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司法处置与个人汇兑的合规之路探讨

文摘   2024-09-06 20:05   上海  


引言


2024年8月23日,我国最高法发布了《2024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招标公告》中将“涉案虚拟货币处置问题研究”列为了重点资助课题。2024年9月3日,“人民法院报”也发表了一篇由华政杨凯教授写的《虚拟货币司法处置须规范化》的文章,指出我国应对虚拟货币权属认定、价值评估、合法变现等问题出台全面的指导意见,为虚拟货币司法处置提供明确的法律框架。

可见,虚拟货币如何合法变现为人民币,不仅让广大国内投资者犯难,也成为公安司法机关亟待破解的难题。

既然公安司法机关在积极寻求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合法措施,那么广大国内投资者是否也能合法地将自身持有的虚拟货币变现为人民币呢?

本文将对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及个人汇兑变现的方式及合法性进行探讨,欢迎广大读者进行讨论。

根据SAFEIS安全研究院发布的《2022年涉虚拟币犯罪研究报告》显示,相较于2021年,2022年涉虚拟货币犯罪的总涉案金额从117.91亿人民币涨至348.49亿人民币,增长近3倍。平均涉案金额从364万人民币涨至2,845万人民币,增长超7.8倍。

 

(图片来源:SAFEIS安全研究院)

2023年,我国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但整体涉案金额陡增至4307.19亿元人民币,约是2022年的12.36倍,虚拟货币已逐渐成为我国主要的刑事涉案虚拟财物之一

可见我国涉案虚拟货币的总量十分庞大,在我国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展开,包括禁止“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等各业务的背景下,如何进行司法处置成为亟需解决的一大难题。

当前虚拟货币处置有三个时间节点,即侦查阶段、审理阶段、执行阶段。

但由于虚拟货币的价格波动性大,案件审理周期长等问题,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财产可以先行处置的规定,实践中大部分在侦查阶段便由公安进行了先行处置。

目前,国内虚拟货币司法处置方式上,依据委托主体、处置主体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

公安机关委托处置;

公安机关自主处置;

犯罪嫌疑人委托处置;

犯罪嫌疑人自主处置。

但无论委托主体是谁,在处置主体上,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处置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已是大势所趋。

由于第三方处置机构在处置能力上具备极强的专业性,具备技术优势资源优势,能够打破公安机关的技术壁垒,快速应对虚拟货币处置中遇到的“黑客攻击”等技术问题,同时能与海外合规虚拟币量化交易所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提高处置效率,因而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处置方式。

虽然委托第三方处置机构已是目前阶段的最优解,但据业内消息,国内已有警方打击虚拟货币处置公司的案例出现。

究其原因在于,目前第三方处置公司的处置方式中,存在直接通过通线下场外交易(Over-The-Counter markets,OTC)方式,即不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所,而直接找寻需要虚拟货币的商家,实现“一手交钱、一手交币”的形式

此种OTC方式下,使虚拟货币直接与线下商家进行交易,实现了人民币与虚拟货币的直接兑换关系,有违反我国《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规定的禁止“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的嫌疑。

且在虚拟货币已经成为洗钱的主要方式下,由于OTC商家的资金来源无法确保,更容易助长黑灰产业链的繁荣,各种地下钱庄、来历不明的违法犯罪资金得以就此流通。

打击第三方处置公司的案例也给我们警示:

虚拟货币的合法处置、变现路径不能直接走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直接交易路径,而应通过结汇方式进行

具体而言:

目前较为稳妥的方式,是由第三方机构在允许虚拟货币交易的国家及地区,通过持牌虚拟货币交易所变现为外币,再通过外汇结算程序将所得款项结算为人民币后转回至各地方办案机关。

如此一来,不仅可以挽回犯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同时也可以避免各地方办案机关在变现过程中出现与虚拟货币相关犯罪,及直接进实现虚拟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关系的问题。

正如我们在《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困境与破局之策》中也指出,第三方处置机构处置合法合规的处置方式应该是:

在境外允许虚拟货币经营的国家、地区,通过当地持牌交易所交易兑换为合法外币后,再将外币通过银行机构进行外汇结算,获得人民币(虚拟货币→交易所→外币→银行→人民币)。


由于我国虚拟货币的投资者数量庞大,如何将自身投资的虚拟货币转换为人民币,是大家十分关注的问题。

正如司法处置方式中,将虚拟货币通过海外持牌交易所交易成外币,再通过银行结汇程序转换为人民币,个人能否借鉴此类方式呢

即:将自身持有的虚拟货币在国外交易所兑换为美元、港币等外币,再通过多币种银行账户将外币以结汇程序转为人民币的方式,以避免虚拟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直接兑换关系。

具体而言:

目前,主流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均允许用户将USDT等稳定币直接转换为海外的法定货币并提现到银行账户。

图 主流交易所支持的法定货币、限额、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数据来源:Nikolas Sargeant:Find The Best Crypto Exchanges For Withdrawing Fiat Currency ,2024-04-30,https://www.cryptowisser.com/guides/find-the-best-crypto-exchanges-for-withdrawing-fiat-currency/)

海外合法的持牌交易所通常均需用户进行kyc验证,包括填写个人信息、上传护照进行人脸识别等方式,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及交易主体的可追溯性。

目前,各合法持牌的交易平台,均提供部分国外的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转换。因此在注册成功后,可将已持有的虚拟货币(如USDT)通过交易对(如USDT/USD)形式,兑换成外币(如美元USD)。

在获得美元等外币后,则需选择相应的海外银行账户存储这笔外币。

对于银行账户,目前国外存在许多虚拟货币友好型银行。

根据报道,至 2023 年,按管理资产计算,全球50家最大的银行中有37家 (74%) 通过连接到受监管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如Binance 、Coinbase)支持交易,从而允许将USDT等稳定币通过银行账户转换为法定货币。

图 支持虚拟货币交易的银行

(来源:CoinGecko)

由于后续还涉及外币转换为人民币的外汇结算流程,涉及多种币种的转换,因此可考虑开设多币种账户。

多币种账户是一种能够持有和管理多种不同货币的银行账户,能在同一银行账户中持有、汇出、接收和兑换全球多种货币。多币种账户能简化外汇管理,降低汇率波动风险,提高跨境交易效率。适用于个人和企业在国际贸易、跨境电商、旅行和投资等场景中。

由于我国实施外汇管制,因此需要将外币通过银行外汇结算程序合法转换为人民币。

总体而言,上述探讨的做法主要利用人民币与美元等外币的外汇结算机制,以及多币种银行账户的便利性,避免直接将虚拟货币转换为人民币可能遇到的监管限制


个人使用上述流程是否合法呢?有没有法律风险?

对此,从虚拟货币的法律规定、私法属性、买卖外汇等角度考察,本文分析认为此种交易模式应属合法行为:

1.我国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


我国出台的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各种规定中,仅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如中介、定价、ICO首次代币发行、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等),实施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任何组织、个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均不能从事加密货币相关业务。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

四、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

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此处禁止的是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业务”即进行或处理商业上相关的活动,其目的是“售出产品,换取利润”。因此,只有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行为,才被我国所禁止。

因此个人的交易行为,并不属于业务活动的范围,不在我国规范性文件的禁止范围内。我国仅禁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但并未禁止其作为虚拟商品在民间自由交易

2.个人符合公序良俗的交易行为有效


当前,我国并未明文禁止虚拟货币的持有以及禁止交易方式外的流转、交易。我国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展开,也禁止虚拟货币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但并未否认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或收益的其他权能。

民法典在列举的7类遗产中,以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的兜底条款囊括了各类网络虚拟财产。利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依法流转和继承是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持有、自由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应属于合法行为。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也仅规定:
“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根据反对解释,也即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投资行为是有效的

因此,个人之间交易虚拟货币,或者将虚拟货币先通过交易对转换成外币,再通过银行结汇手续转换为人民币的行为,应属于合法行为,并未被我国所禁止。

即使虚拟货币不属于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但是虚拟货币本身属于财产的范畴,具备财产所应有的价值性、管理可能性和转移可能性等特征,在理论界与司法界均认可了其财产价值,属于“特定的虚拟商品”的范畴。(详见往期文章《白话加密资产(二):私法之争与各国监管》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一、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既然虚拟货币属于财产,是一种商品,便可以供个人持有、自由交易。

我国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开展,包括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上述做法,并未将虚拟货币通过c2c或otc的方式直接兑换为人民币,也未在我国境内实施。

而是通过海外交易所,通过当地合法的流程,转换为外币,再通过银行的结汇程序转换为人民币,此过程中,并未违反我国外汇管理秩序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1.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外币与人民币的兑换,构成非法经营罪


 

我国之所以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最大的考虑在于虚拟货币可以跨越国家外汇管制,直接实现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关系,通过“外币↔虚拟货币↔人民币”的转换流程,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间接实现外币与人民币的非法转换,从而危害我国的外汇管理秩序,扰乱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造成外汇流失的风险。

如果个人通过人民币购买虚拟货币,再直接将虚拟货币变卖成外币的行为,由于未经过我国的外汇结算程序,便直接将人民币转换了外币,或者反过来直接将外币转换成了人民币的行为,确实属于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

正如我国最高检在2023年12月27日发布的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中“赵某等人非法经营案”显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汇兑换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行为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通过提供跨境兑换及支付服务赚取汇率差盈利,系利用虚拟货币的特殊属性绕开国家外汇监管,通过“外汇—虚拟货币—人民币”的兑换实现外汇和人民币的价值转换,属于变相买卖外汇,应当依法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2.将虚拟货币通过银行外汇结算程序兑换为人民币,符合外汇管理制度


上述介绍的转换流程中,并未直接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兑换关系。而是选择通过国家授权的具有外汇结算资格的银行等机构,先将虚拟货币通过交易对的方式变换为美元等外币,再将外币提取到银行账号,再通过银行外汇结算程序合法结汇为人民币的过程,符合我国外汇管制的规定,并不存在绕过我国监管之间变相买卖外汇的情形。

3.若以“人民币→虚拟货币→人民币”的方式,投资交易虚拟货币,与外汇无关,更不构成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


实践中,除了通过银行以外汇结算程序结汇为人民币的做法外,我国大部分投资者均是选择C2C或OTC等方式,直接以人民币购买虚拟货币,再将虚拟货币卖出赚取人民币的行为方式中,虽然此种做法存在较大的违法犯罪风险(如洗钱),但此流程不涉及任何外币的参与。

“人民币→虚拟货币→人民币”的投资交易模式中,虚拟货币单纯是一种投资商品的地位,投资者用人民币购买,再卖出获取人民币的行为,类似一种赚取虚拟货币价格波动差价的行为,应属于合法的投资行为,而与外汇管理制度无关。虚拟货币在这中间承担的仅是投资工具的地位。


虽然通过将虚拟货币交易成外币,再通过银行结汇程序转换成人民币的全流程符合外汇管理规定,但是在这过程中,由于虚拟货币已经成为当前犯罪分子资金清洗的主要通道,容易成为洗钱等犯罪行为中的一环,存在资金安全性的问题。

在兑换过程中,应着重注意资金来源的安全性:

2024年8月19日,我国两高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属于刑法“洗钱罪”中“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0号

第五条 为掩饰、隐瞒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

(六)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七)以其他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上述规定应属刑法中的“注意性规定”,虚拟货币等虚拟资产既然属于财产的一种,那么通过虚拟资产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当然属于洗钱的一种方式。该规定只是在虚拟货币等虚拟资产被广泛运用的大背景下,用以提醒司法人员注意的规定。

在虚拟货币处置、变现过程中,由于与自身交易的对方的资金来源,可能是违法犯罪所得,因此若不小心接收到了该笔“黑钱”,则沦为了对方洗钱的一环。若被公安机关发现违法犯罪所得的流向,则可能面临将该笔资金冻结的风险。

若在明知该笔资金有问题的情况下,任然予以接收的,则在主观上属于“明知”。即明知他人与自身交易的资金为违法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然予以接收的,具有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故意,则可能面临构成“洗钱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刑事风险。

因此,在将虚拟货币通过交易对转换成外币的过程中,应注意审查资金来源是否安全。若交易对方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收购虚拟货币的,则需要谨慎交易。


面对以“比特币”为典型代表的虚拟货币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及知名企业开始逐渐接受虚拟货币这一新兴事物,接收其作为支付手段。

如:

自2014年开始,微软(Microsoft)已与比特币支付处理机构Bitpay 展开合作,把比特币作为旗下的 Windows、Windows Phone 及 Xbox 等平台的支付选项。

2021年,萨尔瓦多成为全球首个将比特币当作法定货币的国家。近日,根据Bitcoin Magazine的报道,星巴克在萨尔瓦多也接受比特币作为付款方式,为当地消费者提供了新的支付选择。

我国一些头部企业,也将视野转向了虚拟货币行业,在海外及我国香港地区投资虚拟货币产业: 

如:

2024年7月24日,京东旗下的京东币链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正式宣布在香港发行一种与港元(HKD)1:1挂钩的加密货币稳定币——京东稳定币(JD-HKD)。

2024年8月13日,新加坡最大的银行星展银行(DBSBank)与蚂蚁集团的国际部门“蚂蚁国际”合作启动了“DBS 司库代币”(DBS Treasury Tokens)的试点项目,以改善财资和流动性管理。

面对虚拟货币逐渐成为常见投资手段的趋势下,虽然我国基于国家货币发行主权、外汇管制、金融安全洗钱等问题的考虑,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采取全面禁止的态度。但对于虚拟货币本身的财产价值,及作为“特殊商品”所具备的投资价值等,则应予以正视

虽然我国现行政策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采取了全面禁止的态度,但在法律和社会层面上,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和投资价值仍然不容忽视。我国仅不承认虚拟货币的“货币”地位,禁止虚拟货币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对虚拟货币本身的财产价值是予以保护的,我国民法典也明确了虚拟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典》第127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对于个人基于投资、收藏等目的,依据合法交易手续,进行的持有、自由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应属于合法行为。侵害个人所合法持有的虚拟货币的,应属于侵犯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我国当前的政策框架下,并未将所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活动一概认定为非法行为,而仅仅将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而予以禁止。

因此应正视通过合法渠道、以投资或收藏为目的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与前述非法金融活动相区分。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应更多地关注以虚拟货币为犯罪工具的洗钱、诈骗、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行为,而对合法的投资和财产持有行为给予更大的包容和支持

个人通过银行外汇结算系统进行的虚拟货币变现行为,符合我国的外汇管理要求,应属于合法行为,不应作为违法犯罪处理。

面对各国均大力发展区块链技术及数字经济的大背景下,我国应尽快研究出台相应政策:

1.明确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在不承认虚拟货币的“货币”地位的基础上,应明确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确保虚拟货币本身的财产价值受到法律的保护。

2.调整虚拟货币的监管范围


在2023年12月上海金融法院举办的第三期“融法圆桌派”沙龙活动探讨“虚拟货币前沿法律问题”中,复旦大学法学院许多奇教授指出,“如果单纯法定数字货币做不到全面覆盖应用场景,而我们又要抢占国际竞争先机,我国也可能进行微调,或者在政策方面做一些改变。”

华政柯达博士在其发表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的《虚拟货币“禁止式”监管:法理反思与制度优化》中也建议,我国应采取“原则性禁止”(允许开展虚拟货币的一般性业务,同时基于风险考量只禁止特定业务)的立场,并在承认特定虚拟货币种类合法性的前提下允许市场主体投资或经营虚拟货币业务。

3.明确虚拟货币处置程序


正如人民法院报在《虚拟货币司法处置须规范化》一文中指出:“我国应继续秉持审慎原则,通过出台全面的指导意见,为虚拟货币司法处置提供明确的法律框架,构建一个健康、透明、高效的金融市场环境,为数字经济和数字金融的繁荣发展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涉案虚拟货币交易变现的法律依据,完善涉案虚拟货币的控制程序,并构建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机制。 


总结

 

在虚拟货币处置、变现过程中,应避免直接将虚拟货币转换为人民币,以违反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管制规则。应严格遵守我国的外汇管制制度。通过将虚拟货币在海外持牌交易所转换为外币,再将外币通过国家授权的银行通过外汇结算手续结算为人民币的方式,达到处置、变现的目的。同时,在处置、变现过程中,应注意审查交易资金的来源安全性问题,防止收取违法犯罪所得,卷入不必要的纠纷。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招标公告》,载“最高人民法院”,2024-08-23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41101.html
[2]杨凯:《虚拟货币司法处置须规范化》,载“人民法院报·2版”2024-09-03https://mp.weixin.qq.com/s/R0-xPz20aWE6oEuawGaA9A

[3]SAFEIS安全研究院发布<2022年涉虚拟币犯罪研究报告>》,载“新浪新闻”,2023-01-16https://news.sina.com.cn/sx/2023-01-16/detail-imyakieq5788169.shtml

[4]《党媒:建议出台虚拟货币处置意见 》,载“搜狐网”,2024-09-03https://www.sohu.com/a/806028918_121741272

[5]郑士立,张清.公安机关处置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困境与破局[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24(03):35-44.

[6]郑士立,张清.第三方机构处置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困境及优化路径[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3,35(05):14-22.

[7]Crypto-friendly Banks: Top Banks that Support Crypto Trading,2023-07-25,https://www.coingecko.com/research/publications/crypto-friendly-banks.

[8]肖幼新:《比特币申请执行案件类型化处置路径探析》,载“中国法院报”,2021-12-15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1/12/id/6434110.shtml

[9]《虚拟货币:如何走好发展和监管的平衡木?》,载微信公众号“上海金融法院”,2023-12-15https://mp.weixin.qq.com/s/gDvqtku-QMjFiQcr9UkHcA

[10]柯达.虚拟货币“禁止式”监管:法理反思与制度优化[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27(03):136-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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