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3名医生在使用“救命药”时,未让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被判定为非法行医?

文摘   2025-01-16 16:33   湖南  

01

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守护群众健康安全

在临床医疗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棘手情况:医生认为某种救命药品是患者所必需的,但患者在充分 “知情” 后却选择 “不同意” 使用。此时,医生首先要再次与患者及家属进行深入沟通,耐心解释使用该药品的必要性、预期效果以及不使用可能带来的风险等,确保患者及家属真正理解相关信息。如果患者仍然坚持不同意,医生需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但同时要将整个过程详细记录在病历中,包括沟通的内容、患者的态度等。此外,医生还应及时向上级医师或医院的相关部门汇报,共同探讨是否有其他可行的治疗方案。

接下来我们再聊聊非法行医这个严肃的话题。非法行医,通常指的是那些没有合法资质的 “黑诊所”“黑医生” 私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但正规医师如果没有履行诊疗义务、谨慎注意义务或告知义务,这一般不能简单等同于非法行医,更多地会被认定为医疗过错。

2024 年,某市卫健委持续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5 月,该市卫健委发布通告,明确了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1. 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 “黑诊所”、非医师行医行为,以及无行医资格的 “游医”“假医”;

2. 打击未取得许可擅自开展医学美容项目、药店违规聘用医师坐堂行医、以中医养生名义开展高风险非法诊疗等行为;

3. 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

4. 打击打着医疗机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或未经备案开展非法义诊等行为;

5. 打击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超出核准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以及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等行为;

6. 严肃查处医务人员违反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行为。

7 月,该市卫健委发布公告,通报集中整治情况,共查处 39 起非法行医案件,并公示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措施。10 月和 12 月,该市卫健委网站分别公示了两批非法行医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共 6 个。这些案件的处罚依据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处方管理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表1  某市非法行医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02
厘清 “非法行医” 与 “非法行医罪” 的界限
在日常媒体报道中,“非法行医罪” 的案例屡见不鲜,然而,它与 “非法行医” 实则存在诸多区别。
从法律定义来看,非法行医的概念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将面临不同量刑。而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且出现情节严重、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造成就诊人死亡等情形。
关于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其界定范围在过去有过变化。早期包含未取得或非法获取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个人无证开办医疗机构、吊销执业证书期间行医、无证从事乡村医疗活动、家庭接生员超范围行医这 5 种情况。但在 2016 年司法解释修改后,删去了 “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2017 年国务院修改《母婴保健法》,取消 “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核发”。当下,非法行医主要指未取得或非法获取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吊销执业证书期间行医、无证从事乡村医疗活动,且造成情节严重、危害就诊人健康或导致其死亡等后果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犯罪行为归刑法管辖,非法行医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非法行医罪;情节不严重的,虽不构成犯罪,却仍要接受行政处罚。行政层面打击非法行医,更准确地说是打击 “无证行医”“行政违法”。任何违反刑法、医师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均会被认定为 “非法行医”。
在实际案例中,像本次公示的案件,大多涉及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或医疗机构无证开展诊疗。此外,生活美容机构违规开展医疗美容、非医疗机构使用医疗新技术诊疗、无资质人员参与医疗诊疗和临床试验、医务人员私设诊所、不报备开展 “义诊” 及使用非医生进行义诊诊疗等行为,也都属于非法行医的范畴。明晰二者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医疗秩序与公众健康安全。

03

使用西地兰未签知情书,引发的医政思考

在一批公示的典型案例里,“某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案” 格外引人注目。乍看标题,它更像是医疗损伤类案件,而非传统认知中的非法行医案。此案件中,该医院因给患者使用西地兰这一特殊治疗手段,却未告知医疗风险、替代方案,也未取得患者书面同意,遭到处罚。
根据相关法规,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属于 “特殊治疗” ,而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为医疗用毒性药品。西地兰符合这些特征,使用它被认定为特殊治疗。该案件不仅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罚,还对涉事的三位医生另案查处,这一处理结果引发全网关注。
这不禁让人思考,在实际临床工作中,究竟有多少医生在使用西地兰时会让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以及是否应该签署。医生确实有义务在使用可能带来显著风险的药物前,详细告知患者相关信息以获取知情同意,但具体适用情形值得深入探讨
若临床急需使用救命药品,患者知情后却不同意,医生该何去何从?以西地兰为例,与之类似的阿托品、氯化钾等,都存在一定风险,按规定需患者知情同意。然而,这些药同时也是 “救命药”,在争分夺秒的紧急时刻,告知、签署知情同意书以及患者思考的过程,都可能耽误宝贵的救治时间
行政管理对于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确保公正性,同时兼顾社会效益。网友们对此案的评论,如 “用西地兰就涉嫌‘非法行医’立案查处,以后不敢用了”“用药都要和病人商量,医学就坍塌了” 等,反映出大家的担忧。面对这些情况,不禁让人反思,如果行政管理的结果引发这样的负面效应,那它的积极作用是否还能得到充分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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