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2024天津全市检察长访谈”播出第二十一期,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孙先锋做客天津新闻广播FM97.2《法治纵横》直播间,围绕该院检察工作向群众汇报,回应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主持人:各位听众,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听《法治纵横》节目,我是主持人赵巍。
这里是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海河传媒中心广播新闻部联合推出的特别策划「2024天津全市检察长访谈」。此刻,我们的节目正在通过天津新闻广播FM97.2、津云客户端、学习强国APP同步播出。今天做客直播间的嘉宾是:天津市铁路运输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孙先锋,欢迎您!
孙先锋: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网友们,大家下午好!很高兴来到直播间向大家汇报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工作。
主持人:同时,我们还邀请到: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李晨蕾;
李晨蕾: 主持人好。听众朋友大家好!
主持人:第四检察部主任戴新宁。
戴新宁: 主持人好。听众朋友大家好!
戴新宁(左)、李晨蕾(右):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好!
今天是2024全市检察长访谈系列的收官之作,与我们之前访谈的全市其他检察院相比,铁路运输检察院具有鲜明的铁路领域特点和跨区划特色。孙检,您能不能先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铁路运输检察院是怎么由来的,具体职能都有哪些?
孙先锋
好的,主持人。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成立于1953年10月16日,初建的时候叫做天津铁路沿线专门检察署,是全国最早在铁路系统设立的检察机关,主要职能是通过检察工作维护铁路“大动脉”的安全和管理秩序。伴随着新中国铁路事业的发展,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已经走过70多年诞生孕育、撤销停滞、重建整合、改革发展的历史进程。
按照中央关于铁路运输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2012年5月19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和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移交协议》,标志着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管理与铁路运输企业分离,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目前是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的直属基层检察院。
从检察工作职能和案件管辖范围看,铁路运输检察院具有明显的跨区划和专属性特点。
跨区划特点主要体现在,铁路运输检察院原系按照铁路局和铁路分局的管辖范围设立,往往跨越若干个省市行政区划。目前,我们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管辖的铁路线路分布在天津、河北、山东3个省市,这些铁路线连接着天津、秦皇岛、唐山、黄骅、曹妃甸5个海港,有京津、京沪、津秦、津滨、津保、京唐、京滨、津兴等8条高速铁路,津浦、津山、京秦3条干线,管辖线路总延展近5000公里。管辖线路的四至点为:北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的石人沟,南至山东省德州市的于官屯,东至河北省秦皇岛市的龙家营,西至河北省的永清。可以说,“点多、线长、面广”是我们铁路检察院案件管辖的一个重要特点。
专属性特点主要体现:铁路运输检察院主要是在铁路管辖范围内,对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案件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责,包括对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刑事诉讼职能,比如在天津站、天津西站等车站的候车室、站台等场所发生的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是由我们铁路检察院负责;对同级公安机关即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公安处开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等,对同级法院即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开展法律监督,开展铁路运输领域的公益诉讼检察等。近年来,随着跨区划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化,我们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工作职能也在不断拓展深化,除了办理传统的涉及铁路的案件之外,在市检察院的领导下,我们还发挥检察一体化制度优势和铁路检察院跨区域优势,开展了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对监狱的巡回检察和涉互联网领域的公益诉讼检察等工作。
“点多、线长、面广”这个概括的特别形象。铁路运输检察院诞生于服务保障我国铁路运输大动脉之需,那不用多说,维护铁路运输安全尤其京津冀地区的铁路运输安全一定是我们的首要职责之一,这方面工作我们是如何开展的?有哪些特色和亮点孙检?
孙先锋
好的,我们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铁路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检察职能,发挥跨行政区域管辖优势,把坚决维护铁路安全作为重要政治责任、重中之重来抓,努力以高质效的检察履职为“轨道上的京津冀”提供支撑和服务。首先是依法惩治涉铁刑事犯罪,全力护航铁路运输安全畅通高效。
依法打击破坏铁路设施设备、侵害铁路财产、盗窃铁路运输物资、危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坚决维护铁路运输安全和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从我们办理的刑事案件的特点来看,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大,对社会危害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处刑较轻的轻罪案件占案件总量的90%以上,可以说,在我们天津铁路管内,刑事案件结构以轻罪为主,管内治安形势平稳可控。从案件涉及的罪名看,相对比较集中,主要是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意伤害罪以及袭警罪等,占比在80%左右,其中,盗窃罪是铁路辖区发案最多的罪名,占比为47%,接近一半。
这组数据其实挺令我惊讶的,总觉得现在都是网络时代了,出门携带贵重物品或者大额现金的毕竟是少数了,可盗窃在铁路辖区的发案居然这么高?这是为什么?另外能不能结合一些案例给大家也提提醒?
孙先锋
火车站、列车车厢是人群密集场所,客流量大、人员流动频繁,有的旅客在车站候车、在列车车厢休息期间放松警惕,对随身携带的财物疏于管理,往往给违法犯罪分子实施盗窃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从我们办理的盗窃旅客财物的案件看,盗窃对象大多为手机、平板电脑或手提包、背包、行李箱等物品。
比如,今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在G888次旅客列车1车厢最后一排座位处,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将李某某的1个黑色行李箱盗走,经鉴定认定,行李箱内有足金金条2根(每根重100克),价值人民币11.24万元;翡翠挂件1件,价值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张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张某甲被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本案中被盗行李箱及箱内物品已全部发还给了被害人李某某。借这个节目,我们也提醒广大旅客朋友们,在火车站周边广场、售票大厅、候车室与站台以及在安检、验票、上车、旅途中,对身份证、车票、手机、钱包等重要物品,都要随身携带、随时检查。大件重要物品要放在视线随时可及之处,列车进站停车期间,务必盯紧行李。
又比如,今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乙在铁路天津站北广场北一进站口外自动售票机处,以帮助被害人马某购买火车票为由获得马某手机,并通过“刷脸”方式修改了马某的微信支付密码,后趁马某不注意,从马某的微信账户给自己的微信账户多次转账共计人民币2.16万元。张某乙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乙犯盗窃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网络支付平台正改变着社会公众的生活及消费方式,“刷脸”盗窃属于新型的盗窃手法。借此机会提醒听众朋友们,在享受网络支付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提高警惕,保障个人通讯设备、账户信息及支付行为的私密安全。为防止电子账户、银行卡被盗刷,切勿随意外借个人手机等通讯设备。严加保密个人各类账户信息,不要贸然委托他人对个人账号进行操作。在登录手机软件时,要选择输入密码登录,防止被不法分子一键登录,篡改账户密码、转移钱款。
全面护航铁路运输安全,其实还体现在铁路治安的综合治理方面,不能只有治罪,还得有治理,这方面的思路和举措是怎样的?孙检请您继续给大家说一说?
孙先锋
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准确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合目的性、合规则性、合理性”相统一的办案理念,坚持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并举、依法从严与依法从宽并重,做到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一方面,对重大恶性犯罪、极端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暴力犯罪,以及残害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犯罪,坚持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始终保持“严”的震慑。另一方面,对轻微刑事案件,综合运用刑事和解、公开听证、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制度妥善处理,发挥“宽”的教育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增进社会和谐稳定。我们坚持寓治理于办案,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等法律手段促进铁路治安综合治理。
比如,近期,我院高质效办理了一起废旧钢轨失窃案。经查,今年以来,鲁某某连续多次采用角磨机切割的方式盗窃铁路津山线公铁并行防护桩上部的钢轨并予以变卖。案发时,被盗钢轨总长达13.01米,总重1563斤,铁路财产遭受了损失。同时,鲁某某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的盗窃行为,破坏了原有的铁路安全防护措施,对铁路行车安全及周边群众出行安全造成一定隐患。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我院承办检察官加强释法说理,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退赔,最大限度保障企业财产权益。同时我院向发案单位制发了检察建议,帮助铁路企业健全制度机制、堵塞漏洞,严密安全防控体系。目前,发案单位已经全部采纳了检察建议内容,加强铁路安全防护的针对性整改措施也已完成。
我这里有一组数据:目前,全市铁路总里程1468公里,其中高铁城际里程达到410公里,路网密度居全国第一。我们也知道,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的治理也是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么大的路网密度,沿线安全环境的治理是不是压力也比较大?有没有难点?
孙先锋
确实,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的治理压力不小,影响铁路运输安全外部隐患主要有违法建(构)筑物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合法建(构)筑物,硬、轻飘物类,树木种植类,堆放类,生态环境污染类,危险作业类6类,对于铁路沿线的各类风险隐患,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铁路沿线安保区内,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国家铁路局所属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均可以进行行政执法,在安保区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行政执法。实践中,对于安保区内的违法行为,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局存在责任划分不清、沟通不畅的问题,也有铁路沿线企业和居民的“爱路护路”法治意识不强的问题,这些隐患和难点也是我们铁检机关在履职中需要重点推动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中国铁路特别是高铁建设发展世界瞩目,目前已经拥有世界最大的高速铁路网络和最完整的技术产业配套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高铁动车体现了中国装备制造业水平,在‘走出去’‘一带一路’建设方面也是‘抢手货’,是一张亮丽的名片。”。在铁路快速发展的同时,来自铁路沿线外部环境的安全风险不容忽视,成为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重要因素。比如,高铁高架桥下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公路上跨铁路立交桥等容易产生高铁线下安全隐患;铁路沿线私搭乱建、危树、彩钢瓦等“异物侵限”影响高铁安全;非法开采、挖沙取土、违法抽取地下水、天然气管道违规下穿铁路等问题影响铁路路基稳定,危及铁路运营安全。这些问题轻则引起接触网断线、中断行车,重则可能引起列车脱轨、颠覆,造成不可估量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近年来,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独特优势,积极稳妥办理铁路安全生产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推动解决了很多铁路沿线重大安全隐患和周边环境治理难题,为加强铁路运营安全、推进平安铁路建设、服务平安中国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涉及铁路安全生产领域公益问题成因复杂,解决难度大,我们深入贯彻中央政法委、市委政法委关于加强铁路护路联防安全稳定工作的《意见》,与北京铁路局集团公司天津铁路办事处、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天津铁路公安处建立铁路沿线环境安全隐患治理“四方联动”机制,落实隐患排查、风险研判、检查调研、“双段长+检察长”等机制,与本市铁路沿线的检察机关,如东丽区检察院、蓟州区检察院,河北省检察机关,如廊坊市、沧州市等地检察院,北京市检四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等一体履职,与管内各铁路基层单位协同配合,共同形成解决铁路安全隐患的公益保护合力,以最小的司法投入取得了最大的公益保护效果。2021年以来,我们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成立专门办案团队,打造“益路平安”工作品牌,先后开展了“消隐促建”“公益诉讼护航轨道上的京津冀”等专项监督工作,办理铁路安全生产公益诉讼案件45件,推动消除铁路安全隐患819处,有力保障了辖区铁路安全和群众出行安全,以实际行动护航“轨道上的京津冀”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安全。
提到京津城际,大家都不陌生,我相信有相当数量住在天津,每天通过京津城际往返双城之间的上班族。那么您知道嘛,这条铁路安全运行,我们铁路检察院也是立下汗马功劳的。孙检,听说,这里面还有个小故事是吧?能不能结合具体案例再咱给我们讲一讲?
孙先锋
好的,京津城际开通于2008年8月1日,全长120公里,是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的环渤海地区城际客运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第一条设计时速350公里的高铁。30分钟就能实现“京津通勤”,拉近了京津两地距离,带动了周边多个城区更新发展。工作中,我们高度重视京津城际铁路线下安全隐患治理,通过公益诉讼推动解决了一批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
比如,去年的2月份,我院在履职中发现,京津城际95公里+750米至95公里+848米上行右侧的废旧厂房彩钢围挡,距京津城际高铁线路204米,占地面积约5600㎡。该彩钢围挡年久失修、破损严重,如受大风等自然因素或外力影响,易侵入铁路限界,轻则中断行车,重则挂断铁路供电设备,或直接损坏通行中的列车,危及行车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为此,我院联合北辰区检察院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及时向有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铁路沿线彩钢围挡等硬飘物问题进行整治,及时消除铁路运输安全隐患。在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下,位于京津城际右侧的彩钢围挡已采取修补、加固措施,涉案安全隐患已得到消除。
我们坚持铁路延伸到哪里,检察服务保障就延伸到哪里的理念。去年12月18日,天津西至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的津兴城际铁路正式开通运营。12月20日,即在津兴城际铁路正式开通的第三天,我们就会同北京市检四分院、廊坊市检察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对津兴城际铁路安全运行情况开展联合调研,发现津兴城际铁路上行30公里+500米处存在彩钢房、集装箱房等安全隐患。经查,该隐患位于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永清镇北园子村,处在永清东站站区外,紧邻津兴城际铁路南侧,且存放有乙炔等危险物品,对铁路运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今年1月,我院正式受理线索并立案。随后,与永清县检察院、永清县交通运输局、永清镇人民政府、铁路天津站、永清东站共同到现场查看隐患情况,并就如何有效推进隐患整治召开座谈会,一起“把脉会诊”。我院依法向当地政府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当地政府采纳了我院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津兴铁路沿线彩钢板房、集装箱等硬飘物问题进行整治,及时消除了铁路运输安全隐患。
在这里,我也有个小的疑问请教一下孙检,这些堆放彩钢板房、集装箱等硬飘物的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他们难道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涉嫌违法,对铁路安全运营存在安全隐患吗?
孙先锋
实践中,很多企业和个人也未必了解那么清楚,他们觉得开始堆放一点,没人管,堆着堆着,面积越来越大,但是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铁路沿线两侧划有安全保护区,如果在安保区内有违法建筑或者堆土,就会对铁路运行安全构成危险。
比如,今年我们成功办理了最高检交办的一起涉及大秦铁路安全的公益诉讼案件。大秦铁路是连接山西省大同市与河北省秦皇岛市的国铁I级货运专线铁路,也是中国境内首条双线电气化重载铁路、首条煤运通道干线铁路 ,是我国“西煤东运”重要能源通道,被誉为“中国重载第一路”。最高检交办的案件线索反映,大秦线上行 403公里+70米铁路安全保护区内有堆积的渣土场,长110米,宽100米,侵入铁路地界8米,距离护网6米,高出路基面4至10米,汛期如遇强降雨会产生溜坍埋压铁路的重大安全隐患。同时大量堆土会改变原有地表径流方向,形成地表径流集中冲刷路基,危及铁路路基安全。经过我们调查发现,这些渣土堆既侵占铁路用地,也占用农村集体用地,既有铁路安保区内的违法问题,也有铁路安保区外的违法问题。
在天津市检察院指导下,我院与蓟州区检察院联合属地政府、国家铁路监督管理部门、铁路有关单位在现场就推进隐患治理进行了两次磋商,同时针对渣土堆体量巨大的客观情况,制定了渣土堆清运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和推进时间表,按照先清理铁路安保区渣土、再开挖排水沟的顺序,确保在汛期来临前消除对铁路安全运行的影响。清运过程中,我们多次进行调查回访,督促压实责任。在汛期来临前,这个案件中涉及的铁路安保区内的渣土隐患已被清理,运出渣土2900余方,整理坡面1300平米,开挖排水沟165米,经铁路部门验收,涉案隐患得到消除,保证了大秦铁路安全度汛。
在这里,也希望借助节目,给大家普及一下铁路沿线飘浮物安全知识,危害铁路安全的飘浮物,大致分为硬飘浮物、轻飘浮物两类。硬飘浮物是指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建造的彩钢瓦房、活动板房、塑料大棚、广告标牌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在大风天气下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易刮落物。轻飘浮物是指铁路沿线两侧的农田大棚覆盖的塑料薄膜、防尘网、悬挂的广告布和宣传条幅,以及沿线居民生活区垃圾,升放气球、风筝、孔明灯、无人机等低空飞行物或者飘浮物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天津市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守护铁路安全我们可以这样做:不在铁路沿线附近放风筝、氢气球、孔明灯等,不随意丢弃轻飘物垃圾。对防尘网、篷布、塑料薄膜等轻飘物妥善管理、压覆牢固。塑料大棚状态检查到位、固定牢靠,避免发生各类轻飘物造成的线路故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一个不起眼的塑料袋,一个小小的风筝,就有可能引发一次安全事故,希望大家都能养成良好的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让漂浮物远离铁路,共同守护铁路安全。
我们经常乘坐火车,却不知道铁路的安全运营背后,我们铁路检察院还做了这么多的工作。接下来,我们要分享的这段故事,和两个火车站有关。第一个是天津西站主楼。我很清楚地记得,当年天津西站重建的时候,天津西站主楼是作为历史文物,平移保护起来的,这里发生了哪些故事?和我们铁路检察院又有什么关系呢?我们请戴新宁主任给大家揭秘一下。
戴新宁
天津是中国近代史的缩影,也是中国铁路的重要发祥地。比如,中国第一条自建标准轨距铁路——唐胥铁路,是1881年(清光绪七年),由总部设在天津的开平矿务局出资,为解决煤炭运输问题修建的自胥各庄至唐山的铁路。近年来,我院全面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党中央关于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时提出的“在推动文化传承发展上善作善成”的重要要求,在天津市检察院领导下,充分发挥铁路检察院联系铁路和地方检察院的优势,积极构建“铁路检察+地方检察+文旅行政+铁路企业”协作保护新格局,持续开展铁路文物公益诉讼保护专项活动,办理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天津西站主楼、塘沽火车站旧址以及天津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唐官屯火车站旧址等涉铁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和主管单位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推动辖区内铁路文物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先后推动保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5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涉及文保单位面积6万多平方米。
比如,天津西站主楼始建于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宣统二年(1910年)12月14日落成启用。建筑风格为德式新古典主义,是中国铁路发展史的见证,2009年滑动平移至现址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2013年天津西站主楼被国务院确定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6年修缮工程获国家文物局立项批复。天津西站主楼文物保护项目的产权单位是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日常管理单位因站段撤并多次变更,文物保护监管工作开展困难,天津西站主楼后期开发方案迟迟未定,再加上天津西站主楼平移后,未接通水电,导致整体工作推动缓慢,建筑主体年久失修,隐患突出。针对这些问题,在市检察院指导下,我们邀请市文旅局、红桥区文旅局和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工程项目管理部、天大设计院和天津市排水管理处、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天津市自来水集团华水公司召开磋商座谈会,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各自职责,打通地方行政单位和铁路企业对西站主楼管理维修衔接不畅的梗阻,推进工程招标立项。目前,天津西站主楼已完成修缮盘活工程,将作为天津铁路博物馆旅游体验中心开发使用。
除了天津西站主楼,塘沽火车站是不是也遇到了类似的难题?
戴新宁
是的,塘沽火车站的诞生源于洋务运动,始建于清光绪十四年(1888年),是目前中国完整保存下来的最早的火车站,是我国近代首条铁路——唐胥铁路延长线上的一座车站,是我国最早的水陆联运枢纽型火车站之一。1995年,“塘沽火车站旧址”被确定为塘沽区文物保护单位,2007年,当选“天津市十大不可移动的文物”,2013年被国务院确定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至今保留有完好的站舍主体建筑和全部站区设施,整座建筑物的尖脊屋顶造型为欧式建筑风格。我们在履职中发现,塘沽火车站旧址保护范围内存在杂草、垃圾等消防隐患,文物主体外墙墙皮剥落,墙砖出现不同程度的酥碱、开裂,屋顶破漏,附属建筑保存状况较差,对文物安全造成不利影响。为此,我院联合市检三分院,用无人机进行航拍,查阅大量资料,与属地文旅部门及铁路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座谈,走访了国家文物局古建筑专家,围绕如何防止文物损害进一步扩大,以及开展抢救性修缮召开磋商会。市检三分院和我院分别向相关单位制发了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单位依法履职,加强文物保护利用。经过多方努力,塘沽火车站旧址的文物损害进一步扩大的风险已消除,塘沽火车站旧址保护修缮项目获国家文物局批复立项,今年7月天津市文物局已经批复关于塘沽火车站旧址修缮工程勘察设计方案,滨海新区也将塘沽火车站旧址修缮作为塘沽南站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的一部分,百年老车站即将蝶变新生。
另外,我们也了解到,涉及互联网领域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也由我们铁路检察院负责,而且在互联网领域的食品药品、妇女权益保障、直播领域消费者权益保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也发挥了不小的作用,相关情况,戴主任,您能不能再跟大家分享一下?
戴新宁
好的,以女性就业歧视问题为例。随着互联网招聘模式的逐渐普及,人才流通更加便利,但女性就业歧视的问题也更趋隐蔽。我们在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中发现,我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天津某招聘网”和手机APP中,发布涉及北京、天津、上海等多省市994条明确标注“限男性”的岗位信息,招聘岗位涉及机器人教师、技术人员、售后服务人员等,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女性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经查,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尽到平台审查处理义务,造成性别歧视信息在平台广泛发布,致使不特定多数的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遭受用工歧视,侵害妇女群体平等就业权益,损害公共利益。在天津市检察院的指导下,我们与天津市妇联、相关行政机关召开磋商座谈会,对涉案网络招聘平台发布含有性别歧视招聘信息的违法性、公益诉讼的立案依据和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等问题进行研判会商,并取得共识。我院依法向有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推动涉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同时对辖区招聘行为加强监管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该单位采纳了我院建议,督促涉案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对电脑端和手机APP发布的歧视性招聘信息以及性别选项予以删除,并建立健全网络招聘信息管理制度和投诉处理办法;要求涉案用人单位按期整改;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专项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专项检查。经过我们跟进监督,核实相关单位、部门推动解决问题情况,确认相关违法行为已消除,社会公益得到有效维护。为了强化延伸治理效果,我们还推动行政机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妇女就业歧视问题专项检查,相关行政机关对全市30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开展检查,未再发现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的问题。
继续我们今天的“2024天津全市检察长访谈”。接下来我们关注的话题,大家应该也不陌生,机动车保险领域的虚假诉讼。也就是我们日常大白话所说的——做虚假现场骗保险行为。这跟我们铁路检察院有什么关系呢?这个问题我们来请教一下李晨蕾主任。
李晨蕾
近年来,我院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持续推进虚假诉讼专项监督的工作部署,立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结合“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在虚假诉讼易发多发的机动车保险领域,积极探索构建与保险公司协同发力、数字检察赋能、与同级法院分工负责、配合协作,与其他检察机关一体履职的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机制,合力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有效维护了保险企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机动车保险领域虚假诉讼的特点是“三假一真”。一是事故假。事故假是指没有事故谎称发生了交通事故或者伪造事故,无中生有,从而骗取保险金。二是证据假。证据假是指交通事故真实存在,但保险理赔的所需证据是伪造或虚假。三是损失假。损失假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在原有事故或损坏部位的基础上增加损失,故意或放任扩大车辆损坏程度,骗取超过损失的保险金;第二种情况,投保人利用虚假维修车辆票据来骗取保险赔偿金,或与修理厂串通,虚开发票,通过诉讼取得保险理赔金后再冲红操作使发票失效。真诉讼。行为人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手段,为不法的保险理赔事由披上合法外衣,获取法院判决、调解书等裁判文书,以达到骗取保险理赔金的目的。
这个保险领域虚假诉讼的线索是不是也存在很大的隐蔽性,我们说,真要做假,一次两次可能还真不见得发现的了。实际生活中也确实有通过做假,顺利实现理赔的。那这个难点问题我们怎么解决?
李晨蕾
我们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等10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了联系配合机制,不断拓宽监督线索来源,多角度、多层面发现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自主研发“机动车保险领域民事虚假诉讼大数据监督模型”,截至目前,运用该模型筛查出监督线索78条,立案审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虚假诉讼案件24件,已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21份,均获法院采纳。同时向市检一分院、二分院和西青区检察院等有管辖权的7个检察院移送虚假诉讼案件线索13件,成案率100%。
比如,我院通过大数据监督模型筛查发现,市区某法院于今年2月以保险诈骗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承办人根据此线索,通过对比民事裁判文书,发现此案犯罪嫌疑人郭某所涉及的铁路法院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中存在当事人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的虚假诉讼行为。后经调查核实发现2018年7月,案外人李某与郭某为达到骗取保险理赔金的目的,经预谋后故意将被保险车辆开往市区某积水地点,人为制造车辆水淹的虚假保险事故。后郭某以车辆被保险人的身份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机动车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虚假民事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获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15340元。我院及时开展调查工作并以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立案,通过调取审查案件卷宗、询问保险公司、联系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大队和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调查取证,确定郭某通过伪造交通事故提起虚假诉讼,非法骗取高额保险赔偿金,扰乱诉讼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对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依法监督。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经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决定再审。
虚假诉讼的隐蔽性,特别是虚构事实型虚假诉讼表象的合法性,与正常诉讼的诉讼过程很难区分。从虚假诉讼的案卷上来讲,虚假诉讼具备正常诉讼的所有形式要件,既贴近真实,又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未被发现,则会导致合法的私权利被侵害,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司法判决的公正权威性受损,损害司法公信力。我们通过机动车保险领域虚假诉讼监督模型发现线索后,注重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以及办案效果的延伸,针对不同案件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一是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犯罪线索,即办理民事监督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二是向有关部门移送职务犯罪线索,即发现机动车保险领域虚假诉讼中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司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三是发现其他检察机关管辖的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线索,及时将监督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四是与法院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在不干涉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前提下,适时预警,由法院作出相应处理。
在这里也提醒广大听众,机动车保险领域虚假诉讼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之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民事违法责任:对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拘留、罚款等司法制裁。民事赔偿责任: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听众朋友们在生活中遇到或者发现涉嫌虚假诉讼线索,可以及时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或者进行举报,我们的举报电话是12309。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通过正规的保险理赔程序对车辆及人员损失进行理赔,切勿为获取高额理赔金任意扩大损失,或者轻易将本人身份证、行车证、保单等交与他人处置。这些都有可能为不法人员实施保险诈骗提供便利,普通的投保人也有可能被追责。所以提醒大家要诚实做人、诚信做事!以免为了贪图一点小便宜而触犯法律,得不偿失!
好的,感谢李主任给大家上了一堂普法课,同时及时的给大家做出了温馨的提示。最后,我们还想邀请孙检再给大家展望一下,下一步,铁路检察院还有哪些工作重点开展?
孙先锋
下一步,我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一体做好服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和进一步全面深化铁检自身改革两篇“大文章”,持续巩固和完善铁路检察院“四大检察”法律监督基本格局。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铁路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毫不松懈地把维护铁路安全作为重中之重来抓,推动形成综合施策、多方发力、齐抓共管、通力协作的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体系,为平安铁路建设提供法治支撑和保障。
要发挥铁路检察院跨区划的天然优势,落实《京津冀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合作框架意见》,与京冀两地铁检机关以及铁路沿线检察机关协作配合、一体履职,共同服务保障“轨道上的京津冀”建设。落实最高检《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坚持在法律框架内,在法治轨道上深化铁路检察改革,主动争取市检察院党组的领导和支持,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加快推进检察工作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一流的、现代化的铁路检察院,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天津篇章贡献铁检力量。
最后,借助咱们这个节目,衷心感谢社会各界一直以来对铁路检察工作的关心、关注、理解、支持和帮助。也希望今后大家继续关心、支持、监督我们的工作,欢迎大家对铁路检察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感谢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孙先锋检察长和两位嘉宾做客我们的节目。听众朋友、广大网友,从上月11号开始,本市21家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陆续走进直播间,讲述新时代天津检察故事,回应群众期盼,与广大听众网友互动交流。截至今天,“2024天津全市检察长访谈”就圆满结束了。在这里,全体节目组编播人员感谢您近两个月来的守候和聆听,也希望您接下来继续关注我们的节目,明天同一时间,再见!
来源 | 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