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31日,一位自称“中本聪”的人宣称研究出一个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现金系统:比特币(BTC)。但当时,比特币并不具备任何金钱价值。
直到2010年5月22日才出现了比特币的第一笔交易,一名佛罗里达州男子同意客人用10,000颗比特币兑换价值25美元的披萨,这天成为比特币历史上著名的“比特币披萨日”(Bitcoin Pizza Day)。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比特币已被广泛应用于支付、结算、汇款等金融领域,全球已有超过75000家企业接受比特币作为支付方式。
近日,比特币交易持续升温,短短一个月价格持续高涨,价格突破7.2万美元,创历史上第四个新周期历史高点。不免引人思考——比特币没有实际资产作为支撑,其价格为何一路上涨?交易比特币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与资金风险有哪些?
本文将分析比特币的性质、价值,解读近期比特币价值持续飙升可能引发的风险并给出应对方案。
比特币是依托加密算法技术和分布式账本技术,通过大量运算产生以字符串的形式呈现存在于网络空间的数字货币,属于数字货币的一种。
数字货币是以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支持,具有去中心化、可编程性、以密码学原理实现安全验证等特征。数字货币包括法定数字货币和非法定数字货币,前者包括央行数字货币和央行数字账户,如 DC 或 EP ;后者包括加密数字货币和稳定数字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及首次代币发行(ICO)等。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为货币,非法定数字货币虽然可以在功能上满足货币的交易媒介要求,但在法律属性上不构成法定货币。
比特币作为数字货币的一种,各个国家对其的法律属性认定虽然不一(定性包括法定货币、货币、资产、商品或支付方式等,详情请见往期文章《从“香港币圈涉刑第一案”看虚拟资产的监管与法律风险》,但其财产属性均得到世界范围内的普遍认可。
只需要具有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及价值性的事物,便属于财产的范畴。虽然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在我国不承认其货币属性,但是其本质属于一种虚拟财产,其特有类货币属性、价值认知共性、依存于区块链网络、高度匿名性等特点并不影响其作为虚拟财产的本质。而比特币的价值基础则与法定货币具有相似原理——基于人们共识的信任。
1.法定货币的演变
货币的形式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由最初的贝壳、石头等原始货币,到中世纪的铜币、金币等贵金属制成的金属货币,到与黄金挂钩的英镑、美元等金本位制下的货币,再到今天以政府信用为担保的信用本位制下的货币,以及未来可能到来的数字货币时代的各种加密货币。无论货币的形式如何演化,其作为一般等价物的交易、流通等基本功能不会发生变化。
金本位制货币体系下,黄金是各国的储备货币和国际结算货币,且可以自由的输入输出,各国之间的贸易来往、商品交换等都以黄金作为主要参考标准,对汇率波动所带来的担忧几乎不存在。
但第一次世界大战及1929年美国大萧条的影响传导至全球,储备不足且分布不平衡的黄金,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经济对货币的需求,金本位制存在内在的通缩机制,货币清偿力不足,最终导致了货币与黄金脱钩。
现代信用本位货币体系下,黄金不再是一国货币发行的准备,一国的货币供应量不取决于该国的金属贮存量,而是取决于一国政府对经济发展或其他因素的判断而制订的货币政策,货币价值不再与黄金挂钩。
2.信用本位下货币的价值根源
信用本位体系下,货币的价值不再以黄金为依托,而是依赖于政府信用。政府通过立法确立货币的地位和流通性,公众则基于对政府的信任接受并使用这种货币,政府的稳定性和经济实力是货币价值的重要保障。
与此同时,货币的价值也反映了整个经济体系的信用状况。一个健康、稳定、持续增长的经济体,其货币价值往往较为稳定。在全球化背景下,货币价值还受到国际经济因素的影响。汇率变动、国际贸易状况、国际投资者对一国经济的信心等都会影响货币价值。
以美元为例,美元作为全球最主要的储备货币之一,其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美国政府的信用。美国政府的经济实力、政治稳定以及在全球事务中的影响力,都为美元提供了坚实的支撑。公众对美元的信心源于对美国政府的信任,这种信任使得美元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接受和使用。
3.比特币价值的阐明
比特币与法定货币具有相似性——信任对价值来源发挥重要作用。虽然比特币本身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不依赖于任何单一机构或政府的信任背书,但其价值体系的建立和维护仍需广泛的信任基础。如,比特币的底层技术是区块链,区块链通过去中心化、分布式账本和加密技术,确保了交易的安全性和不可篡改性,只有当足够多的人相信区块链技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时,比特币作为区块链上的原生资产,其价值才能得到广泛认可。
同时需注意,信任是一个动态过程,会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比特币作为一种新兴的数字货币,其信任体系仍在不断建立和完善中。不仅如此,比特币还具有去实用性价值、中心化价值、安全性价值等价值来源(详见下图)。
由上可知,比特币是一种较为理想的价值储蓄工具。比特币随着自身影响力的不断提升,更有“数字黄金”的美誉。
黄金是全球公认的资产和储蓄工具,黄金能够成为储蓄工具主要有以下原因:
1.价值稳定性:黄金的价值在全球范围内都相对稳定,不易受到单一国家或地区经济波动的影响。因此,它常被用作避险资产,以应对经济不稳定和通货膨胀等风险。
2.稀缺性:黄金的供应量相对有限,这使得其具有较高的稀缺性。随着时间的推移,黄金的开采成本逐渐增加,而供应量却在逐渐减少,这进一步推高了黄金的价值。
3.全球认可度高:黄金是全球公认的贵金属,被广泛接受作为价值储存和交易媒介。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都可以在世界各地轻松买卖黄金,这为其作为储蓄工具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比特币不仅具有类似于黄金的储值特征,例如价值稳定、稀缺性、认可度高等,还具有其他优势:
1.耐用性:只要有计算机维护网络,比特币就100%持久耐用。
2.便携性:比特币作为数字货币的一种,只需联网并持有私钥,即可随时随地存取比特币资产。
3.随意分割性:每枚比特币都可以分为1亿个聪(satoshis),用户可以开展任意规模的交易。
近期比特币暴涨,根据Coindesk统计数据显示,不到两个月时间内,比特币价格从1月23日的38554美元上涨至3月12日的72000美元上方,涨幅超86%。市值超越白银,成为全球第8大资产。
其上涨背后,避险需求以及投资投机需求、美联储货币政策变化、供需关系变化等综合性因素是导致此轮价格大幅上涨的主要原因。
比特币上涨与比特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加拿大和美国落地息息相关。
2024年1月11日,美国证交会(SEC)批准了包括贝莱德等机构在内的11只比特币现货ETF上市。据CBOE (芝加哥期权交易所)官网公告,CBOE于美东时间1月11日开始交易富达、VanEck、景顺以及WisdomTree等多家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比特币现货ETF。
比特币ETF的发行意味着机构和散户投资者在不直接持有比特币的情况下,能够通过传统股票账户投资比特币,必然为市场带来更多增量资金,提高了数字货币在主流投资者中的应用率,使比特币经历新一轮的增值。
1.比特币ETF是什么?
(1)ETF
ETF(Exchange Traded Fund)即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又称交易所交易基金,是指采用“被动管理”方式跟踪特定证券指数,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用构成证券指数的一篮子证券进行申购和赎回的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交易所买卖的开放式基金, ETF综合了封闭式与开放式基金的双重优点,投资者既可向参与证券商透过一篮子股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同时又可像封闭式基金一样在证券市场上按市场价格买卖ETF份额。
ETF拥有透明度高、投资分散、成本低廉、交易方便等特点,可以帮助投资者策略性的配置资产,建立核心持股。作为交易所买卖的金融产品,较之共同基金相对单一的分销渠道, ETF又可以非常灵活迅速的交易。同时,通过购买ETF产品,投资者可无须购买期货便追踪指数,免于签订掉期及第三方协议等法律程序,并获得高于期货及掉期产品的流动性。
(2)比特币ETF
比特币ETF也是一种交易所交易基金,由比特币或与其挂钩的资产组成,属于受监管的金融产品。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ETF通过证券市场进行交易,而非数字货币交易所,如纳斯达克或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
比特币ETF能够让投资者在不直接持有或管理比特币的情况下获得比特币价格波动的敞口。投资者拥有的比特币现货ETF份额即代表着一定数量的比特币实物,既可以一级市场申赎,也可以股票市场买卖。
比特币ETF使投资者在不正真持有比特币的情况下,提供比特币价格波动的敞口,增加投资者对比特币的接纳度。
2.比特币ETF的两种形式
比特币ETF目前共有两种形式:比特现货 ETF 和比特币期货 ETF。这两种比特币ETF符合不同的投资策略和风险偏好。
(1)现货ETF
比特币现货 ETF 是直接持有比特币作为标的资产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现货 ETF 的表现与所持有比特币的实时价值直接关联。当投资者购买现货 ETF 时,本质上是在购买比特币,只是并不亲自持有比特币。
(1)期货ETF
比特币期货 ETF 是一种不直接持有比特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它投资于比特币期货合约,期货合约是指在未来约定日期以预定价格买卖比特币的协议。投资者可以在不持有比特币的情况下对比特币的未来价格波动进行投机。当购买比特币期货 ETF 时,就等于间接地对比特币的未来价格进行押注,但并不直接持有比特币,而是持有投资于期货合约的基金份额。
因此,现货 ETF与期货ETF的主要区别在于价格来源的不同,现货 ETF的标的资产为比特币,通过持有比特币提供了对比特币价格变动的直接敞口;期货ETF的标的资产则是持有与比特币相关的期货合约,通过预测比特币未来价格的期货合约来提供敞口。
综上,投资者要想投资比特币,目前主要可以通过四种形式(详见下图):
3.ETF投资增加使比特币价格上涨
随着比特币现货ETF的上市,表明美国监管当局历史性放松对比特币监管。由于特币ETF提供了更高的便利性和监管保护,使较多投资者从投资比特币本身转而投向ETF,大量美元资金流入比特币现货ETF市场。
如黄金ETF出现资金流出的同时,比特币ETF则迎来了巨大资金流入。数据显示,2024年初至今,比特币基金流入资金高达106亿美元,而实物黄金ETF却流出了76亿美元。
图10 比特币ETF与黄金ETF的资金流动
正如黄金ETF的诞生促使金价不断高涨,比特币现货ETF的作用也是如此。
2003年,世界上第一只黄金ETF基金在悉尼上市。2004年,3只黄金ETF相继设立,并成就了自2004年以来黄金ETF市场的巨无霸--StreetTracks Gold Trust基金(纽交所代码GID)。该基金由世界黄金信托服务机构(World GoldTrust Services,LLC)发起,于2004年11月18日开始在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交易,高峰时期持有黄金超过400吨。此后黄金ETF产品在全球引发了认购热潮,并一度被认为直接促进了2004年后期黄金价格的走牛。
直至今日,黄金的价格也在持续攀升,不少店面的足金首饰价格已突破660元/克。与此同时黄金相关ETF净值持续上升,多只黄金股ETF三月份的涨幅都超过了7%,展现了强大的增长势头。上海金ETF和黄金ETF在近一年内的涨幅也分别达到了17%和18%左右。
图11 黄金价格近十年走势图
一般认为,黄金价格每次尖锐性的变化都与黄金ETF的大幅度的抛出或者吸入黄金有很大关系。每当黄金ETF的持仓量达到新的高点,黄金价格也会随之达到新高,黄金ETF显示黄金抛售量加大也会对黄金价格造成大幅的打压。
图12 黄金价格与黄金ETF呈正相关
因此比特币现货ETF与黄金ETF类似,比特币现货ETF的上市,促使大量资金流入,使市场需求大幅增大,比特币价格自然上涨。
比特币减半是指挖矿奖励减半事件,此为比特币协议中预设的减少新比特币供给的机制,通常每四年发生一次,具体时间取决于比特币网络的区块生成速度,这将减少比特币的供应量。
今年比特币减半事件将在4月份到来,届时区块奖励将从6.25枚(BTC)降至3.125枚(BTC),这将对比特币矿工的盈利能力产生严重负面影响。减半意味着新比特币的产生速率减慢,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比特币的价格也会持续高涨。这种内在的通缩特性造成了其天然稀缺性,为市场创造了上涨预期。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今年3月20日结束为期两天的货币政策会议,宣布将联邦基金利率目标区间维持在5.25%至5.5%之间不变。预计今年内美联储或实施三次降息。
美联储的降息预期为比特币价格的上涨提供了支持。美联储主席鲍威尔表示利率将在今年下降,市场预计美联储将在6月降息。降息通常会促进风险资产价格上涨,比特币作为一种风险资产,也将受益于这一政策环境。
在低利率环境下,传统的避险资产如黄金和国债的吸引力下降,使得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作为一种非传统的避险资产,成为投资者寻求高回报的替代选择。
各国对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态度并不相同,美国作为承认数字货币为“货币”的国家,其通过比特币现货ETF,预示着比特币被国际金融舞台合法化,比特币可以股票方式合法投资,全球均可进行自有交易,比特币已经不再只是一种数字货币,而是一种被纳入主流投资工具的重要资产类别。
应看到,比特币现货ETF的通过必将对我国各方面造成影响:
比特币现货ETF的通过,代表比特币的可获得性和普及性极大提高,同时由于其受市场监管框架的规制,获得监管认可,其风险披露更加全面,市场认可度将极大增强。对此,比特币现货ETF能在美国通过,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市场需要
比特币作为最知名的数字货币,吸引全球范围内的投资者,产生巨大的市场需求。而ETF能为投资者提供一种无需实际购买或存储比特币即可参与数字资产投资的方式,这种便利性能降低进入门槛,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
2.监管需要
比特币现货ETF能提供更为安全、受监管的投资渠道,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合规的方式接触比特币,能促使加密行业走向正规化。
3.法律需要
美国证交会(SEC)曾拒绝30多项比特币现货ETF申请,理由是这些产品容易受到市场欺诈和操纵。所有遭到拒绝的ETF申请援引的都是证券法关于“保护投资者防范市场的欺诈和操纵问题”的理由。直至2021年2月18日,加拿大Purpose推出了世界第一支比特币 ETF——Purpose Bitcoin ETF,并在多伦多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2021年10月,美国证交会则批准了首只比特币期货ETF(BITO),并表示:期货产品更难被操纵,市场是基于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的期货价格,而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受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监管。此后,Grayscale(灰度)则起诉SEC认为其拒绝申请比特币现货ETF违法。2023年8月29日,美国联邦法院支持了Grayscale的讼求,要求SEC重审。此举直接加速了比特币现货ETF的申请通过。
因此,比特币现货ETF的通过是美国基于对市场动态、技术进步、监管框架和投资者需求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比特币现货ETF将显著提升数字货币的合规性和可投资性,改善市场深度和流动性,减少市场波动。
与此相反,我国采取相对限制的态度,否定了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并禁止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与数字货币相关的业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等。
我国禁止数字货币的相关业务开展,主要基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以及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考量,这是我国对金融安全的重视和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其一,比特币交易成本高昂,匿名性与区中心化特征常被用于暗网大规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二,比特币不适合作为投资,其不能产生任何使用价值,不提供任何社会效益,也没有任何欣赏价值;其三,挖矿活动开采比特币将导致能源消耗增加,挖矿成本高昂,不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其四,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但也应看到,我国并未否认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而是将其定义为“特殊商品”,个人合法的比特币等数字资产,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我国也在积极推进区块链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以促进经济的转型升级。
比特币现货ETF背后的标的资产依然为比特币本身,基于比特币的泡沫本质,参与者越多其风险就越大。而比特币本身的匿名性、去中心化的特征,注定了其容易成为资助恐怖主义、助长洗钱、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
如2022 年非法地址转移的数字货币金额达238亿美元,较上年增长68.0%。这些资金中约一半是通过主流交易所输送,尽管主流交易所有合规措施,但依然遏制不了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成为洗钱犯罪的首选工具。
比特币现货ETF通过并不能改变比特币不适合作为支付手段或投资的事实。面对新一轮的比特币暴涨,以及比特币现货ETF的冲击,我国应警惕投机泡沫的再膨胀,保护社会免受洗钱等违法犯罪的影响。
对此,我国应加强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加强投资者保护、推动传统金融与加密金融的融合、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以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1.加强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力度
我国应建立健全数字货币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职责和监管标准,规范数字货币的交易行为,防范潜在风险。如可考虑建立买卖备案机制,实现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交易追踪溯源,防范洗钱德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教育,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维权途径和赔偿机制。
2.尽快立法、完善数字货币的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对数字货币的规范,仅来源于部门规章,仅属于监管机关发布的政策性文件,效力范围过低,不利于对数字货币的管控。对此,应尽快出台相关立法,规范数字货币的相关交易活动,防止数字货币被用于我国洗钱、非法换汇、资本外逃等违法犯罪活动。
3.推动传统金融与加密金融的融合
比特币现货ETF的上市为传统金融体系提供了更多途径来参与加密货币投资,推动传统金融与加密金融的融合。我国可以借鉴这一经验,加强传统金融机构对加密货币市场的了解和参与,推动加密金融与传统金融的融合发展,为投资者提供更多元化的投资选择。
4.加强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合作与沟通
数字货币是全球性资产,其监管需要国际合作与协调。我国应与其他国家加强监管合作,共同制定国际统一的监管标准和规则,共同打击跨境非法活动,维护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比特币作为一种投资的特殊商品,其价格具有波动性。在近日比特币持续两个多月的暴涨后,短期市场过热,在杠杆率大幅上升等背景下,部分资金获利了结导致行情回落,短期内可能带来更大的价格波动与市场风险。北京时间3月19日晚,比特币价格一度跌破63000美元整数关口,日内最大跌幅超7.4%。但至3月21日比特币价格则突然反弹,为投资者带来了12%的涨幅。对此,可能受以下因素影响:
1.比特币“减半”导致市场不确定
虽然比特币减半会导致比特币价格进一步上涨,但是历史上,减半事件前后比特币价格都会出现显著波动。减半事件临近时,市场的不确定性往往会增加,导致短期内价格波动加剧。
2.比特币现货ETF的资金流入减缓
距离比特币现货ETF上市已经过去两个多月,其资金流入有减缓趋势,由于ETF购买量放缓,比特币价格还有进一步回调的空间。
3.投资者情绪变化
现有研究发现,ETF市场存在大量的噪声交易者。噪声交易理论认为,与理性投资者相比噪声交易者的投资决策容易受到市场情绪的干扰,这会导致交易价格对其基础价值出现偏离。
由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市场的波动性极高,投资者情绪可以在极短时间内发生剧烈变化。在比特币现货价格创下历史新高之后,散户投资者的热情正在消失。即使是积极的宏观经济消息,也可能被市场其他因素所抵消,如技术水平的压力、市场流动性状况、以及其他宏观经济或政治事件的影响。
因此比特币虽具有极高价值,但高回报便意味着高风险,其价格动荡也可能造成投资者财产损失。多名专家也建议:“比特币并不会因为成为ETF产品而变成低风险产品,只是对投资人而言有更正规安全的投资渠道,但是本身还是高风险产品。”
1.部分交易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实践中,比特币交易合同一般可以区分为三类,一是委托投资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合同,二是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买卖合同,三是投资挖矿类合同。
由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价值,主要来源其“交换价值”,而基本没有“使用价值”。投资者投资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目的在于投资收益,持有数字货币本身并无其他任何价值,只能通过转手方式实现溢价收益。
因此数字货币交易的目的在于实现数字货币交换价值的流转,此种流转方式对社会没有产生任何实际资源配置价值或者实现任何其他价值,反而只是使资金在不同主体之间流动,实质危害了国家金融安全、破坏了正常的以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为目的的交易秩序。
如果一律认定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交易行为的有效性,则代表我国法律对没有任何资源配置功能的市场交易的鼓励,实质会危及国家金融安全和破坏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因此,由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交易实质危及金融安全和市场交易秩序,实践中容易被法院认定违法公序良俗而无效。如上期文章(详见《挖矿行为的效力与法律风险》)中所述,我国司法实践通常以挖矿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及绿色原则而认定无效。
2.部分购买、持有行为有效
但应注意,并非所有比特币交易行为均无效。《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数字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仅规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数字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若行为未违反公序良俗,则应认定为有效。
如前文所述,比特币等数字货币虽然在我国不具有货币地位,但数字货币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其相对稀缺性已得到广泛认可,作为一种特定商品,其财产属性已经达成共识。我国并未禁止个人之间进行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数字货币与数字货币之间的交易。因此作为个人之间的比特币购买、持有,根据风险自担理论,一般而言并不违法,反而应受法律保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比特币所有人意志,转移占有的,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若利用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作为洗钱等违法犯罪的介质工具的,则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比特币以区块链技术为支撑,其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征,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且需要通过与法币的兑换才能实现交换价值,易涉嫌法币之间的私自兑换,危害国家的外汇管理秩序。
由于比特币的交换价值需要通过与法定货币的兑换才能实现,容易产生“人民币↔虚拟货币↔外币”之间的非法兑换风险,此时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承担变相买卖外汇的中间渠道,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的刑事犯罪风险。
2023年12月11日,最高检与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中显示,行为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汇兑换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行为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通过提供跨境兑换及支付服务赚取汇率差盈利,系利用虚拟货币的特殊属性绕开国家外汇监管,通过“外汇—虚拟货币—人民币”的兑换实现外汇和人民币的价值转换,属于变相买卖外汇,应当依法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赵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法院认为,赵某团伙已形成了长期持续的固定模式:在国外收取外币迪拉姆,将人民币转入对方指定的国内收款方账户,之后用迪拉姆购入泰达币,再出售泰达币取得人民币。上述行为表面上是买进、卖出虚拟货币的行为,但实质上利用泰达币为媒介实现了外币和人民币之间的货币价值转换,属于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
同时,明知他人非法买卖外汇,以兑换虚拟货币为媒介提供帮助的,属于非法经营罪的共犯。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帮助他人间接实现本币和外币之间的非法兑换,系非法买卖外汇犯罪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应予依法惩治。
提供虚拟货币行为人与非法买卖外汇人员事前通谋,或者明知他人非法买卖外汇,仍通过交易虚拟货币等方式为其实现本币与外币转换提供实质帮助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同犯罪。
向非法买卖外汇人员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但对所帮助犯罪行为只是概括认识,并没有具体认识到帮助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郭某钊等人非法经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陈某国(另案处理)、郭某钊等人搭建“TW711平台”、“火速平台”等网站,以虚拟货币泰达币为媒介,为客户提供外币与人民币的汇兑服务。换汇客户在上述网站储值、代付等业务板块下单后,向网站指定的境外账户支付外币。网站以上述外币在境外购买泰达币后,由范某玭通过非法渠道卖出取得人民币,再按照约定汇率向客户指定的境内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支付相应数量的人民币,从中赚取汇率差及服务费。
法院认为,郭某钊受主犯陈某国雇佣搭建、维护非法汇兑网站,伙同他人非法买卖外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范某玭长期、单向以泰达币为媒介帮助主犯陈某国等人进行外币与人民币的汇兑业务,且双方之间还有投资、帮助解决银行卡冻结问题等其他联系,关系密切,属于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詹某祥、梁某钻为牟利,分别向范某玭等人提供大量银行账户,詹某祥另提供身份证供范某玭等人注册虚拟货币交易账户用于涉案交易,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二人知悉非法买卖外汇的具体犯罪类型,但可以证明二人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概括认识,故认定二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