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东西,是该占为己有,还是物归原主?这是一个考验良心和道德品质的问题。江西一女子因为捡到金手镯,被告上法庭。
01 案情回顾
江西,快递公司员工小丽下班回家路上,夜幕降临。她匆匆走着,突然一抹金光闪过眼角。她走近一看,发现路边竟然躺着一只金手镯。
小丽心中一阵惊喜,她四处张望,并没有看到有人在寻找。“是谁这么粗心,把这么贵重的东西掉在了路边?” 她心里嘀咕着,犹豫片刻后,还是捡起了手镯。
回到家,小丽对着灯光仔细端详手镯。手镯的色泽有些暗淡,不像她印象中真金的光泽。“这该不会是假的吧?” 她心里犯起了嘀咕。
小丽把手镯给儿子当玩具玩。没想到,玩了没多久,手镯竟然开始掉色。“果然是假的!这要是让孩子吃到嘴里,可就麻烦了!” 小丽赶紧把手镯从儿子手里拿过来,随手扔进了垃圾桶。
三天后,正在上班的小丽接到了派出所的电话。“您好,请问是陈女士吗?我们查到您前几天捡到了一只金手镯,请您配合调查。”
小丽心里咯噔一下。“不就是个假手镯吗,怎么还惊动警察了?” 她心里虽然忐忑,但还是请假回了家。
在家门口,小丽见到了两名警察和一位神色焦急的郭女士。“陈女士,这位郭女士昨天傍晚搬家时丢失了一只金手镯,监控显示是您捡走了。” 警察解释道。
“警官,那手镯是假的,我已经扔了…” 小丽连忙解释道。“假的?不可能!我这是在正规金店买的,花了将近两万块呢!” 郭女士激动地说道,并拿出了购买发票和保修卡,“这是我的购物小票,您看看!”
小丽顿时傻眼了。“我…我真的不知道…它是真的…” 她感到惊讶和后悔。
大家赶紧去垃圾桶寻找,但手镯已经被垃圾车拉走了。郭女士非常生气,要求小丽赔偿1.6万元。小丽表示愿意赔偿,但认为1.6万元太多了,毕竟她也不是故意的。
双方协商无果,郭女士将小丽告上了法庭。
02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因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损坏或丢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小丽捡到金手镯后,并没有及时联系失主或交给有关部门,而是私自处理,最终导致手镯无法找回。虽然她主观上没有恶意,但她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她的疏忽大意构成了重大过失,因此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小丽赔偿郭女士1.6万元。
03 案件看法
有网友表示:这也太冤了吧!怎么证明那个镯子就是你丢的那个呢?
“以后每天捡块大石头交到派出所去,万一是个宝贝呢?别人来找可赔不起”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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