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秦卓然律师 高级合伙人
目 录
一、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差异
二、新公司法施行后对新设和存量有限责任公司的影响
(一)新注册企业的变化
(二)存量公司调整
三、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及登记要点指南
(一)认缴出资额与时间备案
(二)特殊企业名称减资规定
(三)终止公告办理
四、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发起人与股东相关问题
(一)公司设立与成立的不同
(二)公司发起人的定义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发起人关系
(四)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是否为发起人
五、新公司法下部分典型案例分析
(一)认缴出资额加速到期案例
(二)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案例
六、新公司法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要点总结
新公司法的施行对有限责任公司带来了重大影响,注册资本限期认缴制等变化要求创业者在设立公司时应当更加谨慎地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笔者在本文中就来与大家聊一聊这些问题。
01
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差异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不同。
首先,股东人数方面,有限责任公司限制在1-50人,确保公司运营的稳健性和决策效率。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股东数由2人降低至1人,且无上限限制,为创业者和投资者提供了更多选择空间。
其次,设立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无需特别考虑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可选择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实务中多采取发起设立,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即为发起人。
再者,资本结构上,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由按股东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构成;股份有限公司需将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股份代表一定的权益和责任,便于投资者进行股权交易和资本运作。
另外,出资制度方面,有限责任公司采用法定资本制和限期认缴制,股东可以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认缴的出资额,既给予股东宽松空间,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债权人权益。股份有限公司可选择法定资本制或授权资本制,发起人及其他认购人需要在成立大会召开前缴足股款。
股份有限公司可发行类别股和无面额股,而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根据新《公司法》第34条、42条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也可以对股权设置不同的权利义务并记载于章程或者股东协议中。
在股权转让及增资方面,新《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简化为“优先购买权”模式,在增资时也同样享有;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除另有约定外,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股东投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其股权不可以公开发行,更不能上市交易。这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资金来源相对较为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或募集设立向社会筹集资金,其股票可以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在资本市场上具有更高的流动性和融资能力,充分体现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
在公司回购方面,当公司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请求公司回购股权,但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股份公司。
此外,两类公司的治理结构也有差异。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股东人数较少,公司治理结构相对简单,股东之间通常有更多的直接沟通,并更多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同时对于章程有更为宽松的约定权利。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股东人数众多且分散,公司治理结构更为复杂,通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完备的治理机构,对于会议召开、召集、通知以及表决权计算基准等均有更为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行更为规范和标准化的管理。
02
新公司法施行后对新设和存量有限责任公司的影响
(一)新注册企业的变化
新公司法实施后,新公司注册登记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首先,注册资本变化使得新注册企业认缴注册资本更加谨慎。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且股东需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这一规定使得以高额注册资本“充门面”的公司减少。以往,部分企业为了在市场上展现雄厚实力,可能会设定过高的注册资本,但在新规定下,这种行为的风险增加。例如,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后半个多月时间内,全国就有超1.2万家企业完成注册资本减资。这表明企业对新公司法的重视,以及对注册资本实缴要求的积极响应。
其次,出资方式改变也影响了新注册企业的决策。新公司法允许股东使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如实物、知识产权等,这促进了出资方式的多元化。然而,对于新注册企业来说,使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需要进行评估等程序,增加了注册的复杂性。在5年内缴足注册资本的规定下,企业需要更加合理地规划出资方式,确保能够按时履行出资义务。这些变化使得一些创业者在注册公司时更加谨慎。
(二)存量公司调整
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在新公司法下需逐步调整至规定期限以内,这可能引发减资、注销和转让高潮。对于存量公司来说,出资期限超过新法规定的期限,需逐步调整至新法规定的期限以内。这一调整过程可能会面临诸多挑战。
一方面,减资成为许多存量公司的选择。在“五年缴足”的压力下,当初股东认缴出资数额过大的存量公司,不可避免地需要通过减资程序调减股东认缴出资数额。例如,一些公司在旧法下设定了较长的认缴期限和较高的注册资本,但在新公司法实施后,发现难以在规定时间内缴足出资,只能选择减资。然而,公司减资须通知、公告债权人,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这可能会给存量公司的日常经营带来财务困境。
另一方面,注销和转让也是存量公司的应对方式。如果存量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将注册资本实缴到位,减资、股权转让和注销将难以避免。对于一些经营不善或无法满足新公司法要求的公司来说,注销可能是一种解脱。而对于有一定价值但又难以继续经营的公司,除了减资外,转让股权则成为一种选择。例如,一些存量公司为了避免因无法调整出资期限而面临的法律风险,选择将公司转让给有实力的投资者,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03
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及登记要点指南
(一)认缴出资额与时间备案
对于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限调整设置三年过渡期。若公司在2027年6月30日前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或者股东出资额认缴期限备案时,认缴期限自调整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例如,2024年1月设立的公司,若在2025年进行调整,那么认缴出资期限不应晚于调整之日起5年内。对于2024年7月1日后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的认缴出资时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不应超过5年;对于股东增资的出资额,认缴出资时间自增资之日起不应超过5年。如2024年7月2日设立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期限不应晚于2029年7月1日。若该公司选择在2025年12月10日增资,则新增资本认缴出资时间不应晚于2030年12月9日。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7月1日后办理增资登记的,新增出资的认缴出资时间自增资之日起不应超过5年。如该股东原认缴出资时间与新增资本的认缴出资时间不一致,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该股东多次出资的认缴出资额和认缴出资时间,并在《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分笔记载。
此外,新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法律责任。如果股东未能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按期缴纳出资,除了需要向公司补足出资外,还需要对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公司还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等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如果公司未按规定公示或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特殊企业名称减资规定
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名称不含行政区划、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企业申请减资,应当符合现行的新《办法》或者原有规定之一。即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满足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则可以申请减资;名称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企业满足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则可以申请减资;如相关企业不满足对应规定的条件,则不能减资,或者应当在减资的同时变更企业名称,即在名称中增加“行政区划”或者“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三)终止公告办理
企业可自行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正式终止其已发布的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营业执照作废声明(企业自行发布)等公告。在企业提交“终止公告”后,公告状态变更为“已终止”,终止公告的内容一并公示,再次发布公告时,公告期重新计算。同时,对于公司注销的,公示系统增加了解散公示的功能。公司解散事由公示后,才能相继发布清算组公告和债权人公告。清算组公告和债权人公告不能单独终止,必须和解散公示联动终止,即终止解散公示后,清算组公告、债权人公告同步终止。2024年6月30日前已依法发布公告的,在7月1日之后申请办理相关登记业务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04
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发起人与股东相关问题
(一)公司设立与成立的不同
公司设立是公司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成立:首先,公司设立的目的是公司成立,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必经程序,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追求的目的和结果。例如,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发起人为了设立公司,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活动,如起草公司章程、确定公司名称、寻找股东等,这些活动都是公司设立的一部分。而公司成立则是在完成了这些设立行为后,经过登记机关的行政确认,颁发营业执照,确认公司法人资格和授予营业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表现为一种法律上的状态。其次,公司设立是发起人依据一定程序实施的一系列民事法律行为,而公司成立是指发起人完成公司设立的一系列行为,经过登记机关的行政确认,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确认公司法人资格和授予营业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表现为一种法律上的状态。公司设立是民事法律行为,而公司成立是登记机关对公司设立行为的事实依法予以行政确认的结果。
(二)公司发起人的定义
公司发起人又称公司设立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在不同法律文本下,发起人有着不同的语词表达。在公司法理论中,通常将设立公司的人称为发起人。我国《民法典》将设立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人,称为设立人。新《公司法》则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将设立前者的人称为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将设立后者的人称为发起人。发起人是负责筹划和实施公司设立行为,履行出资义务,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公司设立行为后果(如公司设立失败导致的债务以及公司虽成功设立,但给公司和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的当事人。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发起人关系
我国《公司法》在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采用了“发起人”的表述,但并未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予以法律界定。然而,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四十五条“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等规定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原始股东)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条件要求相同,所以,可以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纳入公司发起人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在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引入发起人的概念,其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四)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是否为发起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东并非均为发起人,发起人仅限于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原始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都需要发起人。严格来说,发起人既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发起设立情形下的全体股东、募集设立情形下的部分股东),也包括虽不冠以“发起人”之名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根据该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东并非均为发起人,发起人仅限于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原始股东。
05
新公司法下部分典型案例分析
(一)认缴出资额加速到期案例
首例适用新《公司法》出资加速到期规则案件中,李某曾系某文化公司员工,因公司拖欠工资,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调解,公司应于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资,但公司未按期履行债务。李某以公司为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李某申请追加某文化公司的股东张某为被执行人,承担公司对李某某所负债务。张某系某文化公司持股比例60%的股东,认缴出资额180万人民币,认缴出资日期为2052年3月15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已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定情形,判决认定股东张某应适用加速到期规则履行提前缴纳出资的债务,债权人李某则有权根据债权人代位权规则,向张某主张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案例
2024年7月2日,华昌达发布两条关于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公告,一条是上市公司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一条是全资子公司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公告称: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重视投资人回报为核心,进一步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和投资价值提升,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及子公司拟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进一步便利未分配利润转正后续实施分红。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未分配利润为-18.56亿元,盈余公积金1296万元,资本公积金18.94亿元。拟使用母公司盈余公积金1296万元和资本公积金18.43亿元,两项合计18.56亿元用于弥补母公司累计亏损。这个案例说明了资本公积金可以弥补亏损,但应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顺序之后。
06
新公司法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要点总结
新公司法的实施,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带来了诸多变化和挑战,但同时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规范和有序的法律环境。
在企业类型选择方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独特的优势成为众多创业者的首选。然而,创业者在选择企业类型时,需充分考虑自身的经营需求和责任承担方式,谨慎做出决策。
注册资本要求的变化,使得创业者在注册公司时更加注重资金的规划和实缴能力的考量。找有实缴能力的合伙人,成为确保公司资金稳定的关键。同时,注册资本的实缴期限也提醒创业者要合理规划公司的发展,避免因资金问题而陷入困境。
公司名称核准、经营范围与注册地址的规定,要求创业者在注册公司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公司名称的合法性和独特性,明确经营范围,选择合适的注册地址。
公司人员设置的灵活性,为企业的管理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但同时,企业也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合理设置公司的组织机构,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其他事项方面,开户和税务登记、完善公司章程等工作,对于公司的后续发展至关重要。创业者应充分重视这些工作,确保公司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运行。
虽然新公司法的实施给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带来了一定的调整压力,但从长远来看,这些变化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诚信度和竞争力,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创业者应积极适应新公司法的要求,在注册公司时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法律问题,为企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PROFILE
律 师 简 介
秦卓然 律师
高级合伙人
专业领域:公司法、经济法相关,企业改制、股权转让、民事相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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