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直擊:「走塑」適應期完結之後……

文摘   2024-11-03 13:57   广东  
香港文匯報訊

香港首階段「走塑」、管制即棄塑膠餐具及其他塑膠產品的新法例,適應期完結近半個月。香港文匯報記者日前走訪十多間食肆小店,大部分食肆已遵守法例要求,將即棄的膠餐具轉用木製或紙製的環保餐具,但仍有個別餐廳公然違規提供塑膠飲管及餐具,面對記者當場質問,店員辯稱膠飲管兼容性強,不影響飲品口感,故繼續使用。同時,也有部分食肆「出蠱惑」,將禁用的塑膠餐具「扮成」可降解物料製,擺放當眼處任由客人索取。


由於法例禁止店舖「提供」膠餐具,客人「自取」是否違法?不排除店方企圖走法律罅。特區政府環境保護署接受查詢時表示,迄今沒有相關檢控和警告統計數字,署方會在合適時候公布相關數據。


在一家小食店中,記者發現該商家將黑色塑膠匙羹與手感酷似PLA塑膠匙羹放在一起,供食客自行取用。

店員稱塑膠飲管屬貨尾 用完為止

首階段管制即棄塑膠餐具新法例的半年適應期,於上月21日完結後,餐廳堂食及外賣提供發泡膠餐具、膠飲管、膠餐具等即屬違法,可被檢控;堂食的話,更不准使用即棄膠杯、膠蓋、膠食物容器等。香港文匯報記者日前在葵涌一帶巡察十多間食肆,發現店舖普遍已轉用非塑膠替代餐具,發泡膠盒及膠餐具均轉用紙質、木質或者植物纖維等非塑膠替代餐具。

不過記者亦發現零星違規情況,大致可以分為三類情況,第一是明目張膽的違規,其中一間麵店同時提供紙質飲管及塑膠飲管,記者「放蛇」購買一支瓶裝豆漿時,店方提供一支塑膠飲管,記者遂提醒新例已正式執行,但店員解釋塑膠飲管只是貨尾,在適應期內未能消耗,又稱:「食客們都認為瓶裝豆漿適合較長的塑膠飲管,因為不會影響口感,若是購買其他飲料,才會提供紙製飲管。」

有商家繼續提供塑膠飲管。

另一種違規情況是「博大霧」渾水摸魚,現階段「PLA生物可降解」餐具仍可合法使用,多數採用紙質顏色,摸上手的質感與塑膠無異。其中一間手搖飲品店,店方提供一款酷似PLA餐具擺放在舖面,任由食客自取,但記者仔細觀察發現,其中一款匙羮,背後印有一個「1」的符號。

食店提供看似PLA的塑膠匙,背後有一個「1」的符號,在塑膠行業中表明含塑。

香港環保廢料再造業總會會長劉耀成向記者解釋,在塑膠行業中,塑膠編號「1」為「PET」,全名為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相信該匙羮是模仿PLA的受管制塑膠產品。有飲食業界指出,由於法例嚴禁食肆「提供」塑膠餐具,不排除有食肆鑽空子,以客人「自取」方式企圖避開刑責。

有麵店同時提供紙質飲管及塑膠飲管,並透露塑膠飲管只是清貨尾。

最後一種違規情況是餐具生產時混雜塑膠物料,供應商哄騙食肆採購,誰知當中含有膠質,食肆無辜誤墮法網。對於這種以假亂真的的情況,劉耀成不排除個別餐具生產商為了穩固性,在非塑餐具的表層上,添加「水性塗層」塑膠,摻雜塑膠物料,令市民及食肆也難以分辨塑膠與非塑膠的差別。

香港文匯報記者日前於葵興的一個商場放蛇,直擊「走塑」情況。

絕大多數餐廳守法 用非塑膠餐具

香港環境運動委員會主席、稻苗飲食專業學會榮譽會長黃傑龍表示,旗下餐廳八成至九成外賣食客都不再領取餐具,認為基本上達到源頭減廢的立法目的和原意,目測市面上絕大部分餐廳均已使用非塑膠餐具,估計「去到(適應期完結)死線後都不守法是絕無僅有」。他認為法例容許半年適應期,讓餐飲業有足夠時間消耗即棄式膠餐具的存貨,建議仍使用即棄塑膠餐具的商家改變過往習慣,不要因成本問題而違法。

環保署表示,迄今沒有相關檢控和警告統計數字,署方會在合適時候公布相關數據。適應期完結後,「走塑」工作仍會以宣傳教育為主,執法為輔,執法重點會優先在供應源頭着手,以確保供應商不會違規售賣受管制的即棄塑膠餐具和產品。


律師忠告:只要有提供 店方難逃責

俗稱「走塑條例」的《2023年產品環保責任(修訂)條例》規定,全面禁止在本地銷售即棄膠餐具和禁止餐飲處所向顧客「提供」飲管、羮匙等即棄膠餐具。本身是執業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江玉歡日前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指出,客人「自取」也被視為店方「提供」有關膠餐具,食肆難以脫罪;如果食肆誤信餐具供應商,導致向客人提供混雜塑膠成分的餐具,食肆必須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才能免責,並能以《商品說明條例》控告餐具供應商。

江玉歡解釋,「提供」的法律定義很廣泛,食肆若將即棄膠餐具放置在經營範圍內任由顧客「未經同意自取」,亦違反走塑條例。

她指條例明確規定食肆「禁止展示某些塑膠餐具等」,包括不可以向潛在客戶提供或分發一次性塑膠餐具,也不得讓潛在顧客看見一次性塑膠餐具等,違者可被罰款。

對於食肆擔心在供應商誤導下購入含有塑膠成分的餐具,江玉歡指出法例對塑膠及塑膠製的涵義有明確規定,若一次性餐具含有聚合物(未經化學改性的天然聚合物除外),則不論該物料是否加入添加劑或任何其他物質,即屬塑膠。例如在產品表面塗上聚合物塗層,或者氫化式可分解塑膠型的杯蓋等,也符合塑膠餐具的法律定義。

她提醒食肆在採購餐具時要小心核查,條例下食肆有責任確保提供的餐具合規格,「不知情」未必能構成脫罪理由,除非能證明供應商存心誤導或誘騙,「若有證據證明是供應商誘騙,食肆可以免責,並能以《商品說明條例》控告供應商。」

無論刑責屬誰,江玉歡認為條例原意並非為罰人,而是透過條例改變市民的生活習慣,建議特區政府執法之餘,更應着重教育,以及及時公布合規餐具供應商的名單(『綠色餐具平台』)。」 


回收業餐飲業冀緩推第二階段管制

第二階段「走塑」至今未有具體實施日期,香港環保廢料再造業總會會長劉耀成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建議,特區政府在社會適應「走塑」後才推出第二階段計劃,其間要加強向市民進行辨別塑膠和非塑膠產品的教育宣傳工作,提升非塑膠餐具產品的技術、控制產品價格等。

香港環境運動委員會主席、稻苗飲食專業學會榮譽會長黃傑龍指出,目前市民仍未養成帶備容器餐具外出的習慣,但第二階段「走塑」將涵蓋即棄杯、食物容器等。他建議政府向市民進行相關方面的教育宣傳工作,讓市民有相關環保意識後,再進一步管制。

黃傑龍同時指出,非塑膠餐具的生產技術仍有待提升,耐用、不會滲漏的產品價格又偏高,不能承受額外成本的餐飲業或將成本轉嫁消費者身上,「政府應該提供技術幫助,讓產品做得更好,供應商可以提供更多選擇,這個時候才適合進行第二階段。」

他舉例如壽司盒、奶茶杯的塑膠容器為透明,具觀賞性、吸引性,而目前的非塑膠產品無法做到透明,失去觀賞性和吸引性肯定會影響銷路,對商家造成困擾,「技術並沒有發展到涵蓋所有即棄餐具或產品,政府要推出第二階段應該要考慮這一點。」

記者:吳健怡、唐文、王僖、張弦
報紙編輯:郝原
網絡編輯:陳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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