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399年春天的一个早晨,很多雅典人急匆匆赶往广场上的民主法庭,500位雅典公民组成一个庞大的法庭,对一位七十多岁的老人进行审判。
审判程序相当民主,首先是原、被告先行辩论,然后举证,最后陪审团投票。陪审员们在经过民主程序的起诉、辩护后,最终以280:220的投票结果,以不崇拜神灵和腐蚀青年的罪名判处老人死刑。
黄昏行刑时,老人微笑着看了看陷于悲痛的朋友们说:“告诉人们掩埋的只是我的尸体。”然后从容安详地饮鸩而亡。
这位老人就是大哲学家苏格拉底。
时光过了60多年,公元前338年,在离雅典万里之遥的东方秦王国的刑场上,四周武士林立,被行刑的那个人,头和四肢分别绑在五辆车上,车被套上了马匹,一声令下,犯人旋即被五马分尸。
此刑为车裂之刑,而被行刑者为秦国丞相商鞅。
其实,苏格拉底即使是被判了死刑,他有很多机会不死。他可以选择认罪、道歉、请求宽恕;他可以赎买,有人愿意给他出这笔钱,换取生命的保留;他可以逃走,有人已经为他办理了一切。
但是,他说:“服从国法,是市民的义务。”他做了一个典范的理性民主公民,选择了服从判决,选择了死亡。
而从审判过程来看,苏格拉底被民主政权的民主法庭通过公民大会的起诉、辩论和投票表决处死,苏格拉底本人行使了充分的自我辩护权,至少在形式上,都是十分民主的。
因此,苏格拉底是死于“民主”之手。
商鞅曾经是秦国最得力的大臣,他通过法令治秦,公平无私,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二次改革变法、励精图治,以激进而残酷的方式推行变法,以至“渭水尽赤,号哭之声动天地”。
他实行连坐,推崇轻罪重刑,树立权威,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大秦帝国的雏形。因其在秦朝变法时得罪权贵,在秦孝公死后,被政敌诬告,他在得知秦君要杀他,非常不想死,便走上逃亡之路。
但是,没人敢收留这位变法的重臣,因为依照他创立的法律,收留来路不明的客人便有牢狱之灾。
于是,没有经过程序公平公开的审判,没有提供他辩护的机会,没有合理的法庭组织和审判过程,仅凭一纸诬告,即被怀疑有谋反之罪,便行车裂之刑。从这个角度,商鞅死于其缔造和推崇的“专制”之手。
苏格拉底与商鞅的时代被雅斯贝尔斯称为轴心时代,它创造了人类赖以生活的文化基础。
民主本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是政治制度的架构依据,充分贯彻尊重个体权利和自由的理念。
苏格拉底的死是以民主的形式去完成一项法律的判决,体现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社会的整体自由权利得到实现,但结果却是令人遗憾的,并没有体现法律所追求的正义。
苏格拉底作为民主真理的追求者,曾明确表示反对演讲家和蛊惑家用语言来取悦多数,把民主变成私欲按动的表决机器,政治便成为失去理智的修辞。
非常遗憾,雅典民主从一开始就有这个倾向,虽具备现代民主的形式,却不具备现代民主的理性精神,缺乏法律的保障和约束。所以,苏格拉底最后选择服从判决,也是为了捍卫法律,以身殉道,给雅典上了最后的民主一课。
专制的特征在于集权,商鞅作为战国法家李悝的弟子,以法家理论立国,先以帝道,继之王道说秦孝公,最后定格于非常实用的霸道之术事君,整个秦国严刑峻法,实施连坐,编制户籍,奖励军功,把百姓固定在土地之上,维护秦王的专权。
所以,法律在商鞅的治国理念中,更多的是一种愚民驭民的工具,是掌权者手中的利器,没有成为社会公器,更不是一种制度信仰。
在这种制度下,个体存在不是自由平等的公民,而是上下服从的臣民,秦王更是凌驾于法律之上。
当商鞅面临被告发时,他深知这就是生死抉择。在这种专制的体制下,没有合理的审判和辩护,惟一的选择是背叛自己制定的法律制度,放手一搏,以求一线生机。
几千年前苏格拉底与商鞅的生死分野,是东西文化的差异,亦是制度张力的不同方向。专制制度下,法律只不过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统治者手中的工具而已,个体必然没有任何自由权利可言。
民主制度下,若缺乏法律的合理保障和约束,民主也必因缺乏理性被滥用,同样损害个体权利和自由。
因为洛克说过: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