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州市台江区某化妆品店为了谋利,增加经营店的盈利点,从2024年5月起,从日本某株式会社购进其生产的“VAPE防蚊喷雾天使3倍升级果香味”产品,自行贴上中文标签后,进行试销,共购进7盒,进价38元/盒,以售价58元/盒的价格在经营店内销售,共计零售6盒。
经调查核实,该“VAPE防蚊喷雾天使3倍升级果香味”产品没有获取相应的中国农药登记证号,其中文标签上标注的功效为驱蚊,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该产品应认定为假农药。
基于当事人经营范围为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日用品批发、礼品花卉销售、食品销售等,并不知道此类产品属于农药并应当登记,且在执法机关检查后,就立即停止经营行为,并积极配合相关执法工作,销售的相应产品也没有收到有关不良影响的反映,且系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福州市农业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2022版)“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案涉“VAPE防蚊喷雾天使3倍升级果香味”产品的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点评策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应当依法在中国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代理机构销售”;“禁止进口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办理农药进出口海关申报手续,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虽然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对本起经营国外生产、未取得中国农药登记证的防蚊驱蚊产品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但是,还有几点疑问必须查清楚,这款属于卫生用农药的产品是如何进入国内市场的?一共进口了多少?有没有向中国海关申报并接受必要的查验?是否属于走私?其国外生产企业需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内容来源: 农药市场信息
本期编辑:程贝贝
本期审核:顾倩倩
本期监制:顾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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