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3责任人被通报批评、2保代被“拉黑”3年,皆因紫晶存储IPO

财富   2024-11-05 09:23   四川  


文/梧桐晓编


监管部门对广东紫晶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严重违法问题继续追责!11月4日晚,上交所公布对中信建投证券时任分管投行委委员兼投行部深圳部负责人李波、项目内核责任人董贵欣、项目质控责任人张华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对保荐代表人刘能清、邱荣辉予以三年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决定。



一、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33号、〔2024〕134号、〔2024〕135号)查明的事实,中信建投在紫晶存储首发上市申请过程中,存在未审慎核查销售设备的安装调试及维护等配套服务、未审慎核查销售收入确认有关合同和单据的异常情况、未按其制订的核查程序对有关客户开展走访、未审慎核查收入截止性、未审慎核查银行存款、未审慎核查紫晶存储及其实际控制人与重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关联关系及资金往来情况、未充分核查验证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未审慎核查对外担保事项、未审慎核查销售收入真实性等问题,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二十八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3-号)第三十一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二十八条,《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第二条第六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六条的规定。



二、对2名保代的处理


(一)责任认定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紫晶存储首发上市申请保荐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尽职调查,刘能清、邱荣辉作为项目保荐代表人,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证发〔2019〕18号)(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


(二)相关责任人申辩理由


刘能清、邱荣辉提出异议称:一是相关责任人积极应对处置和配合调查,属于酌定从轻或者减轻情形。二是中信建投内部已严肃问责处分相关人员。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上交所经审核后认为:保荐人在项目保荐期间未能勤勉尽责,刘能清、邱荣辉作为保荐代表人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此负有责任,相关违规行为已经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实,违规事实清楚,已被内部追责不影响违规事实的成立。本次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其主动配合补救等情形,与其违规行为和性质相适应。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保荐代表人刘能清、邱荣辉予以三年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三、对3名其他责任人的处理


(一) 责任认定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紫晶存储首发上市申请保荐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尽职调查,李波作为时任分管投行委委员兼投行部深圳部负责人、董贵欣作为项目内核责任人、张华作为项目质控责任人,是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


(二) 相关责任人申辩理由


李波、董贵欣、张华提出异议称:一是相关责任人积极应对处置和配合调查,属于酌定从轻或者减轻情形。二是中信建投内部已严肃问责处分相关人员。三是投行部深圳部负责人、项目内核责任人、项目质控责任人并非项目签字人员,从未参与项目任何具体尽调和执行工作。


(三) 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本所经审核后认为:保荐人在项目保荐期间未能勤勉尽责,李波作为时任分管投行委委员兼投行部深圳部负责人、董贵欣作为项目内核责任人、张华作为项目质控责任人相关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此负有责任,相关违规行为已经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实,违规事实清楚,已被内部追责、不负责具体尽调工作不影响违规事实的成立。本次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其主动配合补救等情形,与其违规行为和性质相适应。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时任分管投行委委员兼投行部深圳部负责人李波、项目内核责任人董贵欣、项目质控责任人张华予以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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