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赋予公民自由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凭什么禁摩?真是气死了!

汽车   2024-10-08 16:36   安徽  

本篇文章全程高能,如此大费周章的展开“禁摩”这个话题,只为能多发一份声,为大范围长时间的禁摩松绑出一份力。
摩友们请记住,“公民享有自由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限制都是对这种权利的侵害”。当然,前提是我们是遵守法律,坚守规则,在该范围内,有任何不公,都有权利进行斗争。

公民通过合法收入,购入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同时遵守相关交通法规,依法享有上路行驶的权利。而不是大范围的禁摩和大量的歧视,如果这种不平等长期存在,那么我们购置摩托车时交的税、强险、上牌费等是为了什么?

目前的禁摩是极端的,不规范的。宪法只规定了可以根据地区情况进行小范围短时间的限制摩托车或者其他机动车,而不是如此肆意妄为,一刀切。严重损害了作为一个大国的形象,政府的公信力。


针对如此环境,作为弱势的一方,只得利用法律维护我们的权利:

根据《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2款,确立了“平等权”原则。“禁摩”允许汽车在某些路段通行,却不允许同为机动车的摩托车通行,这是对摩托车驾驶人与汽车驾驶人的不平等对待,实质为对摩托车驾驶人的歧视。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已对摩托车颁发了行驶证,实施了允许在城区道路上行驶的行政许可,而“禁摩”擅自改变了该许可,使部分行驶许可被剥夺,损害了国家行政许可的尊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分类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只区分“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三类,对机动车采用平等而统一的规定。而“禁摩”单独将摩托车“割裂”出来,禁止其行驶,擅自改变法定区分标准,违背法制统一。

根据《立法法》第87条,下位法如违反上位法规定,则由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撤销。“禁摩”作为规章,不仅未根据上位法来制定,还与上位法相冲突,违反了“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原则规定。

根据《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用合法收入购买摩托车并依法办理上牌登记手续后,摩托车成为合法的私有财产,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理应受到正常的保护。政府的限行措施若使居住在限行区域内的公民无法合法驾驶摩托车,实质上是对私人物权的一种干涉与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该条款中并未将摩托车列入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范围。而是限定了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关于摩托车是否能上高速公路经常被广大民众进行讨论,我的观点是:应该允许摩托车上高速公路,而针对个人要合理选择不同路段上走国道安全还是走高速安全,不同情况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是不一样的,给摩友留有选择的权利。以上情况均针对遵守交通规则的摩友。

摩托车作为机动车的一种,只要其性能、速度等方面符合高速公路的行驶要求,并且驾驶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遵守交通规则,就应该被允许上高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这也说明法律是认可摩托车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上高速的。


写到这里,回忆起王勇教授在“深圳禁摩案”法庭上的慷慨激昂。对禁摩的各种不合理之处,引经据典,用一条条法律条文在法庭上进行了掷地有声的回应。

法院公开审理了“深圳禁摩案”,在法庭上后半部分王勇教授说了这么一段话,我进行了总结和梳理,值得反复阅读,有以下三点:

第一点,为什么深圳的摩托车和电瓶车是禁不住的?深圳的禁摩发展的过程,首先是禁止了摩托车,然后出现了电瓶车,于是不仅禁摩也禁电,最后连电瓶车也禁不住了,开始禁摩限电。那么为什么要怎么做呢?为什么老百姓总是要跟公安机关作对呢?老是这样呢?政府禁止了这个,马上老百姓就换一个新的方向出来,为什么呢?因为老百姓有需要,中国的法律是什么?是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的法律,不是用来找漏洞的。那么我是说啊,摩托车和电瓶车这是人民真正的需要,我们作为管理部门,我们应该想怎么样去管理它,而不应该是去限制它。既然生产了且符合国家标准,老百姓就有权力去使用它,是不是老百姓从这里去哪里,骑个电瓶车是最方便的,你不让我骑,你限制我,那我就再想办法,比如现在北方有什么老年代步车也出来了,大家都知道了,那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是因为老百姓有这个需求。

第二点,老百姓有这个需求的基础之上,政府有权限制吗?政府没有权力去限制老百姓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力,这个基本的道理我想都懂,我的摩托车,我有驾照,像汽车一样,我有牌照,合法上牌,我有买保险,我有购置税,给国家交了税,你说不让我行驶,为什么呢?你有什么权利不让老百姓行驶呢?那一条法律法规规定的说不让老百姓行驶的呢?道交法第39条是什么?只是授予你短时间内小范围的对这个摩托车和交通工具进行限制,没有授权你大范围的长达三四、三五年的限制,这个不是剥夺人民群众的权力吗?所以根据道交法39条,行政机关没有权力剥夺老百姓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力。

第三点,有些东西我觉得今天来的领导级别不够,我也不想说太多。第三条是这样,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11月发布了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的管理办法,这里面明确指出了立法错误的内容是那些,第一明细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第二超越权限,违法设定公民的义务,与上位法的立法所规定的手段目的明显不匹配。第三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反授权决定,超出特区法规授权范围。第四变通规定,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变通无明显必要,不适当的行使了经济特区的立法权,这是该文件写的,已经点名点到经济特区了,为什么要点名经济特区呢?那么在座的各位领导或者是你们回去以后可以跟你们的上层领导汇报一下这个事情,如果全国人大认为深圳的某些法律法规做了不必要的变通,或者是超越了上位法的基本原则,那么他们有没有可能收回我们深圳市的自主立法权和变通权。那么我想,任何一个单位,任何一个部门都不能承担如此重大的责任吧。

最后,列举被告一和被告二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被告一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8条19条24条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31条32条33条37条41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标志管理办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9条等等等等,我不想再读下去了。被告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五条,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七条第7款,深圳市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法庭讲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证实,今天的案件,被告的执法没有法律依据,执法流程执法程序严重违法,事实清楚,请法庭给予当庭宣判。

但尽管说的句句在理,证据确凿,最后却仍然是以和解告终。尽管是法学教授也无法打破禁摩这一朵乌云,某些群体更是不允许此类案件能够胜诉,因为如果胜诉,那么会有越来越多的王勇。

但如果没有越来越多的王勇,怎么会催生出越来越良好的交通环境、越来越便利的交通环境、越来越文明的交通环境呢?君不思变,终有巨变。


毛主席曾站在天安门上说出:人民万岁,而回应他的是一浪高过一浪的:毛主席万岁!这么多年过去了,时代在发展,一部分人越来越富,国家越来越强盛,但那种全国上下一条心的氛围,却再也不见了。

取而代之的是新的三座大山:教育、医疗、房子,在它们的压迫之下,大家都麻木的活着。你说,我们的时间被谁拿走了呢?还有多少人拥有自己的时间,还有多少人在追寻自由,还有多少人在找寻自己人生的答案呢?

还有的,骑上摩托车来一场说走就走的短途旅行,看山、见海、识人间百态。

骑着摩托感受迎面而来的风,问自己:从小到大被裹挟着前进,他们说高考失败你就完了、他们说找不到工作你就完了、他们说买不起房子你娶什么老婆、他们说你不生孩子你老了怎么办、他们说......。但是,真的对吗?什么是好?什么是不好?我们需要别人来告诉我们答案吗?

摩托佬的机车世界
一个想给摩托车装上眼睛的机车爱好者,专注分享摩托车的相关内容,欢迎进入为你精心打造的机车世界。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