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天天记 · 刑法Day12】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关于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规定:
(1)司法解释规定,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2)司法解释规定,“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3)司法解释规定,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是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相当,并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
(4)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