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话加密资产(二):私法之争与各国监管

文摘   2024-08-22 14:55   上海  


引言


2024年8月19日,我国两高最新发布了《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以加密货币等加密资产等形式,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行为进行了规定。第五条第六项专门指出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陈学勇在接受记者采访中也表示:“目前还出现新型的地下钱庄,上游犯罪行为人通过地下钱庄利用虚拟币、游戏币等跨境转移资产,涉案金额高、查处难度大,对打击洗钱犯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1]

可见,加密货币等加密资产十分容易演变为犯罪工具,危害社会利益

各国为了应对加密资产存在的种种风险,均加强了对其的监管举措。

总体而言,各国对加密资产中的同质化代币(NFT)基本均采取拥抱态度,只是在具体的交易方式上存在限制。但对加密货币普遍采取相对限制的态度,有的明令禁止,有的虽允许交易,但也出台了众多措施防范其安全风险。

图 各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
图片来源:漆彤、卓峻帆:《加密货币的法律属性与监管框架——以比较研究为视角》,载《财经法学》2019年第4期。

对此,本期接续上期,介绍加密资产在各国及国际组织的主要监管举措及其地位,并对我国加密资产的监管变迁及发展详细梳理,以期为广大读者在投资、交易加密资产时,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注:文中[数字]为参考文献脚注)


允许交易的国家,一般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主要集中在防止非法活动、消费者保护和审慎要求上。如欧盟、日本、菲律宾、新加坡、加拿大、英国等均采取了相关措施,主要包括发放牌照、审慎监管、反洗钱/反恐融资和消费者保护等措施。[2]

对加密货币的监管方面,大部分国家均明确市场准入管理要求,要求加密资产公司持牌经营,经营加密资产交易所需取得运营许可牌照,一般是由国家央行、金融监管机构作为牌照的发行主体,以对提供加密资产交易的相关机构进行管制。

图 各国对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的持牌要求

(来源:益言,Denise Garcia Ocampo,Nicola Branzoli,Luca Cusmano:《对加密资产、代币及去中心化金融的监管情况》,载《中国货币市场》2023年第8期。) 

如:

美国——需取得美国财政部下设机构金融犯罪执法局(FinCEN)的MSB牌照,以及各州的MTL牌照

香港——已于2023年6月1日起,采取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VASP)发牌制度,实施经营加密资产交易平台并有意在其平台上就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提供交易服务的公司,需向香港证监会申领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牌照。其中,OSL是全球首家获香港证监会发牌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

新加坡——需取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颁发的主要支付机构(MPI)牌照

由于加密资产是恐怖主义融资 、 资本外流 、 洗钱 、 战争融资和诈骗等金融犯罪的绝佳工具,各国会出台反洗钱(AML)和反恐融资(CTF)领域的举措:

1.出台法律,构建监管框架


全球反洗钱监管机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于 2019 年首次发布了虚拟资产指南。该指南呼吁加密交易所和货币传送商——被称为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s)——达到适用于传统金融公司的标准。并建议各国将加密货币交易所、托管钱包服务提供商等纳入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监管范围。FATF还强调了“旅行规则”(travel rule)的重要性,要求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开展加密资产交易时,即时、安全地获取、持有和交换交易汇款人和收款人的信息。[3]

对此,大多数国家均制定的相关法律与监管框架: 

如:
美国财政部和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发布了指导方针和法规,以监控和控制加密货币活动。其中,《银行保密法》(BSA)要求加密货币交易所必须遵守AML/CTF规定,处理加密货币的公司被归类为货币服务业务(MSB)

欧盟的《第五反洗钱指令》(5AMLD)将加密货币交易所和钱包服务商纳入了反洗钱监管范畴。《第六反洗钱指令》(6AMLD)进一步加强了对洗钱犯罪的定义和惩罚措施。

2. 客户尽职调查


客户尽职调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CDD)是指在与一个陌生的客户签署商务协议前例行的客户背景调查程序,以对即将开展的业务关系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

作为金融机构与客户接触的第一道程序,在国际银行监管和反洗钱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规范中,都被放在了首要地位。

其中,最主要的就是KYC制度

KYC(Know Your Customer)制度,字面意思为“了解你的客户”,该制度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要对账户的实际持有人进行审查,以确认账户持有人或者实际收益人的客户是否存在反洗钱法、反恐怖主义融资等风险存在。

在加密货币领域,本质是指加密服务提供者验证用户身份的过程。通过KYC认证,加密服务提供者可以收集和验证用户姓名、地址、出生日期、国籍、身份代码等基础信息,并可能要求用户提供身份证明和地址证明。

KYC认证的主要目的是预防与配合监管部门打击非法金融犯罪活动,保证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

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国家都规定,交易所必须在客户开户时收集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明和地址证明等。

3.可疑活动报告(SAR)


可疑活动报告 (SAR)是美国1970年银行保密法(BSA)规定的一种用于监控通常不会在其他报告(例如货币交易报告)下标记的可疑活动。

加密货币交易所等机构有责任在 30 天内(如有必要,可以延长不超过 60 天)就认为可疑或异常的任何账户活动的报告提交给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

可疑活动报告(SAR)中需要包括五个基本要素:

·谁在进行可疑活动?

·使用了哪些工具或机制?

·可疑活动何时发生?

·它发生在哪里?

·为什么申报者认为该活动可疑?

其他国家也有类似做法。

如:
加拿大认为加密货币交易所是货币服务业务,需要受《犯罪收益(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法》(加拿大版本的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法)的管辖。因此,加密货币交易所必须在加拿大金融交易和报告分析中心(FINTRAC)注册,报告可疑交易,遵守合规计划,甚至保留某些记录。同时,加密资产的任何收入都被视为商业收入或资本收益,需要受到税收的管理。

加密货币转账过程中,相关方需交换交易者的身份信息,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加密资产进行非法活动。

若相关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未遵守反洗钱(AML)和反恐融资(CTF)的要求,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

币安交易所在去年被美国罚款43亿美元,便是因为币安未建立、实施和维护有效的反洗钱计划,其中包括未对大量用户进行KYC审查。FinCEN的调查揭示,币安还未降低增强匿名性的加密货币的风险,使其用户能够掩盖有关交易起源和目的地的信息。

同时,币安作为MSB,有义务通过可疑活动报告(SARs)向FinCEN报告可疑交易。但FinCEN的调查发现,币安从未向FinCEN提交过一份SAR由于其不足的控制措施,包括涉及恐怖组织、勒索软件、儿童性剥削材料、欺诈和诈骗的交易,币安未报告超过10万笔可疑交易[4]


国外大部分国家均构建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加密资产进行监管。 

如:
美国的《证券法》和《商品交易法》,日本的《资金结算法》和《金融商品交易法》等,均将加密资产纳入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并要求交易所注册并接受监管。

英国于 2023 年更新了《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允许使用加密货币,该法案包括对各种类型加密资产的全面规定。该法案赋予政府指定加密资产活动的能力,并通过报告和运营要求以及消费者保护和保障措施来对其进行监管。英国政府对以下加密资产进行监管:交换代币、资产引用的代币、与商品挂钩的代币、加密支持的代币、算法令牌、治理代币、与体育相关的加密货币、不可替代的代币、法币支持的稳定币等。

其中,欧盟于2023年5月16日出台的《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MiCA法案)迄今为止最全面的加密资产监管框架。自此,欧盟正式成为世界上首个拥有加密许可制度的主要司法管辖区。[5]

《MiCA法案》明确了法案的适用对象、范围、加密资产的分类、监管主体及相应的信息报告制度、营业限制制度以及行为监管制度等,MiCA法案从两个方面提出了监管要求:一是加密资产的监管;二是对各种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如发行人 、 提供者 、 交易平台等)的监管

1.加密资产的监管


《MiCA法案》规定了 3 种类型的加密资产:资产参考代币(Asset-referenced tokens),电子货币代币(E-money tokens)、其他类型的加密资产

其中,针对稳定币的规则规定,只有受监管公司才能发行“受监管稳定币”,而未经授权的稳定币将受限。对此,目前市面上众多的稳定币如 Tether (USDT)、Dai (DAI)、Frax Protocol (FRAX)、Gemini Dollar (GUSD)、Pax Dollar (USDP)和TrueUSD (TUSD)等均将受到巨大挑战。

对此,欧意(OKX)交易所于2024 年 3 月停止了支持欧盟境内的 USDT 交易对(USDT trading pairs),但继续支持其他稳定币,如 USDC 和欧元对(euro-based pairs)。币安(Binance)交易所则宣布将在 MiCA 生效后,限制欧洲经济区用户使用未经授权的稳定币,逐步引导用户使用受监管的稳定币。[6]

而据深潮TechFlow报道,Circle宣布其美元稳定币USDC和欧元稳定币EURC已符合欧盟新出台的稳定币法规MiCA,并于7月1日起正式向欧洲客户发行。这标志着Circle成为首个符合MiCA法规的全球稳定币发行商

2.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的监管


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 (CASP, Crypto-asset Service Providers)需要遵守有关其治理、资产保管、投诉处理、外包、清算计划(wind-down plans)、信息披露以及CASPs 需保持永久最低资本(“自有资金”)等要求。

加密货币的项目发行方还需要披露详细的白皮书编写和发布流程、遵守严格的信息更新要求以及规范的营销材料,确保项目发行的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为应对加密资产市场中的高波动性、欺诈风险和技术复杂性,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1.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要求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涉及加密资产的投资产品和交易平台必须提供详细、准确的风险披露,包括潜在的市场波动性、技术风险和法律风险。

欧盟《MiCA法案》规定,加密资产发行方和服务提供商必须向投资者提供清晰、透明的项目信息,包括白皮书、资金用途、风险因素等。

加拿大证券管理局(CSA)要求加密资产基金和产品进行全面的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了解他们所承担的风险。

2. 反欺诈和市场操纵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负责打击涉及加密资产的欺诈行为和市场操纵,并会向投资者发布警示,制止非法活动。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通过市场行为监督,打击加密资产市场中的欺诈和操纵行为,并为消费者提供有关潜在风险的指南和警告。

目前,部分国家对从事加密货币相关服务的活动基本采取禁止态度,不允许加密货币交易所等机构在当地运营。如:中国、印度、尼泊尔、阿尔及利亚、孟加拉国、埃及、摩洛哥、玻利维亚、土耳其等国家。

其中,我国主要通过发布一系列的部门规章,进行管制:

 1.法律


2021.01.01《民法典》

第127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127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部门规章


 

我国专门出台的针对加密货币的规范性文件,一共有五个:

2013.12.03《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该文件明确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这一通知奠定了我国对虚拟货币的基本监管态度。

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017.09.04《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此公告强调了代币发行融资(ICO)活动存在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风险,要求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立即停止。 

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2018.08.24《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该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以虚拟货币和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多种形式和手段,提醒公众注意风险,避免参与。

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

2021.09.03《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高能耗和环境污染问题,该文件要求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和能源安全。

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2021.09.24《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该通知强调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的风险,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同时加强了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监管。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上述法律可见,我国对加密货币行业的态度是禁止从业,且在监管的中心上经历了两个时期:

一是针对可兑换型虚拟货币时期(2013年至2017年)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将比特币认定为“特定的虚拟商品”,禁止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切断了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与比特币的联系,同时允许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情况下交易。

二是严格监管代币交易平台时期(2017年至今)

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为标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禁止任何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从事代币兑换业务,以防止虚拟货币对实体经济和金融领域的搅扰与渗透。

对加密货币的政策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加密货币的法律性质——虚拟商品,不是货币


 

我国对加密货币持严管态度,加密货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不允许加密货币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使用,而是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

将加密资产的性质认定为“虚拟商品”。之所以否认加密货币的货币属性,原因在于:

(1)货币职能角度


货币三大职能——交换媒介、记账单位、价值储藏

加密货币的价格波动性较大、技术问题可能导致其无法运行、法律地位不确定等,加密货币不具有价值储藏功能

加密货币只能以现实生活中的法币作桥梁,来衡量和计算其他商品的价值,充其量仅是间接充当了等价物,而不能“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

法定数字货币的价值来源于国家信用。

而加密货币的未来还将继续面临合法性危机和公众认可度的钳制,不足以成为经济学意义上的货币。

(2)金融监管秩序角度


承认货币地位,会导致国家对货币和金融的控制权力将完全失守,进而导致国家金融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崩溃 

2.监管范围


加密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如中介、定价、ICO首次代币发行、加密货币交易所交易)等衍生交易)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禁止加密货币的兑换业务,也不允许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

即任何组织、个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均不能从事加密货币相关业务。

但对个人“持有”“交易”虚拟货币本身,法律并未明确禁止。个人之间的交易,若符合公序良俗的,则有效。

对此,各大知名加密货币交易所,均无法针对中国大陆用户提供服务,各大交易所也在我国政策出台后,纷纷退出中国市场。

3.具体措施

 

(1)监管政策的完善

我国监管部门多次发布通知,要求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与加密货币相关的产品或服务,以遏制加密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同时,加强对加密货币交易所的监管,规范其运营行为,防止其成为非法金融活动的温床。

(2)风险提示


我国多地监管部门相继发布风险提示,提醒广大市民提高警惕,自觉远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非法集资等违法金融活动,谨防个人财产遭受损失。

强调虚拟货币市场的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呼吁投资者保持理性与谨慎,避免盲目跟风。

(3)加强投资者教育


我国各机关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对加密货币的认知和风险意识。引导投资者了解加密货币的本质和特性,正确看待其投资价值和风险。

(4)打击加密货币相关犯罪活动


我国从严打击利用加密货币实施洗钱、非法买卖外汇、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2024年8月19日,两高最新发布了《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项也指出,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2023年12月11日,我国最高检联合国家外汇局发布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多起案例指出,行为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通过提供跨境兑换及支付服务赚取汇率差盈利,系利用虚拟货币的特殊属性绕开国家外汇监管,通过“外汇—虚拟货币—人民币”的兑换实现外汇和人民币的价值转换,属于变相买卖外汇,应当依法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禁止加密货币行业主要是出于金融稳定、经济安全,社会治理、能源利用等方面的考量:

1.防范金融风险


如上期文章所述,加密货币交易具有极大的炒作风险,其市场波动性极大,容易引发投机炒作,给投资者带来巨大风险。

因此从保护投资者利益角度而言,由于加密货币市场缺乏有效监管,存在大量欺诈、洗钱等非法活动,普通投资者难以辨别真伪,容易遭受损失。禁止加密货币行业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维护经济安全


(1)防止资本外流


加密货币具有匿名性、跨境流动等特点,容易被用于非法资金转移和资本外流。禁止加密货币交易和挖矿有助于维护我国外汇市场的稳定和经济安全。

(2)保护国家货币主权


加密货币的兴起对传统货币体系构成挑战,可能削弱国家货币主权。通过禁止加密货币行业,可以巩固我国法定货币的地位,维护国家货币主权和经济秩序。

3.促进可持续发展


(1)节约能源资源


加密货币“挖矿”活动需大量的计算资源和电力支持,能耗巨大且效率低下。我国将加密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并禁止相关项目,有助于节约能源资源,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3)支持数字人民币建设


我国正在积极推进数字人民币的研发和试点工作,旨在通过数字人民币提升支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增强金融普惠性。禁止加密货币行业有助于为数字人民币的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4.加强社会治理


加密货币市场的匿名性和跨境性为非法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通过禁止加密货币行业,可以有效打击利用加密货币进行的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尽管各国对加密货币的监管措施不一致,甚至存在全面禁止加密货币相关服务的国家,但是,加密货币本身的私法属性上,则属于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基本认同了其财产属性。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理事会(UNIDROIT)在其第102届会议上通过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数字资产和私法的原则》(UNIDROIT PRINCIPLES ON DIGITAL ASSETS AND PRIVATE LAW,以下简称“《原则》”)。该《原则》于 2023 年 10 月 4 日发布。《原则》一共分为七个部分,分别介绍了数字资产的范围和定义、国际私法适用的法律、控制与转让、监护、担保交易、执行等程序、破产等内容。

《原则》将“数字资产”定义为能够受到控制的电子记录(‘Digital asset’ means an electronic record which is capable of being subject to control.),并认为数字资产可以成为法定物权的客体,承认数字资产所有权似乎是不言而喻的。

《原则》中,还区分了数字资产的所有权与控制权 

2.23条:“数字资产所有权的变更,必须与数字资产的控制权变更区分开来。控制权的变更可能与所有权的转让有关,也可能与所有权的转让无关。在某些情况下,根据适用的其他法律,控制权的变更不会导致所有权的转移。”(transfer as defined here, i.e., a change of a proprietary right discussed in Commentary 3.4) in a digital asset, must be distinguished from a change of control of a digital asset (as defined in Principle 6(2)). A change of control may or may not be associated with a transfer of proprietary rights (See Commentary 2.26).)

2.24条:“转让,不仅包括将数字资产从一个人转移到另一个人,还包括导致获得由此产生的数字资产的转让,该数字资产与转让人转让的数字资产不同。这种由此产生的数字资产的一个例子是由比特币交易生成的UTXO(未花费的交易输出)。另一个例子可能是在以太坊平台上以太币交易导致的账户余额调整,即处置的数字资产和获得的数字资产是可替代资产,不一定是“相同”资产。”(transfer, as defined in Principle 2(5), includes not only the transfer of a digital asset from one person to another person but a transfer that results in the acquisition of a resulting digital asset that is not the same digital asset that was transferred by the transferor (see Principle 6(2)). An example of such a resulting digital asset is the UTXO (unspent transaction output) generated by a transaction in bitcoin. Another example might be adjustments in balances in ccounts resulting from transactions in ether on the Ethereum latform, as to which the digital asset that is disposed of and the digital sset that is acquired are fungible assets and not necessarily the ‘same’ sset.)


 

1.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税务局认为加密货币是一种有价值的金融资产,在特定事件发生时可以征税。例如,如果在进行加密货币的交易、交换、出售、赠送、将其转换为法定货币或使用比特币进行购买,将触发资本利得税。在交易时还需保留出于税收目的使用比特币进行的任何交易的记录。[7]

2.美国


美国对加密货币的定义相对灵活,具体监管机构如SEC(证券交易委员会)和CFT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在不同情境下将加密货币视为证券或商品。美国国税局(IRS)则将加密货币视为财产,对其交易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

在破产法中,加密货币则可以被视为财产,并纳入破产财产清算

美国的一些州则制定了明确的法律,将加密货币视为个人财产,允许加密货币在法律框架下被用作担保。

如美国的怀俄明州,在2019年(2019 年 7 月 1 日生效)通过了和区块链相关的 SF0125 法案,该法案将数字资产归为财产。

法案将数字资产分为三个部分,包括数字消费资产、数字证券和虚拟货币。指明数字资产是统一商法典中的财产;授权数字资产的担保权益,为银行、托管服务机构等规定保管服务标准和程序

该法案规定,金融机构“在向委员提供 60 天书面通知后,可以为符合规定的数字资产提供托管服务”。[8]

除此之外,美国地方法院在多起案件中也明确将比特币(BTC)和以太坊(ETH)分类为商品。 

如:
2024年7月,伊利诺伊州法院确认,根据《商品交易法》,BTC和ETH是数字商品。

CFTC诉McDonnell案中,纽约东区地方法院法官Jack B. Weinstein在2018年裁定,比特币是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监管的商品。

CFTC诉My BigCoin案中,马萨诸塞州地方法院法官Rya W. Zobel在2018年裁定,虚拟货币是《商品交易法》下的商品。法官认定虚拟货币符合《商品交易法》中的广义商品定义。

在Uniswap集体诉讼案中,纽约南区地方法院法官Katherine Polk Failla在2023年驳回对Uniswap的集体诉讼时,明确指出比特币和以太坊是“加密商品”,并非证券。[9]

3.欧盟


前述介绍的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MiCA法案)尚未对加密货币是否构成财产给出明确的统一法律定义。但《欧盟市场金融工具指令》(MiFID II)中提及加密货币可以作为金融工具被管理,而作为财产的属性基本被各成员国所认可

例如: 

如:
德国将加密货币视为“私人资金”,并在一些司法判例中确立了加密货币的财产属性

2019年,英国司法工作组(UKJT)发布《关于加密资产和智能合约的法律声明》,明确提出加密资产可以归于英国法上的财产,具有“可定义的、可为第三方可识别、在性质上可由第三方承受,并具有某种程度的永久性或稳定性”的特征,且加密资产可归属于有形动产和权利动产以外的第三种财产形式。[10]

4.日本


日本将加密货币视为财产,依据《支付服务法》(PSA)和《金融工具和交易法》(FIEA),加密货币收益作为杂项收入征税。如果在上一财政年度购买或出售加密货币,并且收入超过 200,000 日元,则需要申报加密货币总额缴纳税款。

同时,加密货币也是法律所认可的支付方式。自 2016 年 5 月起,日本将加密货币和其他币种作为合法接受的支付方式;2017 年 4 月,日本《地方支付服务法》生效,确认了加密货币为一种支付形式,并概述了地方对于加密货币交易所和 ICO 的监管措施。[11]

5.俄罗斯


2020年,俄罗斯通过了《数字金融资产法》,承认加密货币为财产,但禁止其用于支付商品和服务

6.印度


尽管印度目前缺乏具体的加密货币法规,但政府对加密货币交易征收重税。虚拟数字资产 (VDA) 的收益要缴纳 30% 的税,用户无法像股票那样用亏损抵消收益。[12]

加密货币相关业务虽然在我国被禁止,但是其作为“财产”本身,虽然前几年争论较多,但目前已经得到了实务界与学界的广泛认可,加密货币受到法律的保护,保护其财产价值,已经成为共识。

1.加密货币符合财产特征


在私法中,财产通常是指具有经济价值并且能够为个人所占有、使用、处分的物质或非物质事物。通常根据通说,财产需具有价值性、管理可能性和转移可能性。

价值性上,加密货币并非凭空产生,其生成和获得需要通过解密一堆复杂的计算机算法,在庞大的计算量中获得特解,该过程是人类抽象脑力劳动的凝结,具有一定的价值性。加密货币可被自行交易,不受地域限制在民间流通使用,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管理可能性上,加密货币的持有者通过私钥对虚拟币享有绝对的、排他性的权利。 

如:
比特币持有者将比特币存放在比特币“钱包”(即地址)内,每一个地址对应一个私钥,不可删除重置、交易数据很难篡改,获得了地址和私钥就等于控制了比特币。

转移可能性上,加密货币的持有者可以将所持有的加密货币进行交易。如比特币不仅可在国外众多交易平台最终实现其与法定货币的兑换;只要交易双方认可,亦可用比特币购买商品及服务,零售商、公司可自愿将比特币作为一种支付手段。

因此,加密货币即使不属于货币,从其具有的价值性、管理可能性和转移可能性角度,也应承认其财产属性,保护其财产价值。

2.法律规定的认可


我国在《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规定,“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表面我国加密货币定位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我国出于确保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以及防范金融风险等目的而对加密货币采取相应的金融监管措施,并不意味着加密货币的财产属性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

我国出台的一系列政策表明:

  • 否认加密货币的法定货币地位是因其没有国家信用背书,并非因为其不具备价值

  • 否认加密货币与人民币具有同等地位,但并未否认其具有商品属性

  • 禁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加密货币相关业务,但并未禁止其作为虚拟商品在民间自由交易

从我国出台的一些部门规章来看,也并未否认加密货币的财产属性:

  • 2013年《通知》中,仅禁止比特币作为货币在市场中使用,但承认其虚拟商品性质,可以进行交易,

  • 因此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虽然不是货币,但法秩序容许其交易和流通,可以评价为财产。

  • 2017年《公告》中,国内交易平台从事加密代币业务不被整体法秩序认可,但未禁止个体持有、交换虚拟货币,可个体交易、具有经济价值的加密货币也可以评价为财产。

  • 2021年《通知》中,虽然将加密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而一律禁止,个体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但从反对解释来看,即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个人合法持有的虚拟货币,可以作为财产存在

3.司法实践的认可


我国在公开的多起法院判决中,法院均认可的加密货币的财产属性,并对其价值予以了保护: 

案例1:余陈良诈骗案(2022)浙01刑终123号

2021年4月中下旬,被告人余陈良等人在微信公众号上或在微信群内发布虚假的推广文案欺骗被害人登录事先制作的shibswap.io、aaveswap.org等虚假质押挖矿网站,以投入ETH(以太币)或SHIB (柴犬币)进行质押获取高额收益为诱饵实施诈骗。被告人余陈良以上述方式,于同年4月27日、28日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陈某等11人共计476.745个E TH和54.5亿余个SHIB。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陈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虚拟货币虽不能在市场上以货币的形式流通,但客观上具有价值,且可控制、可交易,符合财物的一般特征,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纳入侵犯财产类犯罪的保护对象


案例2:李某盗窃案

李某编写木马程序,利用客户缪某向其开放服务器维护权限之机,植入自动归集的木马程序,先后520余次,从被害人缪某的电子钱包中转走以太币共计383.6722个,当时市场价值为人民币43万元。李某某又将该383.6722个以太币兑换成109458个USDT(以下称泰达币),并储存在自己创建的电子钱包中。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基于区块链技术产生的加密虚拟货币,以数据形式呈现,具有可支配性、排他性、价值性等多重属性,其有偿转让已成为普遍现象,属于财产类型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仅否定虚拟货币作为法定货币的法律地位,而非直接否定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虽为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但可作为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的财物故李某构成盗窃罪。

由上可知,我国自2017年起对加密货币交易所、ICO(首次代币发行)等活动全面禁止。自2021年,进一步加强了对加密货币挖矿活动的打击,明确禁止金融机构和支付公司提供加密货币相关服务。

但与此同时,我国对加密货币的支撑技术——区块链技术,则大力推动,积极支持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认可区块链技术能为实体经济和金融创新带来新动力。同时,我国也推出了数字人民币(CBDC),以促进金融市场的数字化进程。

相应地,我国一些知名公司也进军了加密货币行业:

2024年7月24日,京东旗下的京东币链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正式宣布在香港发行一种与港元(HKD)1:1挂钩的加密货币稳定币——京东稳定币(JD-HKD)

2024年8月13日,新加坡最大的银行星展银行(DBS Bank)蚂蚁集团的国际部门“蚂蚁国际”合作启动了“DBS 司库代币”(DBS Treasury Tokens)的试点项目,以改善财资和流动性管理。

随着国际市场的发展、技术的进步以及我国自身在全球金融市场中的定位而言,加密货币已经成为影响全球金融市场发展动向的最活跃但同时兼具风险性的因素,给各国金融、经济技术发展注入了新血液。

同时,从政治大局观角度,加密货币也可能成为规避西方国家制裁的有力反制裁措施

加密货币等加密资产由于其去中心化特征及对冲风险功能,愈发与一国的政治挂钩,逐渐成为一些国家逃避美国等西方国家制裁的潜在途径,可以作为一国地缘政治风险恶化时投资者的避难所。

特别是在当今中美贸易摩擦、 新冠肺炎疫情、 俄乌冲突等一系列大事件引发的地缘政治风险下, 加密货币愈发受到追捧各国的追捧。 

如:

在俄乌冲突时期, 俄罗斯卢布大幅贬值, 俄罗斯部分银行被国际资金清算系统 (SWIFT)剔除,并对俄罗斯中央银行动用国际储备实施限制措施, 冻结俄罗斯存放在美欧的外汇储备及资产, 禁止美国人与俄罗斯的央行、 国家财富基金和财政部进行交易。针对这一举措,俄罗斯利用加密货币将资金转出俄罗斯, 将卢布兑换成其他法定货币, 或接收付款和进行购买, 从而逃避制裁。这也进一步使加密货币成为俄罗斯家庭重要的储蓄保值工具。

乌克兰政府也开通了加密货币捐款渠道, 且在俄乌冲突发生第一周便募集到近 5500 万美元的捐赠。[13]


图 各国运用加密货币抵抗美国的制裁措施

图片来源:沈伟、苏可桢:《数字货币的制裁维度:非对称性金融反制裁的路径与因应》,载《世界社会科学》2024年第3期。

在面对美国等西方国家的霸权主义,对世界各国采取经济措施的当下,中国也难逃被制裁的命运。 
如:
美国目前对华金融制裁包括限制美国对华证券投资、 强制摘牌中国在美国的上市公司,与利用 SDN 名单对个人和实体实施制裁,冻结被制裁主体的财产和财产权益等手段。2022 年, 总计 49 个中国个人和实体被列入 SDN 名单, 其中 OFAC 基于第13846号行政令 “重启针对伊朗的特定制裁” 将 20 个参与伊朗石化产品贸易的中国个人和实体列入 SDN 名单。[14]

因此,我国可考虑将加密货币作为应对未来美国金融制裁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的有力工具。

对此,也有众多学者主张,我国应逐步放宽对加密货币的限制

如认为结合我国既有金融管理体制、金融科技发展水平等实际,我国应采取“原则性禁止”(允许开展虚拟货币的一般性业务,同时基于风险考量只禁止特定业务)的立场,并在承认特定虚拟货币种类合法性的前提下允许市场主体投资或经营虚拟货币业务。[15] 


总结


世界各国对加密货币的政策各不相同,从严格限制到积极支持均有。大多数国家寻求在促进创新与控制风险之间取得平衡,而少数国家则以全面禁止的方式应对加密货币带来的挑战。

我国对加密货币行业采取严格禁止的态度,任何加密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境外加密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的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被我国明令禁止。但是加密货币本身属于虚拟财产的一种,非法占有他人加密资产的,也需承担民事、刑事责任。

未来,各国政策可能会随着市场的成熟和技术的发展进一步演变。我国也应逐步探索加密货币在经济中的作用,完善对加密货币的政策制度。

参考文献

[1]岳品瑜 董晗萱《两高就洗钱犯罪认定标准发布新规!》,载“北京商报”。2024年8月19日,https://mp.weixin.qq.com/s/MYqPB2CMHM7AM79ZlcbbUw。

[2] 益言,Denise Garcia Ocampo,Nicola Branzoli,Luca Cusmano.对加密资产、代币及去中心化金融的监管情况[J].中国货币市场,2023(08):69-75.

[3] Updated 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to Virtual Assets and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https://www.fatf-gafi.org/en/publications/fatfrecommendations/documents/guidance-rba-virtual-assets-2021.html。

[4]《罚款43亿美元:美国财政部与币安达成史上最大和解》,载“腾讯网“,2023年11月22日,https://new.qq.com/rain/a/20231122A00Y8Y00。

[5]龚淋.欧盟MiCA法案评述及启示[J].福建金融,2024(02):15-26.

[6]参见《MiCA加密新规生效“第一刀”:不合规稳定币将从欧盟“消失”》,载微信公众号“ Meta Era Global”,2024年7月8日,https://mp.weixin.qq.com/s/-RmxSz4ECN4Ckkc1WelPTA。

[7] Countries Where Bitcoin Is Legal and Illegal,载“investopedia”,https://www.investopedia.com/articles/forex/041515/countries-where-bitcoin-legal-illegal.asp。

[8]《美国怀俄明州将数字资产归为财产,其他州推出加密货币支付税费法案》,载“36氪”,2019年2月15日,https://www.36kr.com/p/1723225440257。

[9]《美国伊利诺伊州确认BTC和ETH属于数字商品,对加密监管有何重要意义?》,载“腾讯网”,2024年7月11日,https://new.qq.com/rain/a/20240711A09G1900。

[10]葛翔、安秋颍:《加密资产国际监管与私法表达有哪些新变化?》,载微信公众号“上海金融法院”,2024年8月1日,https://mp.weixin.qq.com/s/6pT_SqC1TBo3OtoRdEV-6g。

[11]《2024 日本&韩国加密货币的概念 》,载“搜狐网”,2024年2月20日,https://www.sohu.com/a/758880748_121763838。

[12]《印度法院重申加密货币交易不能被视为非法,批准Yes World CEO保释》,载“腾讯网”,2024年8月4日,https://new.qq.com/rain/a/20240804A01FPJ00。

[13]申琳,张稳,马丹.稳定币是传统加密货币的“转换中介”还是“投资替代”——基于地缘政治风险冲击视角[J].国际经贸探索,2024,40(01):87-103

[14] 沈伟,苏可桢.数字货币的制裁维度:非对称性金融反制裁的路径与因应[J].世界社会科学,2024(03):93-121+244.

[15]柯达.虚拟货币“禁止式”监管:法理反思与制度优化[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27(03):136-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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