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又发糖了!
就在刚刚!,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实施细则》。
早在528新政中,广州就提到了“允许提取公积金支付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但之前细则一直都没出。
今天,细则来了,并且是即日起立刻实施。
根据细则显示,提取额度只要不超过首付款即可,且不影响以该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可贷额度计算。
这对于购房者而言,又是一个大利好,起码首付不用凑得那么艰难了。
广州的诚意已经写在脸上了,大家冲还是不冲?
细则原文如下: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购房人及其配偶(以下统称“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可按合同约定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划转至购买房屋所属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提取频次
购买同一套住房,申请人各可提取一次购房首付款。
三、提取额度
申请人提取总金额合计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且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办理流程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前,所有申请人需携带以下材料共同到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网点申请出具提取首付款申请确认书,并交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申请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需约定网签后划转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相关内容。
(三)申请人携带以下材料到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网点申请划转购房首付款:
(四)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将提取金额转账至购买房屋所属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五、办理网点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铁分中心及各办事处、管理部。
六、其他事项
(一)提取首付款不影响以该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可贷额度计算。
(二)提取首付款购房后可以该套住房继续申请提取,可提取额度扣减已提取首付款金额。
(三)首付款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前,申请人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及其他提取业务。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购房人应会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提取金额原路退回。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将另行通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具体实施情况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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