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思,1957年生于北京。插队时曾任生产队指导员,大队党支部副书记。1978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中文系,毕业后进入媒体界。著有《陈永贵:毛泽东的农民》《潜规则》《血酬定律》、访谈录《我想重新解释历史》等专著。
1.德国人是谁
我看不懂“欧洲被害犹太人纪念碑”。
在德国首都柏林市中心,有一片纪念碑群,占地超过两个半足球场。2700多个水泥碑,长宽如单人床,密密麻麻排列着,没有任何文字符号。
碑群东南角,一道楼梯通往地下。地下有一个信息中心,包括一道长廊,七个展厅。迎面是六位男女老少的巨幅照片,有名有姓,代表着被纳粹屠杀的600万犹太人,凝视着每个来访者。长廊一侧排列着历史图片,从1933年到1945年,讲述着一个被屠杀群体的故事。
行走其间,越进越深,严整逼仄,眼前一片灰色,困惑也愈发浓重:这是什么意思?
历史学家科佩尔回答了我的提问:首都不仅要漂亮,还要代表德国。我们要寻找德国人的特性,首都要体现德国人的身份认同。
德国人到底是谁?他们认为自己是谁?他们的特性何在?
我有点吃惊。这位历史学者居然把纪念碑与“德国人是谁”联系起来,这是我不熟悉的思路。
科佩尔说,建立这个纪念碑,是几个公民在1988年倡议的。他们征集签名,声势越来越大,1999年成为国家大事,进入议会讨论。联邦议会投票决定建立纪念碑,2003年开始修建,2005年建成开放。既然确认了德国的历史责任,德国人就要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就要有这个纪念碑。
从信息中心出来,我试图消化科佩尔的思路。我们熟悉“以史为鉴”的思路,却不熟悉“我们是谁”的思路。我向陪同的德国人征求意见,问他们“德国人是谁”。
伯尔基金会亚洲部主任梅凯琳女士说,那个年轻的历史学家说得太轻了。德国人,不仅意味着有担当,还意味着有罪责,必须认罪。翻译考尔夫(Oliver Corff)先生说,我们是负债者。还不清的历史债务,影响了我们和以色列的关系,也影响了我们和巴勒斯坦的关系。这不是可以随意解脱的。
在重复问答中,我努力进入这种新思路,以这种思路审视自己:我们是谁?我们对历史责任有承担吗?如何承担?如此一问,历史居然直逼当下,闯进了我们的人格和生活。
2.承担责任,追究到底
“回忆、责任与未来基金会”专门负责赔偿纳粹时期的强征劳工。会长贡特·沙特霍夫(Günter Saathoff)这样解释基金会的名字:“回忆不是中性的,回忆要带来保护受害者的责任。吸取教训,承担责任,走向未来。”
这个基金会成立于2000年,直属联邦议会,以51亿欧元的财政拨款作为赔偿基金,在总计400万强征劳工和战俘中,找到并赔偿了166万劳工,包括两名中国劳工。2007年,赔偿工作基本结束,但基金会依然存在,工作重点转向保护人权,帮助受害者群体发出自己的声音。
这不是简单的债权债务逻辑,而是公民权利义务的逻辑,尤其是保护人权的逻辑。这个逻辑从何而来?如何保障?
沙特霍夫先生在介绍基金会任务的时候说:“纳粹时代不是法治国家,所有人的权利都受到侵犯。基于这一点,我们的工作重点就是支持人权保护工作。最重要的是人的尊严的保护。这是我们从历史教训中得来的。”德国人把这条最重要的历史教训写在了宪法的开端。
《基本法》(即《宪法》)
第一章:基本权利
第一条:人的尊严
1、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一切国家权力的义务。
2、德国人民信奉不可侵犯的和不可转让的人权是所有人类社会、世界和平和正义的基础。
——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在纳粹之前的魏玛宪法里,排在第二编。二战后提到开篇的位置,并且增加了“人的尊严”条款,表示这些公民权利先于国家权力。
反过来说,公民的基本权利一旦遭受侵犯,就应该得到赔偿。侵犯者则要受到追究。
在追究历史上的法律责任的时候,保护人权的原则特别受到重视。前柏林市总检察长克里斯托弗·塞弗根(Christoph Schaefgen)介绍说,纳粹时期的很多犯罪属于执行元首指令,但这不是免责的借口。免予追究的条件是:必须有成文的法律依据。进一步说,如果这个成文法太恶,明显超过的普世价值的认定,那么,执行此法也是犯罪。
两德统一后,在追究东德时期违法案件的问题上,一派主张大赦,一派主张追究。塞弗根先生主张追究。只有在受害者获得了补偿,迫害者付出了代价之后,双方才能心安理得地生活,法治国家才能巩固。
我对德国人的思路越来越了解了。德国人是谁?从主流上说,他们认为自己是公民,他们从历史经验获得的核心教益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最为重要,人权和人的尊严不可侵犯。他们在各个领域认真贯彻这个原则,反复强调这个原则。
勃兰登堡州处理专制遗留问题委员会专员普珀女士说,她们想通过历史教育提高人们对自由的敏感性,让人们感到自由是值得保卫的。这意味着提高人们保卫公民权利边界的敏感性。这就是他们的核心思路,也是历史教育的核心思路。
东德社会党遗留问题处理委员会的米勒博士告诉我们一则笑话:德国人用一贯的制度化高效去杀全欧洲的人,然后,又用一贯的制度化高效来反思和处理历史。
3.权利和尊严是自己争来的
欧洲被害犹太人纪念碑,1988年由德国女记者莱雅·洛施(Lea Rosh)和历史学家埃伯哈德·耶克尔(Eberhard J?ckel)倡导,1999年议会通过,2005年建成。纳粹在欧洲各国屠杀了50万辛提-罗姆人(中国人熟悉的名称是吉普赛人或茨冈人),但这个事实直到1982年才得到德国政府的承认,我们去参观的时候,国会大厦附近的纪念碑仍在建设之中。
两个纪念碑,以及对强制劳工的赔偿,都晚了半个多世纪,为什么?
回忆、责任与未来基金会的沙特霍夫会长说:对纳粹时代的反思,对我们也是很困难的事。全国都卷入了运动,当时那一代,也试图掩饰。等到下一代成长起来之后,才有了比较彻底的反思,至今尚未完成。
“处遗”基金会的米勒博士说:为什么七八十年代才可以全面对待纳粹?因为要反思处理历史问题,就要克服社会精英的反对。七八十年代之后,自由主义和绿党在德国当政,人们才有了更多的权利,谈论这些问题。
中国历史中有一种现象,我称之为“平反清算周期律”:一旦最高权力制造出冤假错案,谁也无法对抗,只能等待下一代最高权力出面纠正。于是,每个王朝,权力更替往往导致一轮平反和清算。例如给岳飞平反。这是绕开权势的公正恢复机制。
对待历史,一方面需要正视的勇气,另一方面也需要时间,难免出现妥协和让步。
德国辛提人和罗姆人中央委员会主席罗马尼·罗斯(Romani Rose)先生说,德国战后并不是一个真正的民主社会,到七十年代才开始转向公民社会。成为公民社会,是我们大家一起推动的。宪法规定的民主,是慢慢发展起来的,不是一规定就可以实现的。
综合上述观点,我的理解是:
德国人愿意赶在历史债务无法偿还之前还债,这是公民自尊的一部分:我们不是赖账的人。公民自尊也是纪念碑首倡者的主要精神力量。欧洲被害犹太人纪念碑促进会会长莱雅·洛施提到她们的座右铭:“我们的名誉要求我们,纪念欧洲受害犹太人,要有一个巨型的表达。”这些无钱无权公民发起人,冒着风雨在街头收集签名,用饼干桶募捐。十多年后大功告成,公民发起者之一迦库伯(Jakob)感叹道:“现在,生活在这片土地上,比较容易一些了。”——作为一个不肯认错的共同体成员,他有丢脸之感。
其次,最重要的是:公民行动。公民的权利和尊严,主要是自己争来的。没有公民行动的力量,仅仅依靠人家的同情,自己就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在一个崇尚民主法治的国家也是如此。反过来,公民只有通过自身的努力,才能把宪法规定中的民主和人权,落实为真正的公民社会。这是各方面共同发展,共同成熟的过程。大家共同走完这个过程之后,德国成了真正的民主社会,德国人也成了真正的公民。这样的公民说起话来,也透出一股参与历史创造的自信和自豪。
4.处理历史创伤四种模式
过去常见的处理历史创伤的模式是:胜利者将自己的历史观强加于人,在记忆领域里以强凌弱,禁止弱者发声。如果这种模式属于“强迫沉默”或“强迫忘却”,那么,二战结束后,作者观察到四种处理历史创伤的新模式:
1、通过对话而忘却
2、回忆以便永志不忘
3、回忆以便忘却
4、通过对话而回忆
第一种模式的核心是“分摊忘却”。
好比两口子打架,彼此伤害了,如果以后还打算过下去,就不能老翻旧账,尽快忘掉算了。这种模式主张“团结一致向前看”,适用于治疗内战造成的创伤。
不过,作者强调了一个前提,即相互伤害的双方势均力敌,彼此伤害的程度差不多。这不是强迫,而是双方在对话中达成共识,好比达成“忘却公约”,同意把沉默或忘却作为共创未来的基础。
第二种模式的核心是“永志不忘”。
纳粹对犹太人的大屠杀是一种不对称伤害,全副武装的强者屠杀缺乏抵抗能力的弱者,其严密的计划、工业化的方法和巨大的规模,具有独一无二的性质,不可原谅,不能和解。对这样的历史,只能发誓永志不忘:面向未来无限的时间发一个巨誓,面向无边的空间发一个巨誓,避免灾难再次发生。
这种模式好比一个“记忆公约”,在行凶者后代和受害者后代之间达成,并获得公民信仰的半宗教性地位。
第三种模式:回忆以便忘却。目标是忘却,手段却是回忆。
这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发展出来一种新模式。南非把基督教的忏悔仪式发展为“真相与和解”运动。图图大主教担任主席的“真相与和解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加害人与受害者参加,双方一起公开历史真相,听受害者讲述自己的遭遇。受害者得到社会的同情和尊敬,得到补偿,加害者公开忏悔道歉,请求宽恕,并得到有条件的赦免。这样的回忆可以起到宣泄和调解作用,清洗历史创伤,把这页历史翻过去。
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智利、乌拉圭、阿根廷和巴西等国,从军人独裁转向民主国家,也采用了同样的历史处理方式。全世界出现了13个“真相与和解委员会”。通过在人权框架之内的听证和讨论,万众瞩目,保护人权的概念深入人心。结果,人权框架在人们心目中取代了权力斗争框架——无论是阶级斗争、种族斗争,还是国家革命、政治对立。在讨论过程中,追究真相,避免重蹈覆辙,成为文化中的新规则。同时,凭借人权的概念,重新建立了社会的价值认同,消弭了回忆引发的对立和暴力。整个过程,相当于一次高效的公民教育。
第四种模式:通过对话而回忆。
国家记忆形成的常规不是对话,而是独白。曾经以暴力相向的国家,容易强调自身受害的经历,倾向于选择有助于提升自我形象的记忆,制造一个有关本国本民族的神话。例如,波兰和奥地利,一向把自己描绘为纳粹的受害者,实际上,他们也参与了对犹太人的迫害。
人类记忆有一个很糟糕的特性:受害的记忆,比起害人的记忆来,要求占据更大的位置。这种特性,在两个国家之间,例如在俄罗斯和东欧各国的关系中,引起了持续的怨愤和冲突。
第四种模式要求,两国之间的历史学家和教师交换意见,共同编写涉及这段历史的教科书,共享双方的观点,承认自身的罪孽。在两国共享知识的基础上,双方和平共处,而不是生活在定期爆发的谩骂和暴力冲突的压力之下。
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国家之间,也适用于一国之内的不同社会集团。不过,这种模式的例证很难找,与其说是一种现实,不如说是一种新的可能性。
以上几种模式,只是忘却与记住这两种基本型及其变型,却汇集了人类对待历史的经验教训。我们可以在其中辨认自己的方位,想像自己的未来。
201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