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
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正式发布,欢迎报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对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仅限部分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具体在专业目录中明确标注。研究生毕业时,将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注明学习方式的毕业证书,其学业水平达到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
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就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补充规定,以及我校实际情况,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
第五条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研究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六条 2025年计划招收硕士研究生4900人左右,其中学术学位2250人左右,专业学位2650人左右(含非全日制专业学位500人左右)。
第七条 学校建立研究生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八条 报名参加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九条 报名参加以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我校今年全部招生专业均不接受初试方式为单独考试的考生报考。
第十一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chsi.com.cn/tm )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已被录取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第五章 报名
第十二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所有考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逾期不再补办。
第六章 考试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我校及报考点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网上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
第七章 初试
第十四条 打印准考证
第十五条 初试时间
第十六条 初试科目
第十七条 命题
第八章 复试
第十八条 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由我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并及时公布复试办法和程序。复试工作一般在2025年4月底前完成。
第十九条 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第二十条 在教育部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我校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我校在复试前将严格采取人证识别及相关信息库数据比对等措施,加强对考生的身份审核及报考专项计划、享受照顾(含加分)政策的资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条件者,不予复试。
第二十二条 同等学力加试
第二十三条 会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二十四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二十五条 我校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二十六条 加分政策(加分项目及标准)以教育部文件规定为准。
第九章 调剂
第二十七条 我校将按教育部有关政策制定并公布具体调剂工作办法。
第十章 体检
第二十八条 考生体检工作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我校体检工作将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要求执行。
第十一章 录取
第二十九条 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上级部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三十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原则上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只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
第三十一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二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第十二章 学制与学费
第三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学制,学术学位基本学制为3年,全日制专业学位基本学制为3年,非全日制专业学位基本学制为2.5~3年。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中特别优秀者,可按规定申请提前毕业,也可按硕博连读方式提前攻读博士学位。
第三十四条 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均须缴纳学费。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最新核定为准,具体见相关通知。
第十三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开辟专栏,及时公布复试名单、复试成绩、综合成绩、拟录取名单等信息,并同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通讯地址等信息,保证考生申诉渠道畅通,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规范透明。
第十四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初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规则》及各考点考场纪律;复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的考生,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我校2025年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招生计划包含接收推荐免试生、公开招考、少数民族骨干、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等各类计划。各学院招生专业(研究方向)用于公开招考的人数将根据国家最终下达的招生计划数、实际录取的推免生数、考生报考情况等进行适当调整。未使用完的推免生计划由学校统筹调配使用。
第三十八条 招生目录中招生专业代码的倒数第二位中,“Z”表示自主设置专业,“J”表示交叉学科专业。
第三十九条 我校与中国科学院大学南京学院、江苏省产业研究院、南京鼓楼医院、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南瑞集团等单位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相关专业和计划等详见招生专业目录。其中教师教育学院与江苏第二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的教育硕士不单独划线,实行统一招生、统一划线、统一录取,录取阶段学校将根据学生综合成绩排序情况和本人志愿,综合确定联合培养学生名单,志愿未能满足且不服从学校安排的将不予录取。具体拟招生计划如下表所示。
第四十条 研究生培养所在学院分布在仙林校区(含仙林湖教学生活区)和随园校区,根据当年录取情况确定学习地点。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习地点根据联合培养方案确定。
第四十一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内可申请住宿,住宿费用自理。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四十二条 为便于考生复习,我校公布了部分考试科目的参考书目。参考书目仅作为复习参考用,不作为考试范围。
第四十三条 我校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班,不出售历年试题等材料。
第四十四条 我校音乐学院、体育科学学院、美术学院可根据生源情况,在国家线基础上对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单科成绩做一定要求,具体要求与学校复试分数线一同公布。
第四十五条 “国优计划”研究生招生按教育部文件及我校发布的工作通知执行。
第四十六条 联系方式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文苑路1号
邮政编码:210023
电话:025-85891892、85891893 、85891227(传真)
邮箱:yzb@njnu.edu.cn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网网址:
https://yz.njnu.edu.cn
注:各学院所在校区仅供参考,实际以2025年学校校区安排为准。仙林校区包含仙林本部和仙林湖教学生活区。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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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南师大研招办 |
编 辑 | 徐子涵 |
审 核 | 曹晋婷 朱志义 李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