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实务六大问!

教育   2024-11-21 07:30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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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达成合意、纠纷解决是涉外法律人最重要的两项工作。涉外法律工作如此复杂,如何跨过部门法的障碍融会贯通解决实务问题需要问六个问题。然后带着问题按照逻辑去学习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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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法困境

涉外法律工作涉猎如此广泛,涉外法律人除了要突破语言功底,有扎实的国内法知识外,还要有广泛的国际法知识,同时还要对交易国法律的基本了解。如此,涉外法律人需要从国际贸易法到国际私法,从国际金融到国际税法,从国际知识产权到国际争端解决各个部门法逐一了解。即便是很用功对每个法律都深入得学习,法律实务过程中,解决起问题来会发现所学的部门法知识如同一盘散沙,很难融会贯通地串起来为解决问题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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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核心问题

谈判达成合意签署协议、解决纠纷是涉外法律人最重要的工作,其实签署协议的目的也是为发生争议解决纠纷目的之需要。因此涉外法律人思考问题的方式是:从有可能发生争议的角度出发,列出解决争议所需要考虑的问题和步骤。我们先来看一下解决一个争议需要考虑哪些问题和步骤,也就是笔者标题中所说的涉外法律实务六大问:


问题一:纠纷产生后当事人选择何种方式(Forum)解决争议?
问题二:法院或仲裁机构是否有管辖权?
问题三:Forum 有管辖权后适用哪个法律解决问题?
问题四:跨国文书如何送达?
问题五:跨国证据的调取如何操作?
问题六:判决或裁决如何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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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问题学习


为了解决上述六个问题我们来看需要我们学习的国际法知识。
第一:关于Forum

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上同行的做法:诉讼、仲裁、调解和解是四大解决纠纷的常用方式。跨国贸易中比较常见的还是诉讼或者仲裁。而国际仲裁这两年也越来越多的被当事人选择作为国际商事争端的解决方式。因此学习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了解国际仲裁的优点,了解国际上几个出名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和其发布的规则。除此之外需要了解如何起草一个完整而详尽的仲裁协议。
第二:管辖权

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法院或者仲裁,对于该法院或仲裁机关是否有管辖权基本上与国内争端大体上相同,由一国的民事诉讼法进行规定。民事诉讼法中还会对国际民商事争端在民事诉讼法条款中进行特别的规定。
第三:适用法问题

关于适用哪个实体法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包括一国国内法,或者国际条约。在缺乏当事人选择的情况下,就会涉及到法院利用法院国冲突法规则选择适用法的问题。也就是国际私法的相关内容。
利用冲突法规则作出实体法的选择,结果无非是适用本国法、外国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通用的国际规则。在学习实体法的过程中要考虑的是:一个实体法解决的是什么问题,该法律是用什么方式解决的。
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例,一个简单的国际货物买卖包括四方主体:买方、卖方、运输人、银行。实体法所要解决的是该四方主体的权利、义务问题。CISG解决的是买方和卖方的责任,UCP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解决的是银行的责任,海商法,汉堡规则解决的则是承运人的责任。
第四:跨国司法协助的问题关于文书送达、证据调取、跨国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实际上是可统一为跨国司法协助的问题。关于文书送达需要学习的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私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关于取证需要我们学习的是《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简称《国外取证公约》;关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暂无统一性的国际条约,有赖于一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但仲裁方面需要我们学习的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


由于以上几个公约我国均为缔约国,但需要注意在签署的过程中会针对某些条款进行保留,在具体执行层面,国内法会做出更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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