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受案调查后释放嫌疑人,嫌疑人之后故意伤害人报警人,民警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和纵容犯罪

时尚   2024-07-31 23:50   山东  

王某与阜新市公安局新邱公安分局申诉行政案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5)行监字第81号 

案件类型:行政


司法案例正文

一审原告诉称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

法定代理人王文超。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阜新市公安局新邱公安分局。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兴隆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光,局长。

审理经过

申诉人王某因诉被申诉人阜新市公安局新邱公安分局(以下简称新邱公安分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38日作出的(2013)阜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以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214日作出的(2014)辽行监字第16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向本院申诉。本院于20153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某申诉称:20091023日晨540分许,刘某在阜新市新邱北部九中3号楼附近,手持斧子,无缘无故砍买豆腐的杨某。杨某与刘某厮打时,杨的老伴和女儿闻讯赶到。在与刘某搏斗的过程中,杨的老伴白某的脸部被砍6厘米左右的口子,后脑被砍一斧子,右肋被砍15厘米左右的口子。新邱公安分局西部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对该案进行调查处理。在无××病志、无精神疾病诊断和法医鉴定,以及未给受害人白某做伤情鉴定的情况下,西部派出所就以刘某疑似××、白某伤情不重为由,释放了刘某。由于西部派出所的失职和纵容,刘某又于20091024020分许,手持铁锤砸伤赵某明;晨6时许,砸伤武某;晨730分许,将本案申诉人王某砸成重伤。因新邱公安分局西部派出所民警不履行法定职责和纵容刘某犯罪,才造成王某现在生活不能自理、终身××的后果,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新邱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与王某受到伤害之间具有切身的、现实的、直接的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裁定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1、撤销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2012)新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阜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行监字第16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2、判令新邱公安分局赔偿王某先期医疗费40万元,今后的医疗费、手术费、康复费、生活费300万元,并负责安排工作,赔偿其父母四年间的误工费、精神抚慰金5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初步证明其与被诉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王某受到伤害系刘某违法侵权行为所致。新邱公安分局“失职和纵容”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发生在刘某伤害白某案件中,与刘某伤害王某的事件之间虽具有时间上的先后关系,但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王某以新邱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不具有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原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无不当。王某主张因新邱公安分局西部派出所民警不履行法定职责和纵容刘某犯罪,造成王某终身××,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两者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释(2001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这里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应当是指基于具体的事由,公安机关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承担具体的作为义务,公安机关没有履行相关义务,从而造成该行政相对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形。《批复》中所称“法定职责”,不是抽象、普遍意义上的法定职责、义务。否则,公安机关负有保障全社会每一个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每一个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均可以公安机关没有维护好社会治安、违法犯罪频发,系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要求公安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本案件中,即便如王某所述,新邱公安分局存在“失职和纵容”刘某犯罪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王某受到刘某伤害,与新邱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之间,也未形成特定的职责义务对应关系。因此,本案并不符合《批复》的适用条件。王某主张,依据《批复》,新邱公安分局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王某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王某的申诉。

审判人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路痴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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