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东医保〔2021〕35号)及《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续审办法》(东医保函〔2021〕135号)有关规定,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在门诊特定病种认定有效期过后,需按要求完成门诊特定病种续审,逾期不续审将影响参保人享受特定门诊待遇。
那么,哪些门诊特定病种需要续审?
如何办理续审?
办理续审有哪些注意事项?
……
为方便参保人顺利办理续审
南方医科大学第十附属医院
(东莞市人民医院)
特别整理这份
门诊特定病种续审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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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需要续审的门诊特定病种,请看下图:
以《门慢门特登记信息》上显示的病种有效期计算,参保人需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或有效期终止后30日内(含第30日)办理续审。
如“恶性肿瘤(非放化疗)”病种的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结束并终止门特待遇,则参保人应在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30日办理续审。
温馨提示:按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定病种业务经办规程》规定,参保人病情平稳,无需治疗,仅做复查的,将不予办理门特认定手续。
红楼院区中心门诊部医保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769-28637709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周六:上午8:00-12:00(节假日除外)
非异地就医备案人员需提供以下资料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原《门慢门特登记信息》原件(到期旧批复原件);
《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找主管医生填写);
《门诊特定病种就医医疗机构定点表》(一并办理医疗机构变更时填写);如果不变更定点,不用填写提供;
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
若由代办人办理,还需提供代办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
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续审的,有效期结束后门特待遇自动终止。如参保人仍需治疗该病种的,按门特申请流程重新办理门特待遇认定,待遇享受有效期自定点医疗机构将认定信息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备案之日起,按照有效期计算,到期自动终止。
参保人有多个门特病种的,须分别办理续审。
门特选定医药机构一个年度内允许办理一次变更手续。非异地就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续审的同时需变更门特选定医药机构的,可在办理续审时一并提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继续选定原机构。
续审后需变更选定医药机构的非异地就医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均需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原持特定门诊卡人员病种有效期为长期有效,无须办理续审。取消特定门诊卡后按本规定办理续审。
参保人续审后在下一次病种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或有效期终止后30日内(含第30日)仍需继续按规定办理续审。
供稿:医疗保险办公室 罗焕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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