成用户无法提现和查看“数字藏品”。同时解散相关微信群、QQ群,导致用户无法与平台进行联络,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41万余元难以挽回。涉案行为属于非法集资后抽逃、转移资金,逃避返还义务的行为,均可以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2)实施非法占有用户资金的行为
3.盗窃
3.盗窃
4.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