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科普丨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

民生   2025-01-27 14:39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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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 人人有责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类大型市政工程加速建设。施工中,挖掘机、吊车等大型机械的频繁使用,对电网安全运行构成一定威胁。同时,极端恶劣天气现象频发,各类风险隐患集聚叠加,电力设施“防外破”成为电网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

长期以来,供电企业面对外力破坏,大多为了以最快的速度恢复正常供电,无暇顾及维权,对于供电企业而言,不仅要承担直接的经济损失,而且会承担较大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也会损害电力用户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外力破坏引起的电力设施损坏除了有可能造成大面积停电、引起人身安全和电网运行安全,严重的还将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什么是外力破坏?



















通俗地讲,就是外力对电网造成的破坏。通常有违章施工、火灾、异物短路、树障、偷盗破坏、输电线网下垂钓、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多种类型。外力破坏将会严重影响电网安全运行,严重的会导致大范围停电。



















外破案例



















2024年,江山范围内共计发生多起电力设施外破事件,给江山市的民生、经济、安全、营商环境等方面造成大量影响。



















01

2024年10月,某省道旁,一吊车在吊装物品时,操作人员无视上方110千伏输电线路,操作吊臂距离线路过近,高压线对车体放电并导致线路跳闸,不仅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还对整个城区范围内的稳定供电造成严重影响。

02

2024年8月某施工现场,因该处地下埋有10千伏电缆,电力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提醒施工人员小心施工。可挖掘机一铲子下去,电缆被挖坏,给正在生产的电力企业造成10余万元的巨额经济损失。挖掘机指挥负责人刘某某、挖掘机司机张某某不顾多次提醒,野蛮施工造成此次事故。公安机关对涉嫌损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张某某刑事拘留。

03

2024年6月,某10千伏某线路故障跳闸,故障原因为特种车辆穿越导线下方时,发生侧翻,铁塔主材受损,铁塔倾斜,造成较大面积停电和经济损失。

04

2024年4月,某村民砍伐毛竹作业时未控制好倒伏方向,导致被砍伐毛竹倒伏在10千伏某线杆塔导线上,造成线路跳闸,给电网设备造成较大损坏和经济损失。

05

2024年5月,某农户利用植保玩无人机进行施肥做作业时,未注意农田上方的10千伏线路,无人机碰线导致线路跳闸,给电网、农户双方造成重大损失。

外力破坏如何防范?




























1

禁止擅自攀登杆塔,私自攀爬设有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警示标志的电杆,可能会被导线电击当场身亡。










2

禁止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房、建构筑物、种植树木,安全距离不足将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甚至危及生命。










3

禁止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堆放渣土,堆土过高容易造成导线对地安全距离过近而产生放电,将对过往行人构成严重人身安全威胁,甚至危及生命。










4

禁止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堆放、倾倒生活及生产垃圾,以防被风吹上导线造成线路停电事故。










5

禁止在架空线路保护区内放风筝。放风筝要选择空旷的场地,避开建筑物、树木,设有高压线的地方和公路、铁路两侧绝对不能放风筝。










6

翻斗车、挖掘机、打桩机等高大机械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施工时,应当与架空线路保持足够安全距离。架空电力线路对施工机具距离过近易产生放电,将对驾驶人员构成严重人身安全威胁,甚至危及生命。











7

禁止在线路附近垂钓,触及电线将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甚至危及生命。










8

禁止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钻探、打桩、挖掘或者超电缆盖板限荷碾压,电缆受损而产生放电,将严重威胁过往行人的人身安全,甚至危及生命。










9

严禁向输电导线抛掷物体,除了损坏设施要赔偿之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负刑事责任。










10

严禁偷盗和破坏电力设施,轻者被治安拘留,严重的要负刑事责任。



















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九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七十二条——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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